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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制度改革经验交流材料

经验交流材料2019-02-21 23:55书业网

篇一: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材料

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材料

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材料

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3,925件,结案101,169件,同比分别上升11.6和9.2个百分点,年均结案率达到97.3%。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7346件,结案6992件,同比分别上升10.3和21个百分点。特别是xxxx年以来,市中院党组审时度势,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发展战略,确立了“快速崛起,争创一流”奋斗目标和“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工作思路,凝聚奋斗力量,践行“总干”精神,攻坚克难,稳中求进,法院整体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审判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在xxxx年自治区高院组织的全区13个中级法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市中院取得第四名的好成绩,进入全区第一层面;xxxx年审判质效排位进至第三名。

一、狠抓审判执行工作,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严厉惩治刑事犯罪,促进“平安xxxx”建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五年来,受理刑事案件5037件,审结4923件,判处罪犯5631人,同比分别增长36、33.2和14.6个百分点。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审结故意杀人、绑架、“两抢一盗”、DuPin犯罪案件1485件。对“临河国际建材城灭门惨案”罪犯李焕文,杀害出租车司机罪犯于洋、陈海全等判处死刑并予执行;严惩“光头帮”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9名罪犯2至20年有期徒刑。准确打击新类型犯罪,审结危险驾驶案件88件,有91名醉驾人员被判处刑罚。审结全市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两名罪犯有期徒刑。严惩近年出现在我市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中院审结了涉及338名被害人、涉案金额1993万余元的“宴和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分别判处余某等13人3至15年有期徒刑。着力打击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40件,惩处366人。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黄金大盗”宋文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为近年来我区对职务犯罪量刑最重的案件,被评为全区xxxx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审结我市教育、农机和扶贫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5件,依法对34名罪犯处以3至12年有期徒刑,对12个被告单位处以罚金120万元,彰显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促进“和谐xxxx”建设。按照“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的要求,妥善审理各类涉民生案件。五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4368件,结案71794件,同比分别增长23.3和20.8个百分点,解决纠纷标的金额564亿多元。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13196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76件,保护劳动者债权3462万元。妥善处理涉农涉牧纠纷,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审结土地、草牧场承包流转案件727件。审慎对待集团诉讼,努力化解群体纠纷,共审结该类案件213件,涉案2567人。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市中院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44家回迁户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坚持“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原则,五年来调解撤诉案件51053件,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一直高于全区平均水平,xxxx年达到74.9%。民商事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率保持在96.5%以上,与五年前相比,全市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分别缩短了18天和6天。xxxx年自治区高院二审对市中院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首次低于全区平均值,实现历史性突破。市中院二审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也出现下降趋势。

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xxxx”建设。以提高行政审判能动力,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为重点,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原则,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促进干群和谐共处。五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1208件,结案1188件,同比增长9.6和9.4个百分点。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51件,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16件。全市法院相继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了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白皮书。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形成了与市政府法制办的联席会议机制和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沟通机制,对减少行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力推进协调和解,采取灵活多样的协调方式,力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359件行政案件因协调和解而撤诉,占38.8%。加大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力度,审查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27件,准予执行825件,占89%。不断增强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全市法院经过听证程序审查的该类案件116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0件,决定赔偿8件,赔偿金额72.2万元。

强力推进执行工作,促进“诚信xxxx”建设。树立“让裁判有权威、让权益有保障、让法律有尊严”的执行理念,不断创新和改进执行措施和方法,充分运用提级、指定、交叉执行和个案督办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向社会公开执行信息和过程,制作发放《执行宣传手册》,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机制;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加强对执行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和“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处罚力度,执行难题得到初步缓解。五年来全市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1695件,为当事人实现债权20.5亿元。xxxx年,全市法院执结率达到98.8%,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97.2%,比2008年分别上升6.4和33.1个百分点。采取搜查、查封、冻结、媒体曝光等措施4819次,限制高消费20人,曝光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402人,司法拘留758人,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3名“老赖”判处有期徒刑。

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服务xxxx工作大局

坚持主动谋划,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能动司法,全力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妥善审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货物买卖、合资合作、破产、劳动争议、借贷等各类案件23309件。审结金融借款纠纷12140件,涉及金融债权金额18.8亿元。积极配合房地产政策调控,运用司法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审结房地产案件740件,涉案金额9746万元。审结了袁某等人诉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68件股权转让纠纷等一批影响广泛的案件。积极服务我市重点项目,形成《关于抓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几点建议和意见》报送市委政府。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征收纠纷案件的合议庭。全市法院共受理征收补偿纠纷案件483件,依法实施司法征收78件,成功促成383件拆迁案件的执行和解,有力推动了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市中院受自治区高院委托起草形成了《关于建立边境贸易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

的意见》,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甘其毛都口岸边境贸易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矛盾易发、多发、群发的实际,中院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行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该工作机制与市委、政府“六调”一起构成我市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亮点,被市委、政府联合发文向全市推广。各基层法院建立调解机构121个,全市通过司法确认诉前化解矛盾5098件,解决纠纷金额近6000万元。临河区法院结合辖区实际,在实施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诉调三层对接机制”化解矛盾,使大量纠纷在诉前得到快捷化解,国家、自治区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并在全区法院>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乌前旗法院积极推行该工作机制,协助市委政府稳妥处置了去年“4.23”矿难导致9死16伤的赔偿事宜。普遍设立了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及时与交警部门对接,与医疗、>保险等部门沟通,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的纠纷解决新机制,破解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临河区法院的交通事故专业法庭被自治区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亮点在全区推广,并受到公安部的高度关注。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开展心理干预、缓刑帮教等特色活动,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五年来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3件。加强对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回访、教育和考察。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市法院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违法犯罪、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解决土地纠纷等司法建议124件,被采纳52件。

重视培育“软实力”,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市中院制定了《关于为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大市建设,并从案件的受理、协调、审理、执行和宣传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同时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法院工作整体布局,举办>运动会、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知识竞赛等活动;建设法院文化长廊、院史馆、廉政文化馆、健身房、阅览室等场所,编辑《xxxx审判》杂志、《廉洁>司法制度汇编》和全国首册蒙汉双语的廉政建议手册,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司法特色、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司法文化品牌。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司法公信。参加了中国法院网“在>十八大精神指引下”院长系列访谈节目首访。在《中国审判》等国家级报刊上刊载文章。与xxxx日报社合办“天平之声”专版,举行专题采访、新闻发布、典型案例报道等,及时宣传法院工作动态。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级以上各种媒体发表文章1763篇,宣传工作走在了全区法院的前列,也为宣传和展示xxxx新形象作出了贡献。

三、恪守司法为民宗旨,力求人民群众满意

回应群众期待,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相继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修订、完善综合考核体系,建立“管理到人,责任到位”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制定优化内部权责配置、规范案件发回改判和加强裁判活动说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采取审判执行态势分析会、定期通报、院长约谈等机制,努力提升办案质效。坚持依法纠错,五年来全市法院共依法审查申请再审案件620件,提起再审131件;审理再审案件442件,审结428件,改判发回重审190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落实“四定四包”工作责任制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有3名干警受到责任追究。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和“百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共接待群众来访

2751次,处理群众来信1921件,采取各种措施化解涉诉信访积案,来信来访总量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近年来,信访维稳工作连续受到市委、自治区高院和自治区政法委的表彰;在“十八大”召开期间,我市法院继续保持了涉诉信访案件进京非访的“零”记录。

回应群众需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开展电话、网上立案,深入农村牧区、案发地点开庭审理、调解案件,设立流动法庭、便民诉讼点60个,巡回审判案件6897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全市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6.4%,同比上升5.8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43.7%,同比上升32.1个百分点。“立案信访窗口”具备了立案审查、诉讼引导、释法答疑、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多项功能,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2312万元。其中,市中院减免缓交诉讼费390万元。推动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向131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297.6万元,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81万元。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89起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四、努力夯实执法办案基础,促进自身科学发展

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得到加强。按照上级部署,先后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促使广大干警更加自觉发扬传统、坚定理想信念、着力为民司法。五年来先后有9个集体、3名干警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35个集体、25名干警受到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狠抓廉政建设,通过创建廉政教育基地、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发送廉政短信、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发放廉政监督卡、聘请廉政监督员、学习《廉洁司法建议手册》、开通举报信箱、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等有效形式构筑防腐“隔离带”,敲响促廉“警示钟”。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违纪案件,五年来全市法院共有30名干警受到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篇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

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董事长。

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

法定代表人:潘××,厂长。

被告:刘××。

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瑞特公司)、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以下称中德珍珠岩厂)诉被告刘××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特公司、原告中德珍珠岩厂共同诉称: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1997年7月,中德珍珠岩厂成立,潘××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两人共同设立瑞特公司,史××任法定代表人,潘××为该公司股东。二原告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用一个经营场所,生产相同的产品,瑞特公司偏重于进出口业务。多年来两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为提高企业知名度进行宣传,费用达35万余元,企业付出巨大努力,产品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不仅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产品销往欧洲、日本、韩国等国际市场,两企业均已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被告经营的个体企业旅顺××厂,与两原告生产类似产品。为搭顺风车,借原告产品在市场中的美誉度,推销自己的产品,被告在其产品销售活动中称原告是其下属企业,并以更低的价格推销其产品。自2007年3月起,被告公然在其产品宣传网页中称瑞特公司是其下属公司,在其网站将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作为被告产品进行宣传,旨在引导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商誉,造成原告销售收入减少400余万元,经济损失60余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第一原告瑞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2、被告赔偿两原告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费用21600元;3、被告停止对第一原告名称的侵害,从被告的产品宣传网页中删除瑞特公司是其下属公司的内容;4、被告停止对第二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从被告的网站产品展示栏中删除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5、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两原告同意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停止对第二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之请求及第5项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赔偿两名原告的损失。我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将网页删除,中德珍珠岩厂的产品照片也一并删除。我委托他人做的网页,如何做的我不清楚。原告起诉后,我打开网页查看,才知道这件事情。现在生意不好做,没有能力赔偿。

两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原告的奖状、证书、广告、参加展览会情况,证明原告是知名企业、产品有广泛的销路。

证据2:原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的产品在国内广大地区、国外均有良好的销路。 证据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份,证明原告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有保证。 证据4:中企动力数字商务平台服务合同,证明原告长期进行网络宣传。

证据5:瑞特公司宣传册,证明瑞特公司长期通过纸面媒体进行产品宣传。

证据6:中德珍珠岩厂宣传册,证明中德珍珠岩厂长期通过纸面媒体进行产品宣传。

证据7:产品广告宣传及网站维护费用明细表,证明原告为宣传进行大量投入,累计金额达到35万余元。

以上证据证明两原告是知名企业,产品销路广泛,被告在网页中称瑞特公司是其下属企业,目的是为了搭顺风车,利用原告的影响来推销其个人产品。

被告质证称以上证据是两原告自行制做,其不清楚。

对于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鉴于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

证据8: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2009)金证民字第175、176号公证书,证明从2007年3月起被告在其产品宣传网页中称瑞特公司是其下属企业,在网页中将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作为被告的产品照片进行宣传。

证据9:中德珍珠岩厂网页内容,证明被告网页中产品照片系从中德珍珠岩厂网页中复制。 证据10: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存档文件,证明内容同证据9。

证据11:中德珍珠岩厂实验室地板照片1张,证明产品照片系在中德珍珠岩厂实验室拍摄,被告网站产品照片系从中德珍珠岩厂网站转载。

被告对证据8、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对于证据10、11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网页上产品照片的来源,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

证据12:瑞特公司2007年度与2008年度产品分期销售一览表,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2008年销售收入减少428万元。

证据13:瑞特公司2007年度与2008年度利润表,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2008年销售利润减少70余万元。

证据14:瑞特公司2008年度与2009年度1—6月份侵权产品销量及销售收入对比明细表,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瑞特公司2009年1—6月份销售收入比2008年减少50余万元。 (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证据15:公证费发票2张,证明两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6000元。

证据16:律师费发票2张,证明两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10000元。

被告对证据15、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12、13、14,被告认为销售收入减少与其无关,不是侵权行为造成,而是市场供求造成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13、14系单方制作,且仅凭上述证据无法认定其销售收入是否减少、减少的数额及与刘嘉旺行为的因果关系,故对证据12、13、14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中德珍珠岩厂成立于1997年7月,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潘××,经营范围为:电工器材、化工产品、民用建材、水暖配件销售、膨胀珍珠岩、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制造等。瑞特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保温材料、化工产品、珍珠岩粉、珍珠岩制品加工、货物进出口等,其法定代表人史××与中德珍珠岩厂的投资人潘××系夫妻关系。刘××系旅顺××厂的业主,该厂成立于1999年3月,经营范围为:珍珠岩、保温材料制造。

中德珍珠岩厂自成立以来,先后获得质量优胜、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先进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瑞特公司亦曾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中德珍珠岩厂、瑞特公司于2008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标准要求,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包括:膨胀珍珠岩(制品)的设计、开发和制造。在中德珍珠岩厂的网页(www.dl-ruite.com;www.dlzd.com.cn)上,对该厂有如下介绍:“大连中德珍珠岩厂建厂 20 余年,是全国生产销售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培养土以及各种轻质陶粒和非金属矿产品规模

最大的专业企业之一。厂区占地面积 16 万平方米。拥有高级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 8 名。本厂距机场 28 公里,距集装箱港 18 公里。建筑建材、板材、耐火材料、化工、洗布、园艺、工业过滤、深冷绝热等行业用产品,已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欧、美、日、韩等国际市场。本厂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与国际高科技新型材料接轨,产品均为环保型高效、优质、无毒、无害材料,形成了可满足用户需要的多种形式、多种形状、多种性能、多种条件下适用的几百个品种。本厂及下属主营进出口业务的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均已通过 ISO9001:2000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正以卓著的信誉、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优质的服务迎接客户光顾。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隶属于大连中德珍珠岩厂,本网站介绍的产品多数由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所有业务经授权均由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承接。”在其网页中,产品展示项下“建筑保温用产品系列”中,有该单位自行拍摄的包括“憎水膨胀蛭石”、 “憎水膨胀珍珠岩制品”、“憎水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在内的照片9幅,在“园艺资材系列”中,有包括“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在内的照片23幅。 2009年4月3日,二原告向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金州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世杰、见证人邹忌于2009年4月3日下午在金州区公证处的电脑上,现场打开/yiliana0949/l.html、/index.asp 网站,邹忌在该网站下载并打印了《旅顺××厂》宣传材料,3份共17张,由助理公证员丁兆喜拍摄了《旅顺××厂》宣传照片9张,光盘1张。金州区公证处于2009年4月15日出具(2009)金证民字第175、176号公证书。上述两份公证书除申请人不同外,其他内容均一致。

据上述公证书显示,旅顺××厂网页在“公司简介”中有如下介绍:“旅顺××厂是全国生产销售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培养土以及各种轻质陶粒和非金属矿产品规模最大的专业企业之

一。……建筑建材、板材、耐火材料、化工、洗布、园艺、工业过滤、深冷绝热等行业用产品,已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欧、美、日、韩等国际市场。在大连市以珍珠岩的生产和销售为主。……本厂及下属主营进出口业务的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均已通过 ISO9001:2000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正以卓著的信誉、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优质的服务迎接客户光顾”。在该网页“产品展示”项下,附有产品照片5张,名称分别为“蛭石粉”、“珍珠岩粉”、“防水蛭石粉”、“珍珠岩保温管和珍珠岩保温砖”、“防水珍珠岩粉”,该5张照片与中德珍珠岩厂网页上的照片完全一致。该网页上有“copyright 2006 大连市旅顺××厂版权所有 www.dlwangfa.com”字样。据公证书显示,该网页“产品展示”中文版的点击数最高为“27”,英文版的点击数为“17”。

二原告为保全证据各支付公证费3000元,合计6000元;瑞特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中德珍珠岩厂支付律师费4000元。

庭审中,二原告称被告的网页自2007年3月开始使用,并承认被告已于2009年8月初将“旅顺××厂”网页中“公司简介”的内容及“产品展示”项下的照片删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瑞特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庭审中,经本院释明,瑞特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同意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对损失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对于企业名称的全称,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专用权。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与其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可以产生较强的广告效应和公众影响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本案中,

原告中德珍珠岩厂、瑞特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并在2008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大连地区同类型企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刘××成立的旅顺××厂与二原告均系大连地区生产珍珠岩、保温材料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刘××在“旅顺××厂”网页“公司简介”中,采用与中德珍珠岩厂网页几乎完全相同的宣传用语,并称瑞特公司系其下属公司,足以使他人对两企业的人格及产品产生误认及混淆或认为两企业及其产品具有某种渊源关系,这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利用其他企业名称及产品声誉形成的优势地位采取搭便车的方式开展竞争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刘××关于系委托他人做网页,对此不知情的辩解不能成立,其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瑞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瑞特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证据不足。瑞特公司销售收入的减少,虽与刘××的行为有关,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的增减,不仅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有关,亦受供求关系及企业自身营销策略、模式的影响,系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因此,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刘××在“旅顺旺发珍珠岩厂”网页进行宣传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点击数量及对原告造成的影响,酌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两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旅顺××厂”网页中使用的中德珍珠岩厂拍摄的产品照片,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其网页中照片与中德珍珠岩厂网页上的照片完全一致,故对两原告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1600元,被告对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无异议,故对于公证费6000元予以支持。两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刘××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原告网页中的产品照片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立即停止对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名称权的侵害,删除旅顺××厂网页中关于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系其下属公司的相关内容(已履行);

二、被告刘××立即删除旅顺××厂网页中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5张(已履行);

三、被告刘××赔偿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刘××赔偿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6元,由被告刘××负担1000元,由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负担8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贾春雨

代理审判员 李守众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蓉荣

篇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游走在法院边缘

实习名称:认识实习

实习单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11.24-12.5

实习人:于浩

怀着些许激动的心情,夹杂着瑟瑟寒风,带着老师细心叮嘱,我们一行人来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我们的实习旅程,同时也开启了我们认识司法实务的经历。两周的时间或许不是很长,但它却给了我一个这样充足的机会,让我能够走出校园,在一个特殊且有意义的环境下不断地认知和学习。远远望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论是审判庭还是办公楼都显得庄严而隆重,这里承载着维护人民正义的重托与法律尊严的使命。

带着这份崇敬,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二庭的书记员哥哥。就这样我来到了这个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施工等一切地上权的民二庭。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姐姐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和装订。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上诉确认单、开庭传票、宣判笔录、送达回证、退卷函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律师和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第三件事就

是给法官打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给地方法院的函。书记员姐姐们都为我打抱不平说这些不应该让我一个实习生做。由于是年底法官们都着急结案,所以就把这些他们已经判完的案子交给我去善后。虽然应付6个审判长,长时间打字总是让人有那么些吃不消。但是我觉得这些力气出得还是值得的,法官叔叔阿姨们告诉我不论做一个法官还是律师,其实最重要的就是找到最合适的法律去适用。法条用得对不对是最直接的评判标准却也是最难去掌握和拿捏的。所以,在这过程中我很认真地去打每一份判决和裁定,也很认真地去看法官的认定。因为是在中院,所以大多民事案件都是二审,虽然大多数案件都是维持原判,却也有少部分发回重审并附函。这样一来就让我更加清楚地看到地方法院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

接下来,我想说说在我实习的这半个月里由见闻而产生出的一点点感想。

首先,是在我刚到的第三天。我们组的一个法官和书记员姐姐要带我去瓦房店,后来考虑到我已经在法院订餐就没带我。在我的追问下得知,这是个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大概是说兄弟4个继承了父亲留下的5间房子,大哥和二哥因为有别的事业把分得的房子都写条赠与了老幺。后来大哥得了重病,大哥的妻子就想把这房子给要回来。因为大哥重病不能来参与诉讼等原因,法官就亲自去了瓦房店开庭。曾几何时,我还一直认为法庭审理案件就应当在一个威严的法庭里面,穿着威严的法袍,敲击威严的法锤,庄严的宣读着判决。现在,我彻底改变了这个看法,一个法律的威严,不是靠那威严的外表来支撑的,其关键还是在能不能为民所用,能不能方便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只有能够为民所用的法律才是威严的法律,只有能够为民解决问题的法庭才是威严的法庭。从审判庭中走出去,从法庭里走出去,到田间地头,到乡村茅舍,去倾听老百姓对我们的诉求,及时帮助

解决他们的纠纷,化解矛盾,让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人民法官就在他们的身边。

其次,我想说说在我这半个月实习中的算是趣闻吧。就是在实习第二周的周一,那天因为塞车我迟到了15分钟并且还没吃上已经交是上钱的早餐。却在进法院门口的时候碰上了一件颇为镇静的事情。看到了一批人在门口“闹事”其中有一位阿姨喊得尤为响亮,又哭又喊。后来到了办公室才知道那位阿姨闹得就是我们庭,一早上我就接了内容相同的三个电话,全部是通知那位阿姨晕倒了、又晕倒了、再晕倒了。到了最后庭长火了,一个过了诉讼期间的案子再有理也于事无补。法律事实,客观事实,难道说只有两者的完全一致才能算是公平公正的裁判吗,以前我一直是这么认为。现在,通过半个月的实习,我发现我错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能否一致,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就能做到的。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也并不当然要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我认为一个裁判能不能说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关键是要看在法院查明事实和依法作出判决的时候是否严格按照了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只要按照了,不管其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否一致,均应认定为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反之,如果一个裁判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也许得出的判决和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不应认定为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当然,在法院依照相关程序作出的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和客观事实不符合时,如何使双方当事人信服法院的判决,相信法院的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便成为法官难以解决却去必须解决的问题。

再次,这次中院实习我们有10个人被分在了负责申诉复查的立案二庭。抽空的时候我便去他们那里做客,对杨倩屋里的那个周波法官印象特别深刻。大家都说周法官因为不论是对当事人、律师还是其他的法官同行都特别凶而让人印

象深刻;我说和周法官的“凶”同样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有他超级熟练的业务,简直神了!神了也丝毫不夸张,他可以那么凶地骂其他法官是因为他有真本事,一眼就能看出哪个当事人说谎,哪个法官选用哪个法条是想倾向哪个当事人。好多人都指名让他审,人民真的需要这样的好法官。看着他们特别忙碌的身影,正好反映了“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子在我看来是非分明、轻而易举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而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面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有些人确实很冤枉,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具备其应当享有的权威性,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虽然只有短短两个星期,但是在法院的见闻却还有那么多那么多来不及一一赘述。听审刑事案件后,总是在心里感叹冲动是魔鬼;和中院门外的当事人要求鉴定患有抑郁症的狐狸们对眼儿,暗自感慨什么样的当事人什么样的要求都有;看着离婚官司一直打到申诉,总有一个人在说谎。

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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