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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单位事假制度

制度2019-06-11 05:12书业网

篇一: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请假程序

第一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总务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总务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二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

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当日上班开始2小时内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说明理由及预计返岗时间,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员工请假1天以内经部门组长批准同意;请假2天以内部门主管批准同

意,请假3天以内科长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科长批准同意后,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总务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组长批准和部门主管同意,否则做旷工

处理。

第六条 部门组长和部门主管请假,须经科长和总经理批准,总务部备案。

第七条 一般员工请假时组长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后确认工作可以正常进行

后签字,组长和主管请假时需提前安排好备份人员,确保请假期间工作可以正常进行。

各类假种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单位为4小时。员工因私事请假,每月不应超过3天。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事假超过15天,对于请事假超过15天的员工,取消年终奖金。

㈡公假:员工因公请假,如培训等与公司相关的事项,工资照常发放。 ㈢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根据医嘱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请病假,并应当向公司总务部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和病假证明进行备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经理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相关证明原件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3.员工所享受医疗期设置:员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最多至24个月。

4.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期工资根据员工在

公司连续工龄设置:

① 连续工龄不到两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60%计发; ② 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70%计

发;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80%计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100%计发;

5.员工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济费。病假期工资根据员工

在公司连续工龄设置:

①连续工龄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到不满三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50%

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60%计发。

支付疾病救济费的,公司不再支付员工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上述所称的“假期工资基数”为员工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6.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致伤者均不能按照病假处理。

㈣工伤假:

① 因工负伤的员工,由公司领导认可并开具证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 因工负伤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凭工伤认定书到公司登记,享受工伤假待遇。工伤假期间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并计入有效出

勤天数;原先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在次月工资结算时补足差额。

公司对工伤员工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不能在原岗位胜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岗位。

㈤丧假:

①凡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凭相关证明给与三天丧假。员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丧亡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1个工作日的丧假。

② 丧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开使用;

③ 丧假如遇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④丧假期间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70%发放,不计入有效出勤天数。

㈥产假、陪产假: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③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④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员工,凭医院证明,所在单位给予连续七日护理假;发放基本工资。

㈦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㈧婚假:

① 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证书上表明的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员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② 婚假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并出具结婚证,经总经理批准后一次性连续休完。 ③ 婚假自结婚起(以结婚证书表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员工在上述有效期内或离职时没有休婚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④ 婚假期间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70%发放,不计入有效出勤天数。

㈨ 国家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假。

员工每年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日。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休假办法,结合公司业务需要,在节前发布通知。

以加班抵消请假的,由各部门组长进行统计并上报总务部。

附 则

第一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未经本部门直属上级批准,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2个小时以上的,一律作旷工处理;一周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记旷工1天,当月全勤奖不予计发,另扣发3天工资。同时计入年终奖金评定。

第二条 员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

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总务部所有。

第五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立贝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6年6月26日

篇二:事假管理规定

病事假有关文件规定

一、病假管理规定

国发[1981]52号和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规定:

1、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则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说明: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二、事假管理规定

辽人发[2000]1号文件规定:

1、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休假。

2、工作人员事假假期待遇: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年累计事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上述规定中的减发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基数,工勤人员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津贴部分和人格补贴以外的补贴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4)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5)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婚丧假管理规定

辽人发[1991]14号和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件规定:

1、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工作人员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天。

3、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产假管理规定

国务院1988第9 号令、劳险字[198

8]2号、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件规定: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4、女职工产假期间,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2000]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假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批准权限是:单位正职请假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单位中层领导请假,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事假假期的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

上述规定中的减发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基数,工勤人员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津

贴部分和价格补贴以外的补贴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五)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假期 办法 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0年1月 17日印发

篇三: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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