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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情况报告2019-02-23 21:12书业网

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篇二: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

(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 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

(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 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 24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 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 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 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或重组;

(二)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监管、审计、纪检、公安、检察 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

(三)发生重大投资亏损或重大涉诉事件,对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级行、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

(五)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 影响;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及时报 告后续情况。

(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发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或拟开展收购、兼并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二)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

(三)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

(四)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更新;

(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评级机构等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下调;

(六)受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

(七)银行业机构单笔贷款损失超过贷款余额1%(含)、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发生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浮动亏损超过5 0%(含):

(九)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巨额赔付;

(十)寿险公司退保率超过1 0%(含),财产险公司单笔赔付金额超过保费总收入5%(含);

(十一)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后1 5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按照人民

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性质变更;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三)新建或撤并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以下重要信息。

(一)季度报表、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决算资料;

(二)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三)组织机构、业务与产品创新等,特别是交叉性金融产品及相关业务创新,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四)金融机构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开展的压力测试情况及结果,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

机构、典当行的业务合作政策,按半年度报送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六)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信息。

季度报表应在下一季度第1个月20日前报送,半年度报告

篇三: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 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和串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二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

第一节 营业前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6、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设金库的场所应检查值班和库房的情况及交接班记录等;

3、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双人守(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库;

4、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无专职保安员的营业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

4、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十七条 设金库的营业场所在取款时,管库员要向守库员出示有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由守库员开启进入通往金库的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进入后迅速将门关闭,再开启库门入库取款。出入金库时,守库员应持枪守卫,确保库区安全。出入金库时,必须严格办理出入库人员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节 营业期间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

第二十条 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离开。

第二十一条 临柜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缓冲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第二十二条 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 营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应加强巡视,检查缓冲门是否锁定、临柜员是否全部在岗、柜台内是否有无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营业场所秩序,柜台外有无可疑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非临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柜台内时,应征得营业场所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有效证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按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不准持有缓冲门等有关钥匙;

2、协助做好营业场所临时调款、工作人员进入柜台、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

3、维护营业场所大厅“一米线”等候排队及厅内正常营业秩序,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在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开办夜间业务的营业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保卫力量。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间临时调款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接款准备;

2、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在营业场所大门外进行警戒;

3、经核查、辨别押解人员身份无误后,临柜员打开缓冲门允许解款员携款进入柜台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

4、交接完毕,待运钞车驶离后,警戒解除。

第三节 营业终了

第二十九条 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

第三十条 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第三十一条 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

第三十二条 运钞车到达后,款箱交接应执行接款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送款工作结束,营业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员工进行班后检查,整理好工作区域物品,关闭办公机具电源。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安全员逐一巡查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关闭其他工作电源,熄灭火源,锁定所有门窗,并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设金库的营业场所在营业终了时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清查无误后装入提款箱封存,由管库员向守库员出示有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由守库员打开通往金库的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进入迅速将其关闭后,再开启金库门入库存放提款箱。入库存放提款箱时,守库员要持枪警卫,确保库区安全。入库存放提款箱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四节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营业场所内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要指定专人在现金装填区安全门外警戒,2名以上专职人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无人警戒的,不能在营业期间进行自助设备结帐、清装钞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密码要定期更换。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安排专人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服务窗口及周边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有关情况及问题。

第四章 守库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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