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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担保

担保书2019-07-08 21:42书业网

篇一:如何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几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几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两个问题略加阐述:

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

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

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

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并存同一债权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着障碍,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只是给银行多加了一层保险锁,使其债权受偿的机率大大加强了。因为银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法所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同时在该协议书中注明: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资金到位后,银行将转让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和担保权给保险公司,银行将不再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篇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

公司员工担保书 篇二:工作担保书范本工作担保书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邮编: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合同工驾驶员,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驾驶员工作。

2、乙主同意根据甲方的规定,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完成本岗位工作的任务,保障甲方

一切用车需要。

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工作担保书范本

1、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元。其它按当月所行驶公里奖即:[大车(丰田、

子弹头)0.2元/公里,小轿车0.15元/公里]。

2、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发放乙方医疗费15元,今后因病就医,药费由乙方自己负担。

3、国务院规定的法定休息的,因工作需要加班,甲方付给乙方300%的工资。

4、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餐和集体宿舍。

5、甲方从2004年1月起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

违反法规和制度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直至解除合

同。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工作担保书范本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保险公司,担保)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

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2)不服从管理或在工作中严重有损甲方单

位形象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员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作担保书范本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11.1.20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

知保监发〔2011〕5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5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本通知所

称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

(三)海事担保。

二、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

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

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按照上述(一)、(二)项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 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四、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

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五、各保险机构应当对照上述要求,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对其中涉及

对外担保的内容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保监会审批。

六、各保险机构应当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

为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如实填写《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

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经清查确无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的,也应当

实行零报告。

七、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

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

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八、各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监会将

加大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

以严肃处理。

九、在本通知发布前,保监会制定的其它有关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王中合

联系电话:010-6628653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填报单位(盖章): 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说明:1、本表所统计对外担保为在本通知发布后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且仍然有效的对

外担保;

2、担保业务类别及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其它四种类别;

3、审批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内部其它机构五种类别;

4、合计栏只需填写担保金额、反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占保险机构净资产额比例三项数据。 篇四:某公司担保书

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一、担保人 愿意为被担保人 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 公司工作期间,若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

私自占有公司财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造成债务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

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

单位: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五、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

六、担保期限:自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合同到期6个月以后止。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月 日 备注:

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顺序选择,

担保人应有固定收入。

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

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篇五:

员工入职担保书

员工入职担保书 注:1、担保人必须是有正当职业的常住户口,提供单位工资证明

2、交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保人必须亲临公司签订担保书。

4、重要岗位担保,还要亲临担保人家做家访。

篇三:让保险来担保诉讼保全

康为民代表:让保险来担保诉讼保全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欧阳梦云)“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作出了等额财产担保要求,但由于这个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本太高,很多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康为民认为,在当前这种社会局势下,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应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他在调研时,多次听到当事人说,‘如果由保险公司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法院就为我们解难了’。康为民与法院同志商量,认为是好办法,但省一级无权作新规定。

康为民建议国家建立保险担保机制,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由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进行保险来提供担保,使一些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财产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减轻诉讼保全成本;二是制定合理的财产诉讼保全费率。

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否具备可行性?康为民表示肯定。他说:“从国外看,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且外国独资保险公司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尤其我国已云南、天津等地试运行,效果良好。

从现行法律看,当前法律没有禁止法院接受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且现实开办类似业务与《保险法》不冲突;同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也是一种司法救助形式,可使一部分没有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司法的救助期待中转向保险来实现投入与回报均衡,更能实现司法救助合理化和最大化。

康为民认为,对诉讼财产保全进行保险,能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当事人因经济状况不利而导致权益受损现象发生,确保司法公正。首先,降低了诉讼门槛,可维护弱势当事人权利,尤其担保费率低和无需再担保,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其二,可缓解执行难问题,通过保险担保可提高案件保全率,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发生。其三,可分散担保风险,保险担保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变动等因素影响,可使诉讼风险降到最小。其四,保险公司介入诉讼保全,犹如在财产保全“保险锁”高墙边搭了一个梯子。且增加了担保主体、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发展空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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