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保险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种类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种类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
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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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财产险基础知识 》学习笔记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障责任。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则从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彼此相关,但是有条件的双务,即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只有在约定事故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符合合同: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舍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自拉丁文,意为玩骰tou子的人,表不确定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阅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故称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财产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
? 特定式保险合同(分项式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所投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
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都可获得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 总括式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
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部分损失财产的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内,都?∫换竦门獬サ谋O蘸贤??/p>
? 流动式保险合同(报告式保险合同):指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
承担最高责任的限额。保险人按约定的办法预收并结算保险费,投保人定期向保险人报告期财产的实际价值,只要其报告属实,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就在约定最高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大型周转性仓储业)
? 预约式保险合同(开口式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一定的业务范围签订
的无限期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费结算办法及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额。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需要就每笔业务向保险人及时书面申报,凡属于约定范围内的标的均自动承保。
3、按合同性质分类
? 补偿性保险合同
? 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来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等,货运、船舶多采取
此种合同方式。
? 不定值保险合同:
分三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 单一风险合同
? 综合风险合同
? 一切险合同
6、按照保险人的承包方式
? 原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
?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须与投保标的指间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 受益人: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注意:受益人并无特别限制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除通知保险人外,不承担任何义务)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
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 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 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2、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 保险价值
?
?
?
?
?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保险赔偿和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正义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打成那个协议的法律行为。
?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简易的明确的意思
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 承诺: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
意思表示。
2、 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单
? 暂保单(一般为30)
? 保险凭证(小保单)
? 其他书面形式
3、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一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实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上签章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并不标志着保险合同生效。
二、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 保险合同的有效
? 主体合意
? 客体合法
?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2、 保险合同的无效
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其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无效的原因:
? 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 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
?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
? 一般返还财产,保险人将保费退给投保人,投保人将赔偿金推给保险人。
?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均有错则互赔。 ? 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 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主体变更
1) 保险人变更,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
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去哪不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机关基金承担。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 财产险中,一则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
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正的保险人的统一,保险合
同继续有效。(货运险)二则保险单的转让要正的保险人的统一方为有效。未
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则保险合同一次终止。
? 人身险中,投保人变更,只要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只需要告知保
险人即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
人变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需要在保险单上加
批注。
2、 内容变更
原因:
? 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 保险标的的种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
保险费率的调整
? 保险期限的变更
? 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的变化等
3、 保险合同的中止
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缴费宽限期一般为60天;中止合同可以在2年内申请复效。
4、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 程序: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经保险
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
? 形式: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出具批单或者订立书面协议。
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效期尚未届满前,依照法律或约定,或经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议,并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家畜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中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
? 约定解除
? 协商解除
? 法定解除
? 裁决解除
2、《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吃那个李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50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好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险费》有关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16条2款:“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无此后果不得解除。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51条3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52条1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8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营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5)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32条1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推换保险单现金价值。”
条件: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保险人不知投保人未如实申报;2,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3,保险合同成立不满两年。(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6) 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针对寿险,中止两年后解除)
7)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欺诈索赔
27条1款:“未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换保险费。”
27条2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金。”
43条1款:“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保险合同的终止
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1、 自然终止,因合同期满而终止。
2、 保险人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即使保鲜期尚未届满)
3、 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
2、 意图解释原则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 补充解释原则
篇三: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 核子辐射或污染;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当向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