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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工商税务2019-01-19 10:28书业网

篇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9月01日 (中央法规)

篇二:2014印刷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及答案

2014印刷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

单选题

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a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A、讲求社会效益

A、商标标识

A、证件 B、讲求经济效益C、讲求企业利益 2、《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 c )。 B、广告宣传品 C、图片 C、票证 3、《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 c )。 B、文件

4、《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 a )。

A、制版 B、卫星传版 C、PS版生产

5、《条例》中设立印刷企业条件之一即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a )。

A、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

B、技术人员的比例

A、国务院C、设备的先进程度

C、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C、印刷经营许可证 6、《条例》规定由( b )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B、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B、印刷经营证 7、未依《条例》规定取得( c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A、出版物印刷许可证

8、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a )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A、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B、注册资金 C、设备

9、《条例》规定由( a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10、《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 c )。

A、备案制度 B、登记制度 C、 许可制度

1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拟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须(b )。

A、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B、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C、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2、出版单位( b)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A、可以委托 B、不得委托 C、间接委托

13、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 a)。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B、当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C、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14、境外出版物委托人应当持有( a),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A、著作权人授权书 B、委托证明 C、承印证明

15、( a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A、个人 B、联营企业 C、外资

16、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 b),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

本备查。

A、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17、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 a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A、出售、出租、出借

册商标图样。

A、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B、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A、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C、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 19、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 a )。 B、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

C、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0、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a )以备查验。

A、2年 B、1年 C、6个月

B、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21、印刷企业接授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 a )。 A、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C、广告发布资格证明

22、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应当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a ),以备查验。

A、2年 B、1年 C、6个月

2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 a )。

A、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C、就地销毁

24、被指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 a )。

A、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B、可以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C、可以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上述印刷品

25、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 a )办理准印手续,在( a )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A、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B、公安部门 出版部门 C、出版部门 出版部门

2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 b )备案。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

27、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 a )。

A、委托印刷证明 B、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28、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 a )的规定办理。 B、自行妥善处理 B、可以出借 C、可以出租 18、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 a ),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C、国家有关商标印刷管理 B、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管理

29、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a )。

A、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C、经批准可以在境内销售

30、印刷企业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 a )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A、委托印刷单位 B、公安部门 C、出版部门

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 a )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A、10日内

A、宗教用品

A、图表 B、15日内 B、文件、图表 C、30日内 C、资料、名片 C、文件、名片 3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 a )。 3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 b )。 B、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

3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c )的罚款。

A、5倍以下

准印证。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3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 c )。

A、文件、资料 B、名片、图表 C、出入证

37、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c )。

A、经批准可以在境内销售 B、可以在境内赠送

C、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38、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由( a )责令停业整顿。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C、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39、印刷企业未依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a)

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C、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下面( b )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理。

A、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

B、印刷企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管理规定的 B、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10倍以上 C、5倍以上10倍以下 3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 a )的批准文件和( a )核发的B、可以在境内赠送

C、印刷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 b )。

A、承印出版物 B、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C、承印名片以外的印刷品

4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自( b)起施行。

A、2002年12月17日B、2003年9月1日C、2003年7月18日

4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 a)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符合 B、适应 C、了解

44、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 c )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A、具备 B、可以不考虑C、同时具备

45、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 c)

A、保存 B、重印 C、销毁

46、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由( a )印刷。

A、出版物企业 B、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C、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47、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 a ), 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A、严格保管交接手续 B、严格保管措施

4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 a ),不得印刷( a )。

A、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B、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C、注册商标标识??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4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 a )。

A、标有密级的文件

号颁布。

A、314 B、315 C、212

51、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 a )。

A、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B、可以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C、可以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底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2、 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的( a)下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

A、统一管理 B、分散管理 C、集中管理

53、连锁总部获得许可后,各连锁门店持连锁总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总部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范围栏注明( a)

A、以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B、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C、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B、资料 C、名片 50、《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 b )

54、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建立了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并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组织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托的连锁总部或者连锁门店验证并( a),其他连锁门店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A、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和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B、只须留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C、只须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

55、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 b )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A、仍须 B、免于 C、必须

56、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超出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 c)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A、第六条 B、第八条 C、第六条至第八条

57、数字印刷经营企业( a)、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A、应当建立 B、无须建立 C、不适用

58、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应当按照( c )有关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A、《出版管理条例》

理相关手续。 A、《印刷业管理条例》 B、《印刷品承印规定》 C、《出版管理条例》 B、《印刷品承印规定》 C、《印刷业管理条例》 59、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按照( a )办多项选择题

1、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 ac )

A、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

B、 可以事后补证明

C、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D、可以不签合同口头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 ab )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A、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

B、期刊、图书

C、包装品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 a )的印刷或者( b );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A、出版物

B、复制业务

C、其他印刷

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 ab )

A、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B、广告经营者资格证明

C、广告发布资格证明

篇三: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刷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刷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刷,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刷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 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刷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 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关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崐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反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刷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

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贩,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关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下列内容:

(一) 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或R标记;

(二) 印刷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R标记;

(三) 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第十五条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崐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对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两年。第十六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

(一) 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二) 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本办法中的“发证机关”是指该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地(市)级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中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或者申请验证应当缴纳费用,其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逾期不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原证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1990上8月8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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