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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超过时效答辩书

担保书2019-07-08 21:44书业网

篇一: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12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

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2012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

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律师:侯涛律师 联系方式:13608055493

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律师事务所

篇二:长期欠款答辩状

长期欠款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买卖纠纷提出以下答辩:

被答辩人所诉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首先,答辩人从来没有欠被答辩玉米款及玉米,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欠条并非答辩人所写,所以,被答辩人对我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的欠条时间至今长达十几年之久,显然不符合常理。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答辩人所提出的是债权请求权之诉,即使该欠条是答辩人本人所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也早已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说睡觉的人”。

再次,不排除被答辩人恶意起诉答辩人,故意侵害答辩人的名誉,在此答辩人不放弃反诉及追究被答辨认的权利,同时,也请求法院能够伸张正义,依法作出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也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与被答辩人不是说很熟总算认识,但令答辩人难以理解的是,被答辩人竟为了8000元与答辩人对簿公堂。答辩人虽然不是很富有,也不能保证自己做过什么错事,但不至于将这8000元的债拖至今天。相比之下,我也要提醒一

下被答辩人,竟为了这8000元将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扪心自问一下,以前长达近二十年里为什么没有催过我,被答辩人也是年近古稀之人,能够做出如此违背良心和诚信之事。

最后,答辩人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三:担保起诉一般要多久会收到起诉书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在多长时间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法定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

可以是程序方面的,比如提出原告没有诉权,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比如说明纠纷的原因、案件的事实,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

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

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 被告:,男,汉族,成年,

住新乡市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

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

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

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篇三:担保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

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

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

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

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

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

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

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

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

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

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

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

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

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

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

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2014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

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

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

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

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原告广东洋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洋艺建

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年 月 日篇四: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出生日期 xxxxxxxxxxx 现住址 xxxxxxxxxxxxx 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贾贵忠 现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东库街163号 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陈中贵 现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东库街163号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付清所收租赁本金xx万元整,及所欠租金

xx万元整。

2. 请依法判决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及本金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

定是15%,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

3. 请依法判决因被告不履行合同而由此造成的业主误工、交通等费用xx元整。(大家可

以自己先计算个数,误工费咱们彼此可以作证,交通费最好保留相应票证,一并附上)。事实和理由:

在2009年12月。我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同内蒙古元信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担保函,将蒙苑广场xx商铺以购买商铺返租金的方式转租给内蒙古蒙苑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我一次性给付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铺总金

额xx万元,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季度给付租金,租金按照本金的15%计算,现

合同(合同编号)已到期(或者大家有的是未到 期,但他未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该公司拒不退还我购买商铺本金

xx万元以及从2013年年初开始的租金xx万元,合计xx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现将该公

司起诉贵院,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收据为证。 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按照与我们签署的担

保函约定,在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约定时,应主动承担起担保责任,

给付我们相应的本金及租金,但该公司始终不予理会,故将该公司一并列入被告。

对于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本金及租金逾期利息的要求,在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均有规定,现按照合同约定一并列入。对于误工,交通等费用。本人从2013年初开始,不断去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讨要本金及租金,期间频繁向单位请假并自负交通费用,不但给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

影响,并由此产生了xx元整(误工费x日x200元,交通费xx元)的相关费用,因此本次起

诉一并要求给予赔偿。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相关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全额归还所欠款项,并赔偿响应给我造成的

各项合理损失。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此处需亲笔签字)2014-2-10 附:

(1)

(2)

(3)

(4)

(5) 租赁合同 担保函 缴款收据 银行对账单 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

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照复印件篇五:律师写上诉书和起诉书多长时间能写完费用一样

律师写上诉书和起诉书多长时间能写完费用一样吗 我和他结婚不到一年因他不顾家,从结婚起我们吃的用的都是我从娘家拿的。结婚后一

直都是我父母养活我,在这中间还借了我父母的八百块钱。现在我们也分居了十个月我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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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协议书、离婚起诉书、收养协议书、赠与合同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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