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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生效时间

担保书2019-06-11 03:05书业网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两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

————————————————————————————————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司改办、民二庭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 省政府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律师协会、省银行业协会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印发 ————————————————————————————————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生效时间)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两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

附件一

浙江省×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样式一: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用)

(××××)×××商特字第××号①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释:①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特字第1号。

附件二

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样式二:驳回申请用)

(××××)×××商特字第××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 × ×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26906.html

篇三:民事裁定书(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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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特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称,____(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称,____(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____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的申请。

申请费____元,由申请人____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制定,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来源: http:///ws/detail12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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