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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商年报细则

工商税务2019-03-26 10:08书业网

篇一:南昌红盾网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南昌红盾网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说明:

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本流程同时适合江西省 鹰潭 新余 南昌 九江 上饶 抚州 宜春 吉安 赣州 景德镇 萍乡这些城市!

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 》》》》

企业年报步骤一:百度一下 携创网 【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二:进入后选择城市“南昌”【如下图】

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企业年报步骤三:进入南昌工商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四:进入后,登陆南昌工商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五: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六:选择要报的年份【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七: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八:然后填写网站信息。【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九:填写股东信息。【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如下图】

篇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年报)须知

个体工商户登记(年报)须知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年报

(一)报送范围:上一年度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时间: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1)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gsxt.cqgs.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年报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篇三:工商年度报告及公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2015-2-27

根据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

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为做好2013、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年报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网上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二、年报时间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即时信息公示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公示方式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 五、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山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

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注册号:370100200165116:密码193322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 26日

附件:

来自: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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