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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房贷细则

工商税务2019-03-19 19:02书业网

篇一:工商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工商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个人类贷款:

一、一手个人住房贷款

二、二手个人住房贷款

三、直可式个人住房贷款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五、个人自建住房贷款

六、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八、个人自用车贷款

九、个人质押贷款

十、个人信用贷款

十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十二、个人助学贷款

十三、个人房屋抵押贷款

十四、个人经营贷款

十五、个人助业贷款

十六、个人商用房贷款

十七、个人商用车贷款

十八、个人贷款卡贷通

十九、个人贷款网贷通

企业类:一、贷款融资↓二、小企业金融↓ 三、网络融资↓ 四、委托贷款

个人类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

☆ 业务简述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的贷款。

☆ 适用对象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并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工商银行房贷细则)录和还款意愿。

☆ 特色优势

1. 贷款期限长--最长期限可达30年。

2. 贷款额度高--最高贷款金额可达到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70%。

3. 融资成本低--贷款办理过程中银行不收取费用。

4. 还款方式灵活--为您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5. 贷款发放及时--在您提供有效阶段性担保的情况下,可在房产正式抵押登记前发放贷款。

6. 贷后服务便捷--为您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变更等服务。

☆ 申请条件

申请工行一手个人住房贷款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 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6. 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 能够提供工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8. 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一手个人住房贷款,需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的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 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3. 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

4. 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或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

6.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70%。

☆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确定贷款期限。

☆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

☆ 业务简述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住房的贷款。

☆ 适用对象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并且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 特色优势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除具备一手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有特色优势外,还具备以下特点:

1. 房龄不受限--您在工行申请二手房贷款不受房龄限制,房龄超过20年的,也可在工行办理二手个人住房贷款。

2. 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优质安全--对在工行办理二手房贷款的买卖双方提供优质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3. 放款灵活及时--在您提供有效阶段性担保或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工行可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发放贷款。

☆ 申请条件

在工行申请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售房人对所购房屋具有合法处置权利,所购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房屋产权共有的,须经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

申请二手个人住房贷款,需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的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 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3. 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

4. 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

5. 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6. 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 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8.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所购房屋市场价值的70%。

☆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确定贷款期限。

☆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

☆ 业务简述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未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公司推介,直接向工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 适应对象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

☆ 特色优势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除具备一手、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有特色优势外,还具备以下特点:

1. 楼盘灵活选择--您可不受工行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的限制,购买任意楼盘均可向工行申请贷款。

2. 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您可在获得贷款审批后与开发商签署一次性付款的购房合同,从而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3. 担保方式多样灵活--您无须落实本笔房产抵押,在提供工行认可的有效阶段性担保的情况下可先获得贷款。

☆ 申请条件

申请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资料,请参照一手、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介绍。

申请直客式一手个人住房贷款的,除提供借款人基本资料外,需提供以下关于所购住房的资料:

1.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购房意向证明材料;

2.借款人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

☆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所购房屋市场价值的70%。

☆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如贷款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确定贷款期限。

☆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 服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及房改房等。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配套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支付。

☆ 服务特色

公积金贷款为您提供更为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降低您的借款成本。同时针对纯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问题,提供组合融资服务,以全面满足您购房融资需求。

☆ 申请条件

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六)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只要同时符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组合贷款的贷款人(主贷人)必须是同一人。 ☆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由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同,贷款时请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组合贷款额度是指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额度,其剩余款项再申请个人商业贷款。

☆ 贷款期限

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贷款期限不同,贷款时请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及住房商业性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按照工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息计算参照一手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

篇二:各大银行房贷提前还款规定,非常全面

各大银行房贷提前还款规定,非常全面 一、中国银行

1、供楼不足一年的罚息三个月;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供楼满一年不足二年的罚息二个月;约5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3、供楼满二年不足三年的罚息一个月;

4、供楼三年以上的已抵押合同为准。

二、 农业银行

1、供楼不足一年的罚息六个月;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供楼满一年不足三年的罚息三个月;约7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3、供楼满三年以上的罚息一个月。

三、 工商银行

没有供满3年的都要罚3个月,满3年无罚息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四、 建设银行

1、供楼不足一年的罚息三个月;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供楼满一年不足二年的罚息二个月;1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3、供楼满二年不足三年的罚息一个月;

4、供楼三年以上的无罚息。

五、招商银行

1、提前一个月申请,暂无罚息,个别支行要求预存。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如果是有开通授信的是按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罚。 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六、 北京银行

一年内不能提前还款,一年后提前一个月申请无罚息;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七、交通银行

1、供楼不足三年收取欠款金额1%罚息,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供楼满三年预存十天到一个月的不收罚息,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八、 华润银行

1、供楼不足三年的罚息一个月,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供楼满三年无罚息 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九、 邮政储蓄

不满1年的罚剩余本金的1%,1年后就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无罚息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十、 光大银行

供楼不满1年罚3个月,满1年不满3年罚1个月,满3年不罚。具体情况要视乎客户经理在放款时填到合同上去;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十一、 华夏银行

二年内罚2个月,二年后不到三年罚一个月,三年后不用罚息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十二、 深发展银行

供楼不足一年的收取欠款金额1%罚息,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供楼满一年不足二年的收取欠款金额0.5%罚息,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供楼满二年以上收取一个月罚息。

十三、 浦发银行

满一年提前一个月申请,预存一个月,无罚息。不满一年罚合同金额1%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约10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十四、 平安银行

1、一年内罚贷款余额1%,二年内罚贷款余额0.5%,二年后罚一个月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赎楼。

2、“新一代”业务按剩余本金的5%收取罚息,约5个工作日后拿房产证注销过户。

篇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字号:大 中 小]

2003-12-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 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

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五章 抵押贷款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四)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第十八条 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九条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以住房抵押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一)以期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二)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二十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六章 质押贷款第二十三条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 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二十七条 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七章 保证贷款第二十八条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有代偿能力;(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 第八章 抵(质)押加保证贷款 第三十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要求其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第三十一条采用本贷款方式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同时,还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受偿,不足的部分应按照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第九章 贷款偿还方式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第十一章 债权保护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六)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七)依法追偿贷款本息。第四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四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准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四: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有价证券;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福利设施;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 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九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

(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

(三)抵押率;

(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

(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内,对易受灾害侵害的抵押物,借款方应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银行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利率,分别按照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所规定的利率办理。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要按期归还,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抵押率,根据物品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可贷额的确定以抵押物现值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抵押率计算。

第四章 抵押物的保管

第十八条 动产抵押物属于体积小、价值大的贵重金属及有价证券一般由银行保管;因保管支付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其余的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由银企双方封存,原则上由借款方保管。

第十九条 借款方对由自己保管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银行的检查。

第二十条 银行对由自己保管的抵押物,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因银行过错造成抵押物的损坏、丢失,由银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物的,在抵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款方与银行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借款方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

第五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原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抵押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方无故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三)借款方被宣告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理费用和与抵押贷款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偿还借款方所欠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处理变卖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银行有权追索应偿还部

分,也有权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直到还清为止;处理变卖抵押物其价款超出偿还部分,应退还借款方。

第二十九条 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贷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返还相应价值的抵押物,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订,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本行公布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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