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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配件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9-02-26 07:43书业网

篇一:塔吊购销合同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编号:FZFC-05065

需方:河北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山东建工集团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西部花园”二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固定附着

式塔式起重机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为明确双方责任,维

护双方合法利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

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一、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及所有设备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深圳市安检站验收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用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GB10057《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2、GB/T5031-94《塔式起重

机性能试验》;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章程》;5、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6、JG/T50821-1996《建筑机械设备焊接通用技术条件》;7、JC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章》;8、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9、GB/T17806-1999《塔式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10、GB/T17807-1999 《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1、JC/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12、JC/T53-199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13、JC/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14、GB/T8918-1996《钢丝绳》。

三、 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后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合同约

定设备的“基础图”、“平衡重量图”及“预埋螺栓”供应到位。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5日内负责把三台塔式起重机主机及相关设

备(主机高度为28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西部花园”二期工地),其余标准节及附墙等设备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供货到位,否则,对于因设备供货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零配件更换,乙方保证及时供货。

3、乙方负责将设备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运输、装车均由乙方负

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送货清单一式贰份,并加盖公司印章。设备到工地现场后,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设备名称、规格、颜色及表面状况、供货时间、供货数量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在供应标准节时必须随机提供安装所用的各种螺丝及垫片。

四、包装标准:整机裸装,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用铁箱包装,包装箱不回收(乙方需随货提供装箱清单、随机零配件清单及随机配带小型工具清单等所有随机出厂资料)。

五、 结算方式:

六、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设备到场后,乙方必须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并负责指导塔机调试事宜;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产品,并随机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红章)一式三份。

3、乙方所供设备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合格产品,更换相同数量、相同规格型号的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对于因设备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塔机坍塌等所有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即使设备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乙方需承担的质量责任;

5、设备售后服务祥见合同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书

七、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或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则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货物,待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予以供货;在整机运行一年后10日内(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支付质保金时需扣除乙方在

质保期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甲方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超过质保金付款期限三个月后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本合同标的物,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费结算期限自标的物到货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叁万元/台,进退场费为人民币肆万元每台,甲方在之前所付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返还标的物结算时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的,向承德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明细为:

合同附件一:塔式提升机零配件价格表;

合同附件二:产品售后服务承诺。

篇二:采购合同范本(塔吊、电梯等)

建筑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需方(甲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榆林工程处 (项目部)

供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数量及配?说明:

三: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国家规定的标准:

(注:如存在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且各标准各不一致时,采用较高标准。)

(二)乙方供货时应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整机为裸装,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用木箱包装,包装箱不回收。

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按甲方确认的“发货清单”提供,随同主机发运。

六:货物验收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 工地,并卸至甲方指定的位?,装卸货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产品进入工地后,甲方指定清点数量,检查表面材质,开具甲方材料收货凭证(附样本)对货物数量签字确认,甲方对 的授权权限仅限于对所收取货物的数量进行确认。所有的材料收货凭证必须有甲方本条指定人员签字认可,其他人员签收或乙方开具的送货单一律不予认可(甲方单位书面通知乙方更改签收人员除外)。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需在验货后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接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作出答复,进行更换、调配以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八: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培训

1、 设备开机时,乙方接甲方通知派人前往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在“调试交 验单”上签字盖章,安装人员须具备相应操作证书;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技术培训,以保证甲方操作人员能承担设备操作任务;

3、 甲方设备投入使用前,乙方须提供《安装证》;

4、 乙方应承担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操作本设备引起的一切机械、人身事故并承担责 任。

九: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

(一) 货款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设备款作为定金,设备进场经检验合格后日内支

付 %,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付清,质保期 贰 年;质保期届满之日起7天内在无质量问题前提下无息退还。

(二)乙方在收款前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如乙方提供的发票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被认定为非法票据,乙方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

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可无限制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款项采取以下支付方式:

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开户银行: 账号:。甲方必须将全额货款支付至以上帐号。乙方若要求甲方将货款支付至以上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或单位的,必须由乙方出具书面的授权书。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供应甲方所需产品,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选择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因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或要求乙方修理、重做、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甲方选择退货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日 天内到甲方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乙方遗弃该退回货物。

3、甲方应做好产品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4、甲方验收货物(设备)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但因货物(设备)质量、使 用故障和售后服务等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直至问题解决。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年,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到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质保期后,由乙方有偿维修或调换。

2、 按乙方《产品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限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承担自交货起因产品质量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责任。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3、质量保修期间,甲方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于24小时内派出售

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超过48小时后,甲方将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产品超过保修期,乙方应派人提供免费维修,配件费由甲方承担。

5、运输费用由运输单位为甲方开出运费发票,由乙方代为转交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 三 付乙方违约金。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责任。

2、甲方无故退货的,甲方应当按照退货总额的万分之 三 偿付乙方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本款所述退货仅指本合同交易的货物全部退回。

3、乙方迟延提供货物,根据迟延天数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三 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拒绝提供货物的,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0%的支付甲方违约金。

4、乙方所供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乙方必须更换合格产品,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债权。 十三、乙方承诺其供应的产品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扣留货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用货款抵扣损失。

十四、甲方除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确授权外,对甲方的其他任何人员或非甲方人员均没有授权。甲方的其他任何人员或非甲方人员均不能代表甲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账单、结算单等,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合同属于双方公司重大商业秘密,签约方均不得泄露。

十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清后自行终止。乙方应当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货款已经全部付清说明。

十七、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

(以上无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榆林市开发区

篇三:塔吊购销合同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编号:FZFC-05065

需方: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幸福海岸”二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固定附着

式塔式起重机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为明确双方责任,维

护双方合法利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

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一、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及所有设备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深圳市安检站验收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用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GB10057《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2、GB/T5031-94《塔式起重

机性能试验》;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章程》;5、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6、JG/T50821-1996《建筑机械设备焊接通用技术条件》;7、JC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章》;8、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9、GB/T17806-1999《塔式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10、GB/T17807-1999 《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1、JC/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12、JC/T53-199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13、JC/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14、GB/T8918-1996《钢丝绳》。

三、 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后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合同约

定设备的“基础图”、“平衡重量图”及“预埋螺栓”供应到位。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5日内负责把三台塔式起重机主机及相关设

备(主机高度为28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幸福海岸”二期工地),其余标准节及附墙等设备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供货到位,否则,对于因设备供货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零配件更换,乙方保证及时供货。

3、乙方负责将设备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运输、装车均由乙方负

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送货清单一式贰份,并加盖公司印章。设备到工地现场后,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设备名称、规格、颜色及表面状况、供货时间、供货数量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在供应标准节时必须随机提供安装所用的各种螺丝及垫片。

四、包装标准:整机裸装,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用铁箱包装,包装箱不回收(乙方需随货提供装箱清单、随机零配件清单及随机配带小型工具清单等所有随机出厂资料)。

五、 结算方式:

六、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设备到场后,乙方必须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并负责指导塔机调试事宜;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产品,并随机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红章)一式三份。

3、乙方所供设备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合格产品,更换相同数量、相同规格型号的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对于因设备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

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塔机坍塌等所有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即使设备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乙方需承担的质量责任;

5、设备售后服务祥见合同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书

七、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或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则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货物,待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予以供货;在整机运行一年后10日内(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支付质保金时需扣除乙方在

质保期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甲方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超过质保金付款期限三个月后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本合同标的物,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费结算期限自标的物到货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叁万元/台,进退场费为人民币肆万元每台,甲方在之前所付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返还标的物结算时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的,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明细为:

合同附件一:塔式提升机零配件价格表;

合同附件二:产品售后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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