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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合同2019-02-26 02:20书业网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有权利加以变更。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无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也可防范道德风险 (受益人谋财害命)的产生。《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对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三、受益人的法定

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白: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保险人须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此规定尚不够全面,因它仅包含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而受益人遗弃或虐待被保险人情节严重者,也应丧失受益权。有能力的受益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或对被保险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受益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保险人,若仍有受益权,则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故受益权应归于消灭。应注意的是,虽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与该受益人的行为无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行使其撤销权的,该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也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因过错分“故意”和“过失”,只有故意,才能使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若因过失伤害被保险人的,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受益权仍受法律保护。如某人因其子考试成绩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儿子,因其是过失犯罪,故仍享有对其子投保的“学生保险”的受益权。

3、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谓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4、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

5、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尚未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即发生死亡,则该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因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时,受益人便已享有了受益权,当受益人死亡时,该保险金即成为了受益人的遗产。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关系人泛指所有与法律关系有关之人,应为当事人和主体之上位概念。因此,将受益人定义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概念上存在逻辑性错误、在性质上混淆了当事人、主体与关系人之间的区别,因此是不准确的。而受益人法律地位之确定,目的在于明确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因此,本人以为应当根据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实际功能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界定。鉴于“关系人”范围过大,难以表明受益人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可简单而笼统的界定为保险合同之关系人,而应该更为具体。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但其享有保险合同之主要利益——保险金请求权,为保险合同权利之主体。同时,在保险金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受益人得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诉权,得为诉讼之当事人。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受益人尽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享有合同权利,并非合同主体也非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索赔阶段是保险合同之权利主体,而在保险理赔诉讼阶段则是保险关系之当事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正是保险合同有别于其它合同之所在。

从受益权的法律特性上看,受益权具有债权之特征,即①受益权为请求权,受益人依此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②受益权为一种相对权,只能向保险人主张;③受益权具有期限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金受益权的存续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④受益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即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任意指定,法律并未设置禁止性规定;⑤受益权没有排他性,法律明确规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者数人;⑥受益权具有平等性,存在多个受益权时,各受益人在其受益金额范围内具有平等请求权。受益权因受益人被依法指定而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受益权的行使条件尚未成就,故此时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的债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提起,故此时受益权为现实的债权。

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未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更呢?

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了。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

1、受益人同意变更。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虽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也可以变更受益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后,指定原受益人赖以存在基础就消失了,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的方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3条之规定,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可见在我国,受益人的变更采取的是变更人通知加保险人批注保单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范围,也对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进行了限制,即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才可变动。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献信,女,37岁,河北省鸡泽县小寨镇赵堡村村民。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鸡泽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鸡泽县保险公司)。

第三人:王玉更,男,42岁,鸡泽县钢圈厂厂长。

原告李献信的丈夫王献彬于1994年6月份到鸡泽县钢圈厂烤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等人在鸡泽县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保险,其中王献彬的保险单编号为944741-944750共10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献彬本人。同月15日,鸡泽县钢圈厂以本厂关于职工参加保险的规定为依据,在未取得被保险人王献彬本人同意情况下,向鸡泽县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王献彬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人王玉更。鸡泽县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94005号人身保险变动批单,同意将王献彬投保人变更为王玉更,并确认王玉更为该保单受益人。1995年1月6日,鸡泽县钢圈厂发生爆炸事故,王献彬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995年1月19日,第三人王玉更从鸡泽县保险公司取走王献彬的人身平安保险金18006元。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原告李献信。

1996年1月15日,原告李献信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11月初,鸡泽县钢圈厂烤漆车间曾发生爆炸事故,此后工人不愿上班,除非厂方为工人投保人身保险。厂方为了生产,为烤漆车间所有人员在鸡泽县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保险。1995年1月6日,该烤漆车间再次发生爆炸事故,我丈夫被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向厂方要我丈夫的保险单,被厂方拒绝。后听说第三人王玉更拿着我丈夫的保险单到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取走了保险金。我是该笔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让第三人王玉更领走该笔保险金,侵犯了我对该保险金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我丈夫的18006元保险金偿付给我。

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答辩称:鸡泽县钢圈厂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于1994年11月9日为本厂职工王献彬等人投了人身平安保险。当时由于保险公司人员的疏忽,将保险单的投保人误写为王献彬。该厂收到保险单后,认为此项填写不妥,即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我公司根据该厂申请,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王玉更,并明确王玉更为受益人,据此于1994

年11月15日批注了人身保险变动批单。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批单指定的受益人,是有事实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鸡泽县钢圈厂与我公司协商同意变动保险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人王玉更述称:我厂为工人投保人身平安保险,工人本人不出钱,保险金由厂领回,归厂所有。原告丈夫出事时我不在。厂里处理后事给了原告15000元,算一次性处理完毕。

审 判

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鸡泽县钢圈厂为烤漆车间工人王献彬投保人身平安保险,其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王献彬所有,王献彬死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李献信要求继承丈夫王献彬的保险金,本院予以支持。鸡泽县钢圈厂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向鸡泽县保险公司申请将原投保人王献彬变更为王玉更,鸡泽县保险公司批准申请并确认该保险单的受益人为王玉更,不符合保险行业应当遵循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一条有关变更受益人的规定。第三人王玉更取得王献彬的保险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院于1996年5月30日判决如下:

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王献彬人身平安保险金18006元付给原告李献信所有。现因该笔保险金由第三人王玉更取走,因此,第三人王玉更应将该笔保险金18006元给付给原告李献信所有。

本案变更保险单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范围,也对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进行了限制,即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才可变动。本案中的鸡泽县钢圈厂为烤漆车间的工人王献彬等人在县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平安保险,王献彬为保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王献彬。钢圈厂在未取得王献彬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王献彬的人身平安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该厂法人代表王玉更,县保险公司于1994年11月15日作出人身保险变动批单,同意将王献彬保单投保人变动为王玉更,并确认王玉更为该保单受益人,这显然违背了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原则。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鸡泽县钢圈厂在为王献彬投保后,未取得被保险人王献彬的同意,就向县保险公司提出变动申请,县保险公司作出变动批单,并确定王玉更为受益人,显然违背了被保险人的意志,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投保,属于投保人。王献彬则属于被保险人,又是本保单的受益人,应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关系上享有指定权和同意权,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则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因此,鸡泽县保险公司和鸡泽县钢

篇二: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B )

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A )

A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 )

A保险协议书B电报 C电传 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 C)

A,保险证 B投保单C 暂保单 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C )

A依法确定 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D )

A批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

A附合性和射幸性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 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 )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

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

A保险利益B保险标的 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C )

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 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 1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B )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 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 )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

A法定条款 B法律条款 C法定保险 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称为(B )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保险价格 D保险金额

1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 )

A成立B订立 C成交D生效

1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 B )A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D违反公共利益

19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A)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 D其他变更

20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 C )内申请复效。

A 3年 B 5年 C 2年 D 1年

2I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D )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 C赔偿限额D保险金额

2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适用的条款解释原则是(C )A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23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 )

A 64万元B 80万元 C 90万元 D 100万元

24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 C)

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 C )A批注解释原则B文义解释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2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 2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未来可能领取保险金的人包括(A )

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C投保人或受益人 D投保人或代理人 28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则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C)A自始无效 B部分有效C仍然有效D全都无效

29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称之为(A)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仲裁解释

30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C )合同。

A定值B不定值C补偿性 D给付性

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是( C)A人身保险合同B以古玩、字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3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按照保险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称为

(C)

A意图解释原则 B补充解释原则 C文义解释原则 D批注优于正文原则 33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通常是(C)

A保险单B保险凭证C投保单 D风险调查表

3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是(B)

A合同成立 B交纳保险费 C合同合意 D合同签订

35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是( A )

A诉讼B仲裁C协商D辩解

篇三: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 Ⅹ )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如果投保人投保则保险人可以承保。( Ⅹ )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Ⅹ )

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后,被保险人对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不得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Ⅹ )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Ⅹ )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Ⅹ )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费部分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Ⅹ )

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Ⅹ )

1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但保险人无须退还保险费( Ⅹ )

1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Ⅹ )

1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Ⅹ )

1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但无须说明理由。( Ⅹ )

1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价值、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对象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Ⅹ )

1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Ⅹ )

1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Ⅹ )

1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Ⅹ )

1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无论投保人是否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都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Ⅹ )

2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Ⅹ )

2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酌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半给付保险金。( Ⅹ )

2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部分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Ⅹ )

2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所有受益人均丧失受益权。( Ⅹ )

2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同时已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全部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Ⅹ )

2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Ⅹ )

2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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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只能中止。( Ⅹ )

2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月计算退还相应的保费。( Ⅹ )

3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Ⅹ )

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等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其余部分减半支付。( Ⅹ )

3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 )

3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要求投保人追加保险费。( Ⅹ )

3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Ⅹ )

3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必须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Ⅹ )

3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从事保险活动,均适应本法。( Ⅹ )

3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Ⅹ )

3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Ⅹ )

3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保存以备查,无需在保险单上批注。( Ⅹ )

4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公安部门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Ⅹ )

4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该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 Ⅹ )

4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指定数人为受益人。( Ⅹ )

4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该包括的若干法定事项之一是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 )

4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Ⅹ )

4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4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 )

4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Ⅹ )

4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行业协会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 )

4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

5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5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合同不产生效力。( Ⅹ )

5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Ⅹ )

5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

5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Ⅹ )

5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必须要求其补交保险费。( Ⅹ )

5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转让但不得质押。( Ⅹ )

5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Ⅹ )

5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无权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Ⅹ )

5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

6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6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Ⅹ )

6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6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Ⅹ )

6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Ⅹ )

6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6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 )

6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投保人。( Ⅹ )

6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Ⅹ )

6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

7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7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7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Ⅹ )

7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Ⅹ )

7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7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Ⅹ )

7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Ⅹ )

7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

7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Ⅹ )

8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Ⅹ )

8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

8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8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Ⅹ )

8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8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8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无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Ⅹ )

8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8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9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八年。( Ⅹ )

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无须说明理由。( Ⅹ )

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Ⅹ )

9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Ⅹ )

9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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