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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接受担保物权人的申请

担保书2019-04-06 22:54书业网

篇一:民诉法考试题

法学院11法学二班民诉法考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一共20小题,每小题2分):

1. 被申请执行人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法院除了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强制其 ( )

A?完成一定的行为 B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C?交付有价证 D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为了便于审判和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将案件合并审理。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均可以适用,以下案件中,不可以合并审理的是:

A.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 B.被告提出反诉的

C.其他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 D.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3.东区的王刚在西区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该微波炉由南区某电器厂生产。后王刚在北区的其工作单位使用该微波炉时,因该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爆炸,王刚遂提起起诉。此案哪一个法院没有管辖权?

A.东区人民法院B.西区人民法院 C.南区人民法院 D.北区人民法院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欠上海电能公司3亿元货款一直未付,如果上海电能公司要申请支付令,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B.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C.按照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D.某公司因确认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由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拥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B.当事人和证人对庭审中的争议问题均有权进行辩论

C.民事执行程序既不适用调解原则,也不适用辩论原则

D.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均不适用辩论原则

6.关于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法院无权干预原告的撤诉行为

B.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C.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告起诉时未要求法院处理的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D.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5000元,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4000元

7.?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 )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

8.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 ( )

A?终结B?中止C?延期审理D?继续进行

9.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

A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B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10.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 ( )

A?变更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追加当事人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书证的有 ( )

A?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B?公书证和私书证

C?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 D?证人的书面证言

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有些案件在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又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予受理。这些案件是 ( )?

A?当事人撤诉的案件 B?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C?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13.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有 ( )

A?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B?追索劳动报酬的C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D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14.?申请撤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A?撤诉不须法院批准B?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C?撤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D?撤诉必须在宣判前提出

15.对于保全,下列正确的有:( )

A.财产保全是针对金钱请求的保全与交付物的请求的保全

B.申请仲裁保全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C.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D.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6关于发回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17.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选项是正确的是 ( )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18.下列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是 ()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19.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20.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一共4小题,每小题4分)

1.民事诉讼2.合议制度 3.法院调解 4.再审程序

三、简答题 (本大题一共2小题,每小题7分)

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2.简述反诉的概念及特征

四、论述题 (本大题10分)

试述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20)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法学院11法学二班民诉法考试题答案

1.B 2.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可以合并审理的事项分别为: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2)被告提出反诉; (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因此ABD三项不选。C项应选,C项表述中其他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案件不在《民事诉讼法》第l26条所规定的可以臂并审理的事项范围内,不适用合并审理。

3.A

4.D 解析:D是新民诉的新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CD 解析:A项,当事人拥有完全的诉讼权利过于绝对,是错误的。B项,证人对庭审中争议的问题无权进行辩论。

6.B

7.C 区分本正与反正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8.B

9.ABC 第209条 10.C 11.D 12.ACD 13.ABCD 14.BD

15.AD 解析:A财产保全是针对金钱请求的保全与交付物的请求的保全;B.申请仲裁保全的主体既只能是当事人,而非仲裁机构。C新民诉101条有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6.AD 17.A

18.B 「解析」选项A错误。“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是原始证据且是直接证据,不是间接证据。 选项B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是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选项D错误。“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19.ABD 20.ACD

二、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有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4.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三、简答题:

1:(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2分)。

(2)辩论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1分)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内容和程序方面的内容(1)

(3)法院对当事人辩论的保护 : ①接受诉讼文书和证据,听取陈述、辩论和质证(1分) ②正确指挥辩论(1分)③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请求(1分)

2: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

四、论述题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系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1分)。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1分)。两者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其主要区别如下:

(一)诉的合并的种类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普通的共同诉讼是诉的主客体的合并(1分)而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诉讼客体的合并,是一种诉讼的独特合并形式

(二)诉的合并的情况不同。共同诉讼人一般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中了,或者在诉讼中,加入到一方当事人中共同起诉或应诉(1分)?而第三人是通过独立请求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1分)。

(三)维护的利益不同。共同诉讼人共同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利益(1分)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1分)。

(四)法院裁判的结果不同。共同诉讼,法院的裁判结果通常是原被告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者当事人双方和解、调解结案,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除了本诉讼一方当事人胜诉,或双方和解、调解的情况外,还可能是本诉讼的原、被告同时败诉,或一方败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胜诉或败诉,或三方和解、调解结案(1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会出现由于本诉原、被告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胜诉的结果,而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不承担法律责任(1分)。

五、案例分析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篇二:20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两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

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司改办、民二庭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

省政府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律师协会、省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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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印发

篇三:3申请担保物权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四)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高民智

《人民法院报》

2012年12月9日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鉴于此,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虽然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也未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及司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该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主要就是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权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不应该仅限物权法规定的上述三类主体,还应当包括上述三类主体相对应的主体,即与“抵押权人”相对应的“抵押人”、与“出质人”相对应的“质权人”、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相对应的“留置权人”。对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规定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该程序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实体法,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宜做扩大性的解释。至于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留待今后的审判实践逐渐探索。

此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仅以物权法为依据,换言之,物权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是否也可以作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据?我们认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三类申请主体外,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另外,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的申请人。 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三、关于法院的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人的申请后如何进行审查?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又应如何处理?对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应该裁定驳回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对其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应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就驳回申请。我们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不能单单依据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否则有违新民事诉讼法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审理问题,我们认为,基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对于第十五章中的“一般性的规定”当然适用该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审理的方

式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关于审限,应当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规定,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四、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如何收费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内容,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如何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故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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