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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答辩状范文

担保书2019-04-06 22:44书业网

篇一: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2011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2008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2009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

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2009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2009年7月份底至2010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

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2011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篇二: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5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篇三: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xxxx村人。 电话:186xxxxxxxx

被答辩人:呼xx,女,汉族,1988年xx月x

x日生,xxxx村人。电话:180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好言哄骗,双方才走到一起,而事实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真心相待,殊不知被答辩人从开始就以骗财为目的与答辩人走到一起,两人相处五年并先后育下一女一子,被答辩人把答辩人房子骗到手后私自抵押与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并乘机提出离婚,故被答辩人所诉只是为其离婚编造理由。

二.被答辩人诉称双方因琐事吵架生气,事实是双方交往以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百般呵护,但被答辩人花钱如流水,明知答辩人上班赚钱不易,仍攀比吃喝穿戴,伸手向答辩方要钱,并以死相威胁,答辩人为了整个家庭,陆续为被答辩人买下金项链、金戒指、名贵手表、手提电脑等奢侈品共计数万元。

三.被答辩人诉称女儿一周岁时,自己又工作又照看孩子,儿子出生后被答辩人一手操劳,并给人支付费用,答辩人对生女生子不闻不问也不付给基本费用。事实上,女儿和儿子出生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女儿上学之前,一直由答辩人的奶奶照顾,被答辩人好逸恶劳,

不愿照看孩子,儿子出生以后被答辩人为了逃避负担,请保姆代为照看孩子,而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

四.被答辩人诉称双方分居一年之久,答辩人在外地与她人公开同居,而事实是双方自始至终都一起边打工边抚养孩子,故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与她人公开同居纯属污蔑。

五. 应指出的是:为了满足被答辩人的虚荣心,答辩人拿出所有积蓄,并借十几万元购买了山西xx家园x号楼x单元x室一套xx平米的住宅,至今仍有十几万元借款未还,而作为夫妻,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将答辩人辛苦赚钱购买的房子两次抵押给申建斌,以牟取非法利益,其知法犯法,居心不良,并在得手后提出离婚,以达到骗财的目的,故答辩人请法院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惩,对其提出离婚的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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