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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担保人

担保书2019-04-06 22:48书业网

篇一:访问学者关于担保人和保证金的常识

访问学者关于担保人和保证金的常识

厚 谱 教 育:访问学者申请领跑者

鉴于很多访问学者对如何进行担保问题存有很多疑问,特地整理相关资源,以供大家参考。办理公证要求

1、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或分别到场,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2、留学人员及两担保人均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3、担保人员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请见“担保方式”。)担保方式

方式 1:担保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信,证明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此方式适用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医院等。 证明信样本:“XXX为我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职位和稳定收入,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证明信需由人事部门或军队政治部出具并加盖印章。

方式 2:担保人也可以用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担保。此方式可通过向我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单、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担保能力。

担保人的条件

《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留学人员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留学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的,可以由父母作为担保人。

两个担保人不能为夫妻关系。

担保数额

具体数额参见《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

担保人用个人财产担保时,个人财产价值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存单余额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用于担保的存款及个人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会被冻结,仍可以自由支配。

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为3个留学人员担保。

协议书的填写要求

请事先将协议书第1页及第4页的内容填写完整,其中第4页第八条的两个空格处均请填写“个人资

产”。

特别提示:第5页签字页请不要事先填写,留学人员本人及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均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很多人选择作为访问学者踏入成功之路,必定有其道理,当然众多成功案例昭示着,选择访问留学真的是明智之举。

篇二:CSC担保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附1:

— 16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

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

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有关

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

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现学习单

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

所在地): 现住

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 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

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 18 — 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

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公派留学担保人)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

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

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

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

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

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

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

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

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

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 — 19 —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

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

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

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

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

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

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

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

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

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

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

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

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

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

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

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20 —篇二:资助

出国留学协议书附1:

— 16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

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

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有关

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

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现学习单

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

所在地): 现住

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 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

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 18 — 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

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

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

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

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

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

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

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

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

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

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 — 19 —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

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

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

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

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

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

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

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

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

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

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

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

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

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

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

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20 —篇三:签订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自1996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

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

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

“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两位

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

篇三:公派留学办理公证须知

办 证 须 知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致公证申请人:

你与国家教委签订《资助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你应向本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出国人员

2.两个保证人

3.由保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见附件1,

或: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4.经出国人员本人、两个保证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资助出国协议书》一式六份。

担保方式:

1)

即:乙方(出国留学人员)本人或第三人,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抵押;或贵重物品、存单作质押。

2)

即:由两个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为乙方(出国留学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至55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 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代为清偿能力: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

1)保证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2)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见附件1)。

下列两类人不得为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保证人:

1)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

2)长期出国人员。

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详见《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承办公证员:王美娟

联系电话:879927698796240315967102812

保证人为:浙江大学教师用此证明:

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教师 (性别: 任职部门: 职称: 身份证号码: ),系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浙江大学 学院组织人事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二OO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非浙江大学教师用此证明:

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职工 (性别: 任职部门: 职称: 身份证号码: ),系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年收入为人民币 元, 其个人所得税已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

单位人事劳资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二OO 年 月 日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

出国人员: 性别, 出生: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性别, 出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性别, 出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公证事项: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申请人

出国人员: (签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 (签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 (签名)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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