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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

工商税务2019-03-19 18:56书业网

篇一: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

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 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

篇二: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学习心得

行员工违规心得一:银行员工违规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我行组织的《交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视频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办法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个大型国有上市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

作为交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在工作上要对所分管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二、结合工作实际,领会学习内容

我行把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案件作均为重要工作之一,这也是规范办法中对业务上所要求的,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降低不良资产和防范案件“攻坚战”向纵深推进。在对存量不良贷款全力压缩的同时,加强对存量正常贷款和增量贷款的预警和基础管理工作,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严格履行信贷监管的职责,保证信贷业务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此次的合规办法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交行员工,要时刻以办法为行为规范,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守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交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约束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银行员工违规心得二:银行员工违规心得体会(386字)

我作为基层网点的一名普通员工由于我目前的岗位为法人客户经理,所以在岗位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一定认识,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形势分析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作为法人企业也同样会受到风险波及的不良影响,显然成了各方面所关注的焦点。

目前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有着良好业务关系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小企业在关键时刻雪中送碳,使宁波地区经济水平不会因次贷危机受到过大影响.

二、岗位要求

1、法人客户经理岗位的独特性质例如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票据贴现等业务时2

3、落实保密规定

真正做到“一人一码、以码定责”。涉及到我行的商业秘密例如企业的授信额度、贴现标准等不能透露给企业为其提供便利。根据权责分明原则,部分行内信息也不能透露给其他部门人员。

如何让每个员工都做到合规办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但又不可回避的任务合规合法办理业务,为工行美好的明天而奋斗。

银行员工违规心得三:银行人员违规心得(1025字)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源于不断创新的思维思路,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良好的监管制度及金融机构、金融从业者合法合规的文化基础上。如果金融从业者脱离规章制度自行其是,偶尔或常常做着与岗位要求,与法律法规不相称或者完成对立的行为,那么轻则自身须受处分,重则给社会金融资源造成巨大损失,从国内外频发的金融大案要案我们可以看出,鉴于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中枢地位,金融从业者的行为应该而且必须受到限制和规范。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正是在金融业广度及深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无疑这将有利于减少我行员工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为我行业务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对违规处理办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落实:

首先,思想上须高度重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违规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尤其应联系银行业历史以来的业务及案件实际。河北邯郸农行内部员工挪用金库5000万元案件为何能够发生,就在于当时农行的惩戒机制仍不够完善,仍不足以对心存侥幸的潜在犯罪分子进行震慑,在于遵章守纪的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在每个工作日,我们都在进行着业务操作或是业务管理,我们应该习惯性的思考我们正在进行的操作或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对照违规处理办法上规定的“高压线”行为,我们必须避免,这不单是对农商行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思想决定行为和习惯,每个员工思想上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合规理念一定会深入人心。

其次,结合岗位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思想不“越位”行为不“越线”。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实际上都与我行的具体规章制度相联系。如在信贷管理方面,我们规定了客户的准入条件,放款条件等,这些条件都是前置性的,必须在具体行为实施前满足,很显然,如果具体经办人员忽视前置条件或者甚至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是违规行为。因此,确保行为不违规,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更基础的在于我行必须坚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商行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最后,保持虚心的学习态度,在书本与实践中多学习,向领导、同事多学习。我们的国家处于高速发展中,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改革开放也使得许多规章制度要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业具有较大的创新性,但是,创新就存在风险,因此,保持对业务的敏感性,保持进取不止的学习态度,有利于我们正确判断风险,避免走弯路。

篇三: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前 言

银行业行规行纪的特点

行规行纪是国家金融政策、法令为根据,结合银行业的自身具体任务而制定的,要求银行业职工在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银行业行规行纪分类

1. 业务操作程序的规章制度:信用证、保函、票据、存款、兑换、结算、储蓄、出纳等。 2. 管理类型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文明礼仪守则;考勤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等。

银行业规矩的“三性”

第一:强制性。银行行员必须遵守行规行纪,不得违反;若有违章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广泛性。银行的每个岗位,每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贯穿在业务活动的始终。

第三:实用性。银行行规行纪内容具体,要求明确,一目了然,便于执行;是指导银行行员进行工作的行为规范,又是评价其工作好坏的标准。

遵守行规行纪的“四十八字诀”

防范金融犯罪,保护资金安全; 防止重大差错,维护银行信誉; 规范业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抵制错误指令,实施自我保护。

1

执行行规行纪的基本要求

1. 强调自觉性: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约束力”。 2. 注重实践性:认识付诸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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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主要制度依据 ..................................................................................................................................... 1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界定 ................................................................................................................................. 2

第三章 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 3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 4

第五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 5

第六章 基本规定 ............................................................................................................................................. 6

第七章 如何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增强合规意识 ............................................................................................. 9

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 11

第九章 处理程序 ........................................................................................................................................... 13

第十章 附则说明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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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主要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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