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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请假规则定义后,系统可以生成企业工作日历。

请假条2019-03-19 13:27书业网

篇一:浅析8manage HR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浅析8manage HR系统的功能及作用

8manage HR可以满足企业人力资源自动化管理的使用需求,能够有效协助企业管理和控制人力资源,从而大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竞争优势。下面详细介绍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和带来的作用。

功能模块

第一:招聘管理

8manage HR系统提供未来的工作策略和项目计划数据的分析平台,为人力资源及其他部门提供了一个简便的沟通平台,能够实时查询了解精确的信息。对外的提交简历,帮助部门建立人才简历库,筛选人才和安排面试等功能。

第二:员工管理

完整的体系,帮助企业管理员工的综合技能、工作量、工作效益以及商业价值。记录员工职业背景以及当前职位的工作职能、薪酬及职位晋升信息,并未员工提供完整的个人成长的职业生涯规划体系等,方便企业定义、记录并查询员工的详细信息资料。

第三:薪酬管理

建立自动控制机制,允许管理不同类型的薪酬,可以预设不同的工资单样式以满足需要。设置工资单,控制版本,跟踪记录等功能都可以设置,方便企业薪酬待遇的管理。

第四:考勤管理

8manage HR系统工时表可以记录并跟踪员工出勤状况,考勤记录会自动记录到数据库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其他的资源使用报表,分别有资源时间和费用、资源分配和实际使用、项目群和项目资源柱状图、项目群和项目全职当量(FIE)分析、项目群和项目技能差距,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使用。

第五:排班与宿舍管理

轮班制、先进先出原创、循环方式等都属于排班管理预设的轮班规则,能够生产班次通知和报表,允许在线查看班表信息和员工上班的班次,并能够实现历史记录查看和跟踪,利于记账和审计。允许宿舍管理人员查看入住情况和入住率,在线投诉系统、交易历史等都能实现跟踪,并用于记账和审计。

第六:培训管理

企业管理培训是人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8manage HR系统培训管理能够记录员工的技能信息,识别员工的技能差距,并制定员工培训与发展的计划,从而提高员工综合技能素质,还可以将相关信息同步更新到技能库,并作为绩效目标等。

第七:绩效管理

设定员工绩效目标,给予反馈并作出绩效评估。系统支持的功能有目标管理、平衡计分法、多个评审周期、实时绩效反馈、自动化绩效反馈、设定单个或多个评审人或360°评审流程、审批流程与查证等功能,可以通过数据清楚查看实际和绩效之间的情况并采取实际的行动。

第八:假期管理

人事根据需要定义或修改假期类型,自定义计算规则,设定请假流程,提供剩余假期信息、个人日历仕途、个人工作代理机制以及提醒机制,协助员工进行休假等管理,并能够提供日历视图以及报表,方便随时查看。

第九:员工福利管理

对员工福利计划进行架构管理,处理日益复杂的福利计划,能够帮助企业管理和比较各种福利的计划细节,估算长期以来雇主和雇员的成本,以便衡量各种计划的承受能力。实现计算机系统之间相关数据的自动同步。

第十:员工自助服务

我需留意页面是个人工作台其中一个主要页面,可以协助员工跟进并行动的工作项。为员工提供的自助服务还有:工时表提交、报销申请、培训申请、请假申请、个人工作代理设定、设备申请、评审员工福利及相关信息、自行更新有修改权限的信息等。

篇二:职工请假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的遵章守纪观念,规范职工请假、考勤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及全体职工。

3 职责

3.1 公司请假、考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2 人教处负责公司请假、考勤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部门)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公司职工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陪护假等假期的审核确认,负责管理公司职工休长病假和复工的医学诊断。

3.4 各单位(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请假、考勤管理工作。

4 休假与假期

4.1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1.1 公司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休息时间以公司办通知为准,其中倒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按原班次上班。

4.1.2 公司常白班职工休息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实行其他工作制职工的休息日见公司《劳动工作制管理规定》。

4.1.3 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应在工作日补假或工资补偿;部分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和工资补偿;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职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

4.2 带薪年休假

4.2.1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次日起,可依法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奖金待遇。

4.2.2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2.3 职工当年度(指公历年度,下同)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在公司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或工作日

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a)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b)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工作满12个月后的次日起方可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

c)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在办理离厂手续前安排其休满当年度应休的年休假,当年度尚需安排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2.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对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公司将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b)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f)女职工短期息工(法定产假除外)达20天以上的;

g)待岗职工回家待岗超过20天的。

4.2.6 职工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后,又出现4.2.5情况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或相应抵减。

4.2.7 年休假以集中休假(以下简称连休)为主,分段休假(以下简称点休)为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其中:年休假为5天的,连休不得少于3天;年休假为10天的,连休不得少于6天;年休假为15天的,连休不得少于9天。点休一般不得少于1天,不能按小时计算使用,其中职工遇到副班,可请半天年休假。

4.2.8 职工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连休书面意向,按管理权限报主管单位统筹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主管单位统一平衡后,以职工连休计划单反馈本人。其中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连休计划,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统筹安排,经人教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4.2.9 职工应按单位连休计划休假,若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主管单位批准,可调整休假计划。

4.2.10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连休的,主管单位应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不安排休假。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连休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加班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从本单位加班工资总额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4.2.11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放弃年休假的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保管备查。

4.3 病假

4.3.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的,应持医院开具的病休诊断书或病休证明,经事务中心或事务中心委托的医院(以下简称受托医院)审核确认、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休息。

4.3.2 公司安排在外地工作、出差的职工,患病(非慢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病假的,应凭当地乡镇(含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病休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才能休息,其中出差职工的病假需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确认。

4.3.3 职工在外地休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期间患病的,应在超假前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属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职工,可持当地乡镇(含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病休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经本单位、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认定为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其证明有效;如属慢性病或认定为慢性病的,病休证明无效,超假部分的假期作事假处理。超假前未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或请病假手续不全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3.4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短期治疗时,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分档如表1:

表1 医疗期分档表

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组织委派、复员退伍和军队转业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原单位或部队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本公司工作年限。

4.3.5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3.6 患癌症、精神病和瘫痪等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3.7 对患有传染病或绝症的职工,经经治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人教处批准,可以请长病假,享受长病假待遇。长病假的假期应在医疗期内。若医疗期满,其符合本规定4.3.6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医疗期手续和续请长病假手续。

4.3.8 职工休长病假期间,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及以后分别按计发病假工资基数的100%、90%和80%计发病假工资。

4.3.9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

资,其标准为:

本人工资(计发病假工资的基数)=(岗位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1.75

4.3.1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病假工资,按其连续工

计发疾病救济费的基数按公司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70%、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确定。

4.3.11 职工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要求复工的,应持受托医院的病愈证明,专科疾病应持专科医院的病愈证明,试工1个月。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要求复工的,应经受托医院检查提出复工意见、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试工3个月。职工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应继续病休,且试工期前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4 工伤假

4.4.1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指开始治疗至痊愈或相对稳定状态,由医疗部门作出医疗终结的结论期间)内,按工伤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工伤假须凭诊治医疗机构的证明及有关就医资料,经事务中心审核确认,安环处同意后生效。

4.4.2 工伤职工根据医疗终结结论可以上班的,应当上班。对无故不上班者,按事假处理。

4.5 事假

4.5.1 职工家中遇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可请事假。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单位批准后

方能离开岗位。

4.5.2 职工连续请事假(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5天(含5天)以内的,由科室(运行专业部区域)审批;5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10天及其以上的或当月累计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审核、人教处审批。

4.5.3 见习期未满的职工,原则上不能请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一般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天。

4.5.4 职工在请事假期间参与非法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4.6 公假

4.6.1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公共义务,经人教处批准可给予公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a)行使选举权;

b)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c)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

d)出席上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e)《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

4.6.2 职工直系亲属房屋市政拆迁、参军、援藏、公司统一安排的工作需职工配合的等凭政府证明或公司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经人教处批准,可给予公假。

4.6.3 上级、地方政府或公司有明文规定的,可以享受公假。

4.7 生育假

4.7.1 生育假主要包括产假、哺乳假等,享受标准按公司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7.1.1 女职工生育(含小产、引产以及宫外孕、葡萄胎治疗休息期间)符合公司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凭经治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确认后,可以休产假。

4.7.1.2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假(上、下午各1次,含人工哺乳),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路途往返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两次哺乳的路程往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路程较远的,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为1次使用。

4.7.2 孕期(怀孕7个月以上)、产期或哺乳期间(哺乳期最长按1年计算)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如确有困难且工作岗位又离得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和人教处批准,可申请短期息工,期限最长为2年。职工短期息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中止息工提前上班的,可由其所在单位经征得本人同意后报人教处批准。

4.7.3 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生育,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病未痊愈需要继续病休的,产假前后的病休时间应连续计算。若在此期间申请短期息工的,按短期息工的规定处理。

4.7.4 男职工配偶晚育的,可凭《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孩子《出生证》到事务中心开具连续7天的护理假(含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护理假在配偶分娩后1个月内用完。

4.7.5 女职工不符合公司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律不享受生育假,所需的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4.8 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凭经治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详见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4.9 探亲假

4.9.1 凡工作满1年且已定级的职工,其配偶、父母均居住或工作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

4.9.2 职工首次享受探亲假前,应持其配偶或父母的户籍证明,其中探望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到人教处办理探亲卡,由人教处建立探亲卡登记台帐,确定探亲起始时间,并按探亲路程远近确定路程假时间。探亲卡由所在单位保管,并按实记录职工探亲情况。

4.9.3 探亲假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审批。

4.9.4 职工探望配偶,如职工配偶属于在职职工的,应取得对方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后,我公司职工方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为30天(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含路程假,下同)。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1次不能安排完假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教处批准,可分为2次使用。

4.9.5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探亲假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与下一年度探亲假合并使用,合计给假期45天。但当年必须办理好探亲假接转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4.9.6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1次探亲假,假期20天。

篇三: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试用)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

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

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

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后将假条交予行政人事中心备案;请假3

天以上部门主管同意后,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行政人事中心备案,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需请假时,可以申请事假。 (2)事假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满半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3)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可以请事假;

(4)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收容等时间,但尚未被认定有罪的,按

事假处理。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就诊、住院或者在家休养所引起的缺勤视为病假,凡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加盖公章的休假证明。

(2)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要求并陪同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公司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员工提供的医院诊断结论不同的,公司只接受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第十一条 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有薪假期,符合晚婚年龄(男职工年满28周岁、女职工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增加10天,休假前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① 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的一年内可分两次休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② 婚假时间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③ 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不予享受婚假。 第十二条 丧假

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兄妹、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可享受5天有薪假。丧假需一次性休完。

第九条 请病、事假4天(含4天)以上扣除当月50元全勤奖,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

奖照常计发。

第十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

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二条 带薪年假

(1)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

(2)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3)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自行安排休年假,但春节假期的前后半个月、4月、9月,不得休年假。

每次休年假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年休假当年度内有效,不跨年度计算和休假。

(5)公司允许员工在自然年度内安排休年假,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进行公示

员工本年度可休年假天数, 过期未休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6)新进员工或当年工作时间不足一整年的员工符合第(1)、(2)条规定的,其

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折算公式: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365*本人全年度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A、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与直接领导在同一天休年假; B、任命或认证的专员不受此规定限制; C、违反此规定按旷工处理。

7、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假期。 (1) 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请产假,具体如下:

累计不调休。

产检假:怀孕的女职工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享受2天有薪产检假。

(3)男员工看护假:在公司服务满半年的男性员工,如属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时,可享受看护假7天(连续休假含公休日)。此假在预产期前7天到产后半年内有效,一次性休完,过期视为放弃。(凭医院预产期“诊断证明书”或出生证明休假。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需写明预产期,且有医院的盖章方可)。

(4)以上情况申请休假时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并出具有关的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法定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5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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