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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担保金额巨大,政府在处理事件过程中一直一并、综合考虑,

担保书2019-06-11 03:08书业网

篇一:2015年湖南省六五普法无纸化考试仿真模拟题

1.(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 )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C.负责航道管理部门

D.海事管理机构

.(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遵循( )原则。

A.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

B.经济社会发展

C.国防建设的需要

D.充分利用水资源

3.(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 )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A.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B.维护技术等级

C.建设技术等级

D.现状技术等级

4.(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A.市地

B.县区

C.省

D.国家

5.(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

A.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

B.采购预算的10%

C.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D.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6.(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A.2天

B.3个工作日内

C.3天

D.2个工作日

7.(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航道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 )。

A.水道

B.通道

C.水面

D.水路

8.(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 )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A.航道设施

B.航道通航条件

C.航道畅通

D.航道发展规划

9.(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除( )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A.询价

B.单一来源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10.(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海事管理机构

D.航道管理部门

11.(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 )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A.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国务院

C.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D.中国航道管理局

12.(单选题)依《航道法》规定,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 ),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A.即将过往船舶

B.海事管理机构

C.当地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

13.(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 应当向( )提出。

A.政府财政部门

B.采购活动监督部门

C.采购人

D.采购代理机构

14.(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 )起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A.3天

B.4天

C.5个工作日

D.3个工作日

15.(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

A.7日

B.7个工作日

C.5天

D.5个工作日

篇二:国际贸易法试题库

国际贸易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生效的时间是( B )

A、发价发出时B、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

C、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D、合同成立时

2、根据《海牙规则》、《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的规定,空运单、铁路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不同是( C )

A、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

B、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

C、海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

D、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任何作用

3、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迟延提货或拒绝提货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者是( C )

A、托运人 B、承运人 C、收货人 D、购买人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的被允许的合理绕航发生的情况是( A )

A、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B、企图一个著名的港口城市

C、为了接受新海员实习D、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但收货人发出指示

5、关于C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

A、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B、CIF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

C、CIP是在装运港船上货

D、在CPT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交付时转移

6、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各贸易术语中卖方义务最大的是哪项?( C )

A、FAS B、FOB C、DDP D、DDU

7、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被称为下列哪种提单?( C )

A、已装船提单 B、不清洁提单C、收货待运提单 D、备运提单

8、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下列哪个合同?( B )

A、航次租船合同 B、定期租船合同 C、光船租赁合同 D、班轮运输合同

9、FOB合同的交货地点是( B )

A、指定装运(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涉及担保金额巨大,政府在处理事件过程中一直一并、综合考虑,)港卖方指定的船上 B、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

C、指定装运港码头D、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

1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软条款”信用证的是( D )

A、载有暂不生效字样 B、载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生效

C、经通知才生效D、附生效日期的

11、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某公司应投保( A )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一切险加战争险

12、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属于下列哪种信用证?( C )

A、可转让信用证B、光票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 D、可撤销的信用证

13、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三批货物,第一仳货物全部焚毁,另二批货物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 B )

A、A舱后两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

B、A舱后两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C、A舱后两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

D、A舱后两批货物属单独海损,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14、《汉堡规则》规定的索赔时效为( B )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1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未加注明的视为下列哪种信用证?( A )

A、 不可撤销信用证B、 可撤销信用证

C、 保兑可撤销信用证 D、 可转让信用证

16、关于提单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下列哪种责任?

( B )

A、不负过失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C、完全过失责任 D、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

17、国际公约中关于运输过程中的过失免责规定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矛盾的是( B )

A、海洋运输 B、航空运输 C、多式联运 D、铁路运输

18、信用证项下付款,付款银行发生付款错误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责,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真实性免责 B、传递免责 C、不可抗力免责D、表面不符免责

19、下列险别中,保险责任最大的基本险别是( C )

A、平安险B、水渍险 C、一切险D、附加险

20、下列交易中,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的是( C )

A、我国从美国进口飞机 B、百度公司的股票在美国销售

C、我国某公司从秘鲁进口一万吨鱼骨粉D、内地游客在香港选购首饰

21、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

A 可以撤回 B 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 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 视为撤销

2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 B )。

A 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B 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C 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

D 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23、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 C )

A专利法 B商标法 C版权法 D专有技术?

24、《世界版权公约》的制定机构是( B)

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B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 WTO D 经济合作开发组织

25、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 B )

A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B 是一个经济实体

C 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D 不是一个经济实体

26.在( C )术语中,卖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A CFR B CIF C FOB D CIP

27.目前我国采用的海关征税方法是( B )

A 从价税 B 从量税 C 混合税 D 选择税

28.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是( B )

A 有条件的 B 无条件的 C 单边的 D 双边的

2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 B )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30.《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 D )

A 近现代国际习惯法 B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C 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D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31.“国家干预下,实行保护贸易”的主张是( A )提出的。

A 李斯特 B 亚当·斯密 C 休谟 D 大卫·李嘉图

32.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新议题是( D )

A 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

B 政府采购,反倾销,农产品贸易

C 纺织品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

D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3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买方支付价款的地点为( C )

A 买方营业地 B 卖方营业地

C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D 合同签订地点

34.关贸总协定历史谈判时间最长,参加国家最多的是( A )

A 乌拉圭会合 B 东京会合 C 肯尼迪会合 D 狄龙会合

35.英美法认为违反合同的主要补救办法是( C )

A 实际履行 B 宣告合同无效 C 损害赔偿 D 减低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AB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约翰·安特卫普规则》 D、《汉堡规则》

2、下列提单中属于无效提单的是( AB )

A、倒签提单 B、预借提单 C、装船待运提单 D、清洁提单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ACD )

A、 合同的有效性 B、 合同的成立

C、 货物的所有权 D、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问题

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ABCD )

A、所有权担保B、知识产权担保

C、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D、无担保权担保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 AB )

A、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B、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按合同价格付款

C、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一部分,按交货时市场价格付款

D、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一部分,按合同价格付款

6、以下贸易术语中,属于装运合同的术语是( ABC )

A 、CIF B、 FOB C 、CFR D、 DDU

7、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 A B C D )。

A?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B?证明航空承运人接受了货物?

C?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

D?计收运费的依据

8、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A B D )

A 外国合营者与我国出资者共同举办 B 中外出资者共同经营管理

C 其法律性质为契约式合营 D 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篇三:从某银行涉保证金案件判决书看保证金担保实操中的问题

保证金质押担保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从银行涉保证金案件的三级法院裁判分析

编者按:保证金质押是银行信贷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目前为止,对于保证金质押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近年来,虽然各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不断对这一规定的内涵和标准进一步加以明晰,但是一些商业银行在保证金质押担保中由于自身操作的不规范导致保证金质押无法得到司法机关裁判支持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下,法哥就以一个银行涉保证金质押的纠纷案来说明银行在保证金质押担保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某银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及裁判文书号:

二审:山东省高院(2013)鲁商终字第89号

再审: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2060号

二、案件背景

某银行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2247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系专户,只能用作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付。

某银行与某公司又签订了《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约定,出质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出质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等向保证金账户中逐笔交付保证金。

2012年7月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确认书约定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所对应担保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发生的债务,被担保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保证金金额为700万元。并约定“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将保证金存入我司在贵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账号:2247),并将其冻结。”

其后,第三人与某公司等因民间借贷纠纷在垦利县人民法院诉讼,案件调解生效后,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7月,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垦胜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公司在某银行账号2247存款18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17日。 某银行于2012年8月30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2012)垦执字第356-1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异议。

某银行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某公司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确认某银行对账户2247内款项700万元优先受偿。

三、一审法院裁判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该规定,保证金质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保证金必须特定化。保证金特定化的形式可以是特户、封金或者保证金账户的形式。而该案中的保证金质押不是特户、封金形式,也不是保证金账户的形式,因为保证金账户应当是专门为设立保证金质押而设立的账户,不能是一般账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也不应当还可以正常流转。

根据某银行提交的2011年东支企借字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7条第1款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2247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

理,该账户系专户,只能用作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付。该条约定已明确了上述账户的性质为专户,用途仅为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第四条中也明确载明了将保证金存入的账户2247是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虽然双方都自认设立的借款发放一般账户亦是保证金账户,但是该约定不符合关于设立保证金专门账户的法律规定,也不能改变涉案的账户为一般账户的性质。

第二、保证金必须移交债权人占有。即使涉案账户可以认定为保证金账户,也因为没有将保证金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导致质权未生效。质押权的生效是以转移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只有质押物转移了占有,质权人控制了质押物,才能取得优先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该案中,2012年7月18日垦利县人民法院查封时,某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及垦利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载明的内容均显示涉案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该账户中的保证金未被特定化,某银行对该账户中的保证金70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控制权,质押权未生效。因该案中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存放保证金,仅约定将借款发放的一般账户同时做为保证金账户且未对账户内的保证金款项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导致保证金未特定化,故某银行要求以在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2247内的700万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二审法院庭审中新情况

二审法院庭审中,某银行提交新证据,1700万保证金冻结业务的电脑画面、垦利法院工作人员录音复制光盘及垦利法院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证言,证明法院冻结存款时,银行人员已经向其说明该700万元已经被冻结。同时申请证人(东城支行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以上内容真实性。

原审第三人对此均不认可,同时也提交一份垦利法院同一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证明法院工作人员记不清楚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说过该700万已经冻结和是否看过业务冻结的电脑画面。

五、二审法院裁判及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这里所指的保证金其形式上的特定化应当是将保证金存入专门为设立保证金质押而设立的账户。

本案中,虽然某银行提交的2011年东支企借字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7条第1款约定2247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系专户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付,但是该专户只是双方的一种内部约定,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专用存款账户(依规定专用存款账户实行申请核准制度)并非同一概念。

某银行认可涉案账户是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双方约定设立的该账户亦是保证金账户,这该约定不能改变涉案账户为一般账户的性质,另外某银行二审提交的证据同样不能改变该账户为一般账户的性质。

既然涉案账户系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是一般存款账户,故不能认定某公司在其账户内存入的700万元已转移占有,某银行不能以约定或内部行为的效力对抗第三人。结合2012年7月18日某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及垦利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载明的内容,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涉案账户中的保证金被特定化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某银行要求以在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2247内的700万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某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法院裁判及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以动产设置担保的质权,也需满足交付的公示要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金钱作为特殊的质押财产,必须达到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

银行作为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出质人交付的金钱作为质押财产,应当依法将质押金钱放置于专门的账户,并且对任何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立质押的外观,否则难以区分该金钱是出质人交付的普通存款还是质押财产。

本案中,某银行与某公司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7条第1款约定,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223407818347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系专户,只能用作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付。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第四条第1项约定,“出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出质人某公司出具的《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第4条载明“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将保证金存入我司在贵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账号:223407818347),并将其冻结。”从以上合同内容可知,当事人约定了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事宜,但事后并未设立。

虽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223407818347账户为专户,但约定的是作为贷款发放和支付的专户,仍然属于一般账户的性质。尽管某公司将700万元存入该账户,但因该账户不属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不能达到质押财产特定化的要求。

事实上,直至人民法院因另案采取保全措施时,该账户内700万元仍未显示出质押状态或者被采取冻结措施,某银行的质权并未设立,不能对抗第三人。

此外,某银行向本院提交的《贷款到期通知书》载明,2012年9月6日,某银行通知某公司,借款700万元将于2012年9月12日到期,要求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该证据亦与某银行主张的已于2012年8月15日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相互矛盾。

故二审法院认定某银行对223407818347账户内的700万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的再审申请。

七、对法院裁判的品评

从三级法院的裁判理由来看,一二审法院首先要求的是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这也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了的内容。怎样才能特定化?一审法院遵循担保法司法解释,列举了三种特定化的方式,即“特户”、“封金”和“保证金”。并且指出,本案中银行所采取的方式,既不是“特户”、“封金”形式,也不是“保证金账户”形式。从字面上理解,所谓的“特户”,应当是采用了一个专门账户,这个账户仅用于存放质押的金钱,不应有其他任何用途;所谓“封金”,应当是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其所表现出来的也是资金的封闭性和资金用途的特定性。对于“保证金”形式,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等同于“保证金账户”,即应将用于质押的金钱存放于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且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再随意流转。 除了“特定化”外,一二审法院还明确要求金钱质押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但是在具体阐述“移交占有”这一问题时,一二审法院均语焉不详,未能明确“移交占有”的标准。在法哥看来,所谓“移交占有”,最基本的含义应当是控制权的转换,即原来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控制的金钱,其控制权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从这一解释来看,“移交占有”可以是将资金直接转入债权人账户,也可以是虽然未入债权人账户,但是该部分资金已经由债权人控制,包括作为银行的债权人通过冻结资金或者冻结账户的方式取得控制权。而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资金未能“移交占有”的理由也是某银行将用于质押的资金仍然放在债务

人的一般账户中,且未通过冻结等形式实施有效控制。虽然本案二审中某银行提出了其已经对案涉资金实施了控制的新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显然并未被二审法院所采信。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从物权法上质押“交付”的功能角度提出,动产的质押,应当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之后,最高法院又进一步解释:对于银行设定金钱质押,应当“依法将质押金钱放置于专门的账户,并且对任何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立质押的外观”。即必须体现出质押公示这一要件。

综合一二审、再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法哥认为,当银行作为债权人,设立金钱质押担保之时,质押生效的条件应当至少包括:

1、“特定化”

特定化的形式可以是账户的特定化,包括“特户”和“保证金”两种具体方式,也可以是金钱数额的固定化,即“封金”。

2、能够达到物权法上动产质押公示效果的“移交占有”。

也就是说,“移交占有”是金钱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移交占有可以有各种形式,包括直接交付,包括控制权的交付如银行冻结资金,或者银行冻结账户,或者银行控制账户使其资金只进不出等等。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在“移交占有”的结果上,必须达到物权法上动产质押的公示效果,使其“对任何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立质押的外观”。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都不能构成有效的金钱质押。

本案之后,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发布,后又作为第54号指导案例的农发行与张大标等借款纠纷案中,虽然判决书承认了在保证金账户中金额浮动情况下金钱质押的有效性,但是对于上述两个要件,却均未有任何改变。

八、对某银行操作上存在问题的分析

通过法院的判决理由,我们基本上可以梳理出某银行在本案所涉的金钱质押处理上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业银行在保证金担保业务中经常会犯的错误:

1、将保证金存放在一般结算账户中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格式合同的内容,似乎某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意图是要将保证金的存放账户区别于一般结算账户的,因为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要开立“保证金”账户来存放保证金。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又把资金存在了一般结算账户当中。

正是这简单的一存,导致了某银行精心设计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土崩瓦解,最终造成了700万元的担保无法获得法院裁判的支持。

2、未能保留足以证明金钱“转移占有”的充足证据

对于案涉的700万元,某银行到底有没有采取冻结措施,似乎成了“罗生门”,银行坚称自己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在二审中提交了截图和员工的证言,而前往实施冻结扣划保全的法院工作人员却称“不记得”是否存在冻结。

加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某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及垦利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载明的内容均显示涉案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使得案涉金钱是否符合了“转移占有”的标准,无法说清。

既然无法说清,某银行又没有举出更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佐证,按照证据规则,也只能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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