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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中央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8-04-20 04:38书业网

篇一:采购合同样板

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项目安全防护物资的采购和供应,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如下产品的供需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可另加附页作为合同附件):

1、上表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数量以甲方在供货期间内发出的书面需求计划数量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2、本单价为固定单价,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3、本单价组成包括:包含运费、装车、卸车、保险费、税费等。

4、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最

终供货期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第二条 履约联络

1、乙方应设专人作为乙方代表负责协调处理履行合同的一切事务。且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含传真号码)及授权书。

2、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提交书面文件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

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乙方书面提供甲方工地有效签字收料

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该人员如有变动,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材料验收标准、质量要求。

第四条 交货地点、方式、运输及包装:

1、交货地点: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地

2、交货方式:乙方通过 汽车 方式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产生的费用由 乙 方承担。货物交付以双方书面指定的履约联络人签收记录为依据。货物在交付甲方之前所产生风险,包括货物毁损、灭失、安全事故、侵权、违法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产品包装:由乙方负责,包装方式按套包装。

4、甲方因施工需要变更指定交货地点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依据甲方书面或传真变更通知要求组织供货。甲方出具变更通知应在指定供货日期前 3日 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对所售产品保证质量,并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或甲方要求提

供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证书不全的产品,拒绝接收实际产品与检验报告、证书不符的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责任赔偿。

2、质量保证金:按照总货款的30 %预留,每批次物资的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之日起6个月(质保期)后30日内不计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发生质量争议,则质量保证金待争议最终解决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第六条 质量争议

质保期内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供应的物资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应共同取样送至由甲方或业主指定的试验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期间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产品保证施工需要。如试样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所有已供产品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出异议时间和方法

1、自甲方验收之日起6个月(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书面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验收方式、 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现场验收

2、验收标准:

(1)参照第三条约定

(2)产品规格、型号符合图纸要求;

(3)产品外观、几何尺寸须符合图纸要求;

(4)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标准样式内容符合要求。

第九条 结算、付款方式、时间、发票

1、结算方式: 乙方按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现场收料人员开具验收单据。乙方每月25号已验收单据与甲方物资部门对账。中间结算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2、货款支付方式:转账,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保留当期应付货款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所有应付款项,应直接付至本合同后附供方银行账户,不得向供方经办人支付或供方非书面委托付款账户上支付。

3、货款支付时间:货款的支付时间以业主的计价周期为依据进行支付。如若支付期间发生资金延迟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及由此引发的乙方的一切损失。

4、发票:由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对其提供的发票真实性负责,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其他凭证证明。

第十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或退货,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甲方需求计划规定日期足额交货的,每延迟1日按照

延迟交货货物总价1 %承担违约金;延迟交货超过 10 日,延迟交货违约金按每日2%计算。

(3)乙方延期交货期间,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执行有利于甲方的价格。

3、合同终止履行: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可据此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继续履行。

(1)供应的物资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伪造产品。

(2)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和完成甲方的物资需求计划。

(3)乙方不能保证供应导致甲方施工生产停滞。

第十二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乙方应付违约金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项目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知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5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暂时延迟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或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合同延迟、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需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二:20151117采购合同

供 销 合 同

合同号:

合同履行地: 北京

甲方(需方)单位名称:

乙方(供方)单位名称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相关事宜,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供应商

1、为保证产品质量,甲方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带有年检标志)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乙方提供的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第二条 产品规格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规格;

2、表面干净、无浮土、色泽光滑、无杂质、长短均匀;

第四条 价格与数量

1、价格与数量以甲方每次的实际订单为准,每次订单价格包含发票相关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订单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可随着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调整该价格,价格变动时,须书面通知甲方。

2、订购数量以甲方的实际订单数量为准。

第五条 订货、发货程序及运输方式

1、甲方须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下定单,订单内容包括订购产品品种、订购数量、到货日期、甲方盖章及甲方采购人员签字。

非本合同指定的甲方采购人员本人签字发出的订单无效。甲方若变更指定采购人员,需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订单后须与甲方采购人员及时联系确认订单内容及到货日期。到货日期以甲方订单为准。

若订单确认后,发现生产安排有困难或有其他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不能按时交货的,须在发现当日书面告知甲方,以免延误甲方生产。

3、货物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洁净和安全。

4、乙方发货前须书面告知甲方采购人员到货品种、数量、批号、到货日期及送货人联系方式;通过第三方运输的,除须书面告知以上内容外,须告知运输公司(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5、乙方发货须附发货详单,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数量、批号、发货日期、联系人等。

第六条 质检验收

1、产品到货后,甲方质检部门会立即对产品进行抽样,并按照合同的质量标准检验。

2、每批产品均须有乙方出具的出厂质检合格报告原件,无检验报告的,甲方不予收货。

3、初检合格的,允许卸车入“待检区”;初检不合格的,对该批产品不予接收,乙方自行处理。

4、因甲方批订购量较大,以及乙方所供物品批次不同等因素,甲方可能需要长时间检验产品以确保质量;但甲方会尽量缩短检验时间。

5、甲方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若甲方在到货15个工作日后才发现质量问题,问题属实的,甲方书面异议仍有效。

6、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并在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甲方生产地进行协商解决。否则,视为默认甲方的意见,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的实际交货数量与订货数量允许存在微小差额,但不得超出定货数量正负千分之五。

第七条 付款

1、付款方式:电汇、支票或双方协商的方式。

2、发票: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3、付款进度:甲方在收到货后,经检验合格后付清货款。原则上付款周期不超过天。若甲方在前一批产品未使用完之前,继续向乙方订购产品,若前一批出现的废品款额小于新一批产品的订购款额时,则可在新一批产品到货后,结清前一批产品的款额(前一批产品中出现的废品,在下批产品结算时扣除)。

4、乙方实际交货数量与订货数量存在不小于订货量正负千分之五的差额时,甲方按实际数量付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资质材料存在伪造、编造等虚假成分的,经甲方核实后,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出厂检验报告合格,但实际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的,视为乙方管理混乱,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未能按订单约定交货且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使甲方延误生产的,需向甲方支付不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30 %的违约金。

4、乙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按时交货部分货款价值2%的违约金。

5、甲方无故取消订单,且乙方在订单取消日前已按订单生产了部分或全部产品的,经甲方质检合格,甲方必须收货并按实际交货数量付款。

6、甲方无理由不能按约定付款,应按未付货款总值 10 %支付违约金。

7、乙方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接受使用的,双方可协商以扣款方(转载于:www.zaIdian.cOM 在点 网)式处理;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使用,应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同意的时间内退换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逾期不退者,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

乙方不能更换符合甲方所要求的新一批货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延误生产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反腐条款

1、乙方保证其公司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甲方的任何人员。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施行回扣、赠送礼品或优惠券、招待旅游、未经甲方总经理允许的请客吃饭等。

2、乙方若发现甲方人员有向乙方人员提出索要回扣、礼品、招待或让乙方为其办私事等性质类似的行为,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3、甲方若发现乙方人员对甲方人员有任何以上提到的违约行为,或隐瞒甲方人员向其索要财物的事实,无论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可立即与乙方终止合作,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负。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贰年,自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堆龙大道易扬堂养生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名):日期: 年月日

篇三: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

骗?

2011年04月20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个人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为顺利签订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2006年3月8日与R出租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署真实姓名。双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短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2007年1月左右,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起诉,A项目部因为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预计可以获得的工程款无法及时获得。3月冯某与R出租站协商分期归还变卖钢管的材料款,并首期支付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起诉。7月,法院因发现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嫌疑,驳回起诉,并让R出租站负责人报案。2010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后又擅自出卖租赁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尽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行为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所在的A项目部不愿意加盖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签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实际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首先,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有效,出租站基于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并非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交付财物。被告人也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垫资等原因导致资金暂时短缺,才在租

赁期间采取了变卖部分钢管、扣件来满足资金周转。其次,被告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尚有大量工程款可以结算,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导致工程款被冻结,无法按计划取得。第三,事后被告人积极和被害人进行了协商,并尽其所能支付17万元材料款,案发后也努力赚钱偿还,期间与被害人也有联系,并未潜逃。

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冯某在未经H建工集团许可使用印章的情况下,私刻了该公司B项目部的印章,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使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引发了极大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章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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