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销售合同质量条款

销售合同2019-02-26 05:44书业网

篇一:销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文)

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编号:

用条款。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 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包装: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 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 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 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 产品正常的损耗;

(4) 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 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 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转 载 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 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迟天数/365X未付货款金额×10%。如买方延迟支付的(包括未全额支付定金的),交货期顺延;延迟支付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 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 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 买方承诺及保证

1 .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 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 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

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 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 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 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引起的

第十一条 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诚信承诺书

附件一

产品退检流程

1.****产品可提供终身有限质量保证。

2. ****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安装及使用说明。若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先联系****销售工程师协

助解决。

3.若客户需要将****产品退回****工厂进行检测,请联系****销售工程师,由他们负责协调产品退检流程。申请产品退

检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a.产品没有遭受到人为破坏。

b.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必要的产品使用情况。

c.若产品曾接触过非惰性介质,必须提供该介质英文版的MSDS或产品安全数据

d.使用过的产品必须经过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说明,保证退检产品内外无污物、无残留介质。

4.****工厂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检产品后1至2个月后, 出具退检报告,由销售工程师将报告转发给客户,按报告

的结果处理问题。

5.经****工厂检测,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的产品,****不予修理或替换。

附件二

出口控制声明

此通用条款项下中所有销售合同中的产品,技术或者软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规提供。严禁违背****法律对此合同中所有产品,技术或者软件进行出口,再出口,销售,再销售,转让或者转移的操作。此外,买方有独立的义务遵守****的出口法规和所属国的进出口法规。

篇二: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

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

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

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篇三: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

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何才能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

一、 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

笼统、含糊的字眼。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出现纠纷。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

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楚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 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技术标准或产品品质

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楚采用的是何

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如有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质量不得低于该标准。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表示产品品质:

1.凭说明表示品质。双方可以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描述方式对标的物作出说明。具体有以下方法: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如果卖方提供的标的物附有质量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质量要求。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⑥凭产地名称买卖——多适用于农产品。

2.凭实物表示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

①凭现货的实际品质。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该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方验看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我方的验看和签字确认人员。

②凭样品成交。样品一般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提供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样品的封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在合同中应对样品质量予以详细说明,并写明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合同说明的质量相同。

一般来说:①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合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②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合凭样品买卖;③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合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④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合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三、 在合同中应约定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该约定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条件。如出卖的商品有质量保证书或保修书,上面所附的保修期限和条件也是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双方必须遵守。我们可以将该要求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合同中。

在合同中应该写明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条件。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间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时间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瑕疵的应该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将发现的质量瑕疵这一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可以以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怠于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我们现行的采购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有些有规定一个质量保质期,但期限普遍较短,如只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这种短期质保期约定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标的物存在的数量和表面瑕疵,买方比较容易发现,因此买方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应该比较短,通常为15天或一个月,而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未经专业检验则较难在短时间内发现,甚至有些瑕疵须在标的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就相应较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就标的物数量、质量瑕疵向卖方作出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向卖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规定。但如果合同或卖方对标的物有明示的质量保质期的,则适用该质量保质期

而不适用2年期限的规定。所以在合同中应分数量、外观和内在质量分别期限提出异议,特别是质保期不能太短,应该不少于2年。

四、 合同中应约定产品质量应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环境条件

由于我们矿山生产的特殊性,所购置的设备、配件必须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在采购合同中应特别注明所购买的产品应该适合我们的生产工艺,适合我们的生产环境,如强酸、强碱、高温、高强度作业的现状。应约定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无法适应我们的生产条件应该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

五、 合同中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上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有些标的物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如:①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②品质公差;③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条款时,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六、 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的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有些设备需安装调试以后才能验证能否达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这些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清楚设备安装调试以后要达到什么样的指标或目的,文字表述应该清晰,尽量避免产生歧义。同时要在验收条款中约定货到时只验收数量和外观质量,产品质量在安装调试或试生产一定时间后才视为质量验收。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安装调试后质量不合格卖方应承担的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另外由于隐蔽质量瑕疵并不一定能在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所以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要承诺较长的产品保质期限(如2年)。

七、 合同中标的物质量验收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检验结果告知卖方。 我们应该根据标的物检验的复杂程度,决定适当的检验方式,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检验机构、检验方式、检验地点等内容。我们如果无能力对复杂检验程序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具体的权威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约定我们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委托权威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同时约定委托检验费用的承担方式。

如果按安装调试后试生产一段时间产品无质量问题出现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应该在合同中写清楚相关内容,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试运行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如果按照处理矿量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产品处理了多少矿量以上才算产品

质量合格,未达到处理矿量时卖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如果我们无能力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或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产品质量等情况的,我们应该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担较长的保质期限,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