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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的证照及流程

房地产商2019-02-23 23:41书业网

房地产开发商的五证与二书

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挂牌出让的土地是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 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 的《预售契约》。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与商品房预售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商品房预售与商品房现售。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应地开发商在此阶段的行为(将尚未建成的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称为商品房预售。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三)、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才能受到宪法和法律关于物权规定的保护!

二、商品房预售五证包括哪些

(一)、期房销售的五证:一是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是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五是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需要注意的是:(1)该证是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附图。

区分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法是:盖有“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是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要看的是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看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目的在于:

(1)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范围在开发商印刷或绘制的项目总览图中所处的位置。开发商印刷或绘制的项目总览图往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项目总览图中描绘的森林、绿地、小桥流水、健身、娱乐、文化、商业、医疗、幼儿园、学校等等可能远远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范围。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内的才是你将来居住的小区的总体环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之外,只是开发商设想的蓝图,有的甚至连“设想”都不是,纯粹是开发商为了诱惑购房人所做的误导性宣传。

(2)确认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车库或车位等公共建筑的所在位置。有些购房人在收房时才发现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车库或车位等公共建筑与其购买的房屋之间的距离令其无法接受。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或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弄清这些公共建筑所处的位置有助于你选择房号。

三、取得五证的程序

(一)、立项批准。一般是由开发商向城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说要在某地建设住宅一处;或者说与某某公司合作,利用原来的职工宿舍修建住宅一处,其中多少分给职工,多少进行销售。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情况,一般情况这些申请大部分都可获得批准。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开发商拿着立项证明到规划局,说我的这块地已经批了可以建设某个项目了,你看从城市规划角度行不行?规划局根据各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说可以,那么就再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此宗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

(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凭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局,问是否可以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我?国土资源管理局一般也会说可以,你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我给你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实,这是一开始就说好了的,如果此时不批准,那前面的工作不全白费了!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得到了地,然后就要进行住宅设计,将这个设计的内容再交给规划局,说你看我的这个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吗?规划局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就再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此证与上面所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一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证明此宗土地可以进行住宅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这项工程的

设计内容符合规划要求。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拿着上述几个证件以及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到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2]

四、审查五证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必须查看房屋五证的原件,五证的复印件只能作为一种参考。由于商品房预售五证问题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特别是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尤为重要。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影响到购房者将来是否可以拿到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而《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将直接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一旦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购房者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交付的购房款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开发商已经资不抵债!

(二)、必须仔细地审核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所记载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应证件的记载是否一致。谨防有些开发商用此证代替彼证、“挂羊头卖狗肉”。因为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为了尽快筹集建设资金,常常利用一期房屋的五证手续来预售二期的房屋,或用甲地的五证手续来预售乙地的房屋。这些都为购房者以后办理产权证埋下重大的隐患。

(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等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代表开发商取得最终的土地使用权。若开发商将来不能取得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购房者将来根本就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若没有房产证,购买的房子的所有权从法律意义上讲就不属于购房者!购买的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购房者仅仅是商品房开发商的债权人![3]

而且,购房者将来就不能用所购买的房屋来进行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民事活动。

(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则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五)、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买卖合同不适用《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4]因为《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仅仅包括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5]

(六)城镇居民购买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从总体上讲,我国对农村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严格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里的有关部门当然是指土地和房产登记发证部门。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房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还应注意审查开发商的资质

因为资质代表了开发商的注册资金额的高低,相应地,消费者的风险小大与开发商的注册资金额的高低成正比例!一般地,开发商的诚信大小与其注册资金额的高低成正比例!例如,假如开发商将购房者已经交过钱购买了的房子及该房子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如果开发商届时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则购房者所购的房子就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以折抵银行之债!

六、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实践中,开发商往往误导消费者,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70年!实际上,开发商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往往是65年、60年、50年甚至更短!而且,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实际建成房屋还要占用几年,这些年限也是要从土地使用权年限中扣除的。

所以,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购房时不仅应当关注开发商是否有土地使用权证,还应当关注其土地使用权期限。因为,土地出让金占商品房价款之比例为23-26%!一般是26%。[6]

七、商品房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规划用地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建筑规划许可———建设许可———预售许可。

项目建议阶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

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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