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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起诉状

担保书2019-07-08 21:41书业网

篇一:起诉状-银行案件

起 诉 状

原告:银行A

地址: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告一:B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被告二:C自然人 女日生 汉族(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质押担保起诉状)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三:D自然人 男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欠付利息34,617.92元(计算至2012年1月29日,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0,000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 ]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391%,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 ]万元的172.41吨高棉酸枝(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2011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苏盛永资产监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 ]监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2011年1月2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500万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12年1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34,617.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 ]人民法院

银行A

2014年[ ]月[ ]日

篇二: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2014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原告广东洋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三:抵押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X 男 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止);

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拍卖、变卖以及抵押登记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并与原告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到XXX年XXX月XX日被告必须还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有的机动车(车辆品牌:本田、型号:XXXXX、车驾号码: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机动车牌号码:苏BMWXXXX)为债务设定了抵押,该抵押也进行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现今已早过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今特具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具状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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