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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牧业法治培训班上的讲话

培训方案2019-07-09 03:03书业网

篇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推进农业法制化进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推进农业法制化进程 ---天水市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发展记实

天水市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天水市麦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批复》(天机编办发?2010?245号)精神,以麦区编办发?2011?12号文件《关于成立天水市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下发文件,于2011年3月成立。

天水市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区农业局,核定人员编制12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员10名。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全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负责本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负责承办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区委、区政府批示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区直有关部门移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经过积极筹备,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已初步完成了办公室改造等办公所需的基本办公设施设备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位于麦积区农业局三楼,执法人员已经到位,办公室改

造全面完成,办公桌椅、电脑等基本购置,各种制度已经确立,队长、副队长、执法中队中队长职责制作成制度牌装框上墙。

从4月份人员基本到位以来,大队依照单位职责对人员陆续进行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初步培训,并要求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强化业务技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全面开展农业执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8月17日,天水市麦积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区农业局办公大楼前举行了隆重的揭牌仪式,预示着麦积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将步入正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将全面开展,为进一步完善麦积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规范麦积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麦积区农业法制化进程拉开了帷幕。从此,麦积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将以暂新的面貌出现,为麦积区农业快速、可持续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9月6日,派出2名人员参加了由省农牧厅法规处举办的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培训班,并由这2名人员牵头,对全队人员就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案卷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培训,提高了执法能力。

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麦积区是农业大县,农业经济占全区农民经济收入的比重较大。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将农业经济增长放在增加农民收入的主导地位,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生产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强力推进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使全区农业生产迈上了新台阶。但是,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部分乡镇农资市场的不规范化经营、农资质量问题依然存在,但由于地方管理存在多头执法、执法不严等,使得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农业生产中有关农民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民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维权意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麦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决定,从全面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入手,大力推进全区农业法制化进程,努力提高农民的知法、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利用法律武器来整顿全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市场,提高农业生产安全,为全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 积极组织,制订“农业行政执法年”实施方案

按照年初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及“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的要求和部署,今年4月份区农业局召开了农业行政综合

执法工作大会,成立了以农业局局长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农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种子等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局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制订了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 培训工作人员,提高自身执法能力

在全面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之初,为达到宣传的效果,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就农业法律法规对大队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就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合理合法等,使他们掌握了农业法律法规,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增强了执法能力,为进一步开展执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的知法守法意识

从4月份开始,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分阶段开展了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范围以区内有农资经营的农产品市场为主,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主,并印制了宣传资料,制作了宣传横幅,使农民群众得到了一次深刻的宣传教育,同时也提高了法律意识。截止目前,全区共组织宣传活动7次,宣传乡镇7个,参加人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发放宣传资料15000余份。

四、 开展联合执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效果,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组织区植保站、区农机监理站开展了联合执法宣传。区植保站就植物检疫证的办理、植物运输中需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整理,制作了植物检疫证办理流程和植物检疫注意事项宣传资料进行了分发;区农机监理站就如何驾驶好农用机械进行田间安全作业、农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等方面制作了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民手里。通过联合执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五、 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宣传的同时,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安装了办公电话一部,并及时将电话号码在宣传的同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以方便广大群众遇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等措施,从根本上使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有了具体了解,起到了宣传作用,达到了宣传效果,为全面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基础。

篇二:法治与市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法治与市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国际

经验及借鉴

摘 要:市场是激励,法治是保障。因此,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都将法治和市场理念贯穿于政府建设、政策制定、贯彻落实以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的各个环节。一是坚持法治立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注重打造守法、诚信、高效、廉洁政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同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营造相对宽松、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农业发展动力。三是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防控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四是既注重农业教育科技投入,也注重农业教育科技实效。在对其经验、做法和趋势进行梳理归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加强法制建设、发挥市场主导激励、明确政府职责、树立“大工业化”思维、构建“大政研”格局、坚持农业教育科技政府投入与产出绩效兼顾、形成中央与地方联动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治;市场;大工业化思维;大政研格局

市场是激励,法治是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同样离不开市场的激励和法治的保障。从国际视野来看,美国、英国、以色列、荷兰、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都将法治和市场理念贯穿于政府建设、政策制定、贯彻落实以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的各个环节。通过立法先行为发展创造公平环境;通过市场机制激发民间创新创造力和社会发展活力;通过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防控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确保农业科技教育取得实效。为更好地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现将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归纳,供探讨交流、学习借鉴。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国际经验

(一)强化立法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法律是规范准则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和依据。正如《决定》中所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为更好地促进农业经营主体良性发展,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比较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明确规范,确保政策连续稳定。美国自独立战争以来,出台了《土地法》、《先买权法》、《分等减价出售土地法》、《农村发展法》、《粮食和农业法》、《农业信贷法》、《反托拉斯法》、《卡帕·沃尔斯太德法》、《合作社销售法》、《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以及《土地政策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农作物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通过低价或免费向农民出售土地、支持小农场主生存发展、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加强农村社会保障、降低农业风险等措施,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发

展环境。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法国、日本以及台湾省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非常重视立法保障,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农业经营主体地位,规范农业经营主体行为,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经营体系。

(二)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农业动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国家中主要有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种模式。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属于市场主导型,尤其以美国最为典型。与大部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法国政府在支持农业发展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始终把农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上。法国有其特殊性,但是从普遍意义来讲,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发挥市场对农业资源的配置作用,强调政府的适度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不断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农业专业分工,增强农业发展动力。

1.助推专业分工社会协同

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是现代农业的显著特征。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在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的演进过程中,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前提和条件,市场化运作是重要推动力量,交通运输设施的完善是其加速演进的物质基础,农民合作经济是重要载体和平台,而政府因势利导、顺势而为,进行适度的资金政策扶持则使其发展锦上添花。其中,土地的规模化和农民合作主要还是市场作用的结果,交通运输设施的修建完善、发展环境优化以及规划政策引导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鼓励,激发各种要素活力,促进农业专业细化分工、社会协同生产。

(1)增强农民主体意识。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和工业化的初期,“羊吃人”等农民被迫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现象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随着工业化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尤其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基本上都比较注重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例如,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时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在推进土地流转中,一般都采取补助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是否参加农民协会或农民合作组织,由农民自己决定,不采取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增强农民主体意识、尊重农民个人意愿,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2)促进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发展。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是现代农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各个节点,如产前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供应,产中耕地、播种、施肥、灭虫、除草、收割,以及产后包装、运输、加工等,都有相应的专业公司提供服务。这种精细的分工,不仅使农业生产更加专业,而且技术也是精益求精,大大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促使着专业进行分工,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激烈的竞争环境迫使各类服务公司越来越专业、精细、卓越。

(3)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专业化的农业服务公司只是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由于历史、国情、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各个国家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是通过各自政府正确引导和大力扶持,农民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本都构建起了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及私人组织等主体,集合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等功能,涵盖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各个阶段,服务内容丰富、形式全面且水平较高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促进农民增收、农工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4)支持涉农民间组织发展。涉农民间组织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中发挥着市场和政府都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代表农民的利益,是联系农民与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如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的宗旨,是代表、保护和提高其成员利益,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游说政府制定有利于农民的政策。还如法国的农民协会、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台湾省的农会等,而且大多属非营利性组织。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涉农民间组织只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遵照市场的游戏规则,一方面政府对其注册没有繁琐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其经营和活动也不会进行过多的干预。不仅如此,他们的活动还相当活跃,甚至

比政府农业部门更为活跃有效。在法国、日本等国家,农协还代行了一定政府职能,如农业政策制定等。

2.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待遇和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基本实现了均等化,城乡差别并不明显,甚至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农场主普遍比城镇居民富裕。基础设施建设普遍网格化,农民(农场主)的文化教育以及医疗卫生、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都统一纳入到政府的保障范围。如新西兰针对65岁以上老人实行了450新元/周的最低养老金,城乡居民一致,从制度上确保了农村居民的国民待遇。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州际公路的修建与养护由联邦政府负责,其他公路则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在艾奥瓦州农村地区,大概每相隔1英里就有1条公路,以方便农民运输农产品。

(三)实行疏堵结合,促进规模经营

为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国际上多采取疏堵结合、综合施策的办法。

1.促进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

土地流转方式与所有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通过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都可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究竟是通过所有权流转还是使用权流转,主要由各国各地的具体国情或区情来决定。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使用权的流转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如英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和政府,土地集中过程中,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所有权流转也并非土地规模化的唯一途径,甚至使用权流转还有可能成为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主流形式。相对所有权流转,使用权流转的成本可能较低,震动也较小。日本实行的是小规模家庭占有前提下的土地私有制,曾经通过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集中;但是后来,为了加快土地流转集中,农地改革的重点已由所有权转向了使用权。

2.实施正面引导疏通

(1)采取直接补助手段。英国为了鼓励自营农场向大型化、规模化与商业化发展,曾在1967 年修订的《农业法》明确规定,对愿意合并的小农场按其所需费用的 50% 进行补贴;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农场主,给予2000 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选择每年不超过 275 英镑的终身养老金。法国设立“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为基金”和“非退休补足金”,对脱离农业经营并转让出自己土地者和提前退休的农业经营者,发放退休金和补助金。日本鼓励小规模农户放弃土地,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并对离农再就业的农民发放转移生活补贴和进行免费职业培训。也有国家为了鼓励小农户租出小块土地经营权而直接补贴给土地出租者。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土地制度变革和农场制度演变中,政府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科技化鉴定了坚实基础。

(2)推进土地整理合并。为了解决土地零星分散和插花地问题,法国和德国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项基金,通过直接投资参与的方式,将一些零星分散的小地块进行合并平整,然后再按照原来协议重新划分,并重新登记确认,从而保证了各自分到的土地连片成块。

(3)取消或放宽最高限额。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丹麦、波兰等国家都曾经对农户土地规模规定了最高限额,但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都逐渐取消或放宽了最高限额要求。丹麦和日本分别在20世纪60年代初和1970年取消了最高限额要求;波兰与前南斯拉夫分别于1971年和1988年,通过立法大幅度放宽了对个体农户土地规模的限制。

3.制定控限堵禁措施

相关政策主要有:一是控制土地租金。由于土地价格不断提高,为避免土地租金过高,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多采取了土地租金控价措施。二是限定最低规模。法国、丹麦、德国等国家对新建农场的最小规模有明确要求。三是保有土地规模。为防止土地被再次分割,法国、丹麦、德国等国家通过土地继承法规定土地只能由1人继承或者出让给1个人。

(四)加强综合防控,避免非农粮化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推行土地流转政策过程中也曾出现过非农化和非粮化的现象,大多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加以防范控制。

1.加强农业用地管理

加拿大《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法》规定,禁止土地流转后在农地上进行建设住宅、用于工商业活动或用于基础设施;对土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规定土地流转后一至二类农地不能改变用途,三至四类农地有条件改变用途,五至七类农地可以改变用途;禁止划入保护区的农地用于非农生产活动,若要在农地保护区进行非农活动,必须提请委员会批准并由市镇发放建筑许可证。法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准在耕地上搞建筑、劣耕和弃耕。如果出现不合理用地现象,国家有权对其土地进行征购、让其出租或者提高土地税。日本通过认定农业者制度确保农地流转方向,亦即引导农地流向那些真正在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经营规模上积极作为的农业经营者。

2.实施正向激励政策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正向激励政策对保护农民基本利益、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如对农地实行较低的地产税税率,按农业产值计征,而将土地租给创业农民的农田所有者,还将会得到每英亩25美元左右的税收抵扣额度;对农业投资实行税收减免,减免额度可达到应税收入的48%,因此农业投资被认为是农场主合法的“避税所”。

(2)实行财政补贴手段。美国对农业的财政补贴政策比较多,较为典型的主要有贷款差额补贴、固定收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等。贷款差额补贴,是政府事先规定各农产品借贷率(类似于最低保护价),由参与政府计划的农民在播种季节前以未来作物产量作为抵押品,按规定借贷率向联邦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申请贷款。农作物收获后,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借贷率,农民可按市场价格销售农产品,按借贷率偿还贷款;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借贷率,可按照低于借贷率的市场价格偿还贷款。固定直接补贴,是政府预先确定各年直接支付总额,再按既定比例计算出各个品种的直接支付总额,然后根据产量对每一补贴品种确定一个固定的直接补贴率,以此计算给农民的直接补贴额。美国不断扩大直接补贴品种,并调整了直接补贴面积计算方法。反周期补贴,是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二者之差所进行的补贴。有效价格为市场价格、贷款率两者中较高者与直接补贴率之和。这一做法可以有效避免农民同时获

①得贷款差额补贴和直接补贴。有时,美国也会通过适当调低某些粮食产品目标价格的办法

变相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另外,为了保护耕地,美国还制定了耕地休耕补偿政策,就是政府对超过规定比例之外再休耕的土地给予直接补偿。欧盟实施可持续的农业补贴政策,即将农业补贴政策与农业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统一起来。重点支持向农场主提供环保技术援助,推广应用环境友善型农业技术、生产经营方式,保护乡村遗产以及田园风光等。从而,将农业问题由过去单一的粮食安全目标提高到了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持续发展等在内的综合考量高度上。

3.实行负向激励政策

通过负向激励政策,抑制或禁止土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加拿大对土地流转实行差异化交易税政策,税率在0.5%与2%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土地转让价格和土地使用目来决定。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征收高额的土地开发交易税来抑制农地开发现象,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农户之间的耕地交易税来确保农地能更大程度上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荷兰、法国规① (1)当市场价格低于贷款率时,农户获得贷款差额补贴。这时,有效价格就是贷款率与直接补贴之和,当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反周期补贴,反之不启动反周期补贴。(2)当市场价格高于贷款率而小于目标价格时,贷款差额补贴不启动。有效价格等于市场价格与直接补贴之和,当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反周期补贴,反之不启动反周期补贴。(3)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贷款差额补贴不启动。有效价格为市场价格与直接补贴之和,显然有效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故不启动反周期补贴。此时,农户得到的补贴只有直接补贴。

定,国家有权对弃耕或耕作不良的土地征收、提高土地税,或者令其出租。西班牙在1979年明确规定,拥有50公顷以上灌溉地或500公顷以上干旱地的农场,耕种面积须达到拥有土地面积的80%,或者产量须达到正常水平的70%,否则国家有权对其土地进行征购。

(五)实施直接扶持,助推主体壮大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都比较重视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经营主体进行直接扶持,助推其健康发展、不断壮大。

1.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①(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对农民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金及其他收入

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农民合作社税收仅为工商企业的1/3左右。加拿大对合作社社员的惠顾金不征收所得税,对新成立的合作社在3年内实行所得税免征。日本对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减免税费10%左右;对农协法人实行特殊税制,农协所得税率为 23%、事业税率为8%,明显低于一般企业40%的所得税率、12%的事业税率。在法国,农民合作社可免缴生产净值35%-38%的营业税。韩国合作社法人税(即所得税)适用税率仅为5%,远低于一般企业20%的适用税率;合作社的加工企业和商店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

(2)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德国对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实行5 年创业资助和7年投资资助政策。创业资助项目包括人力资源、办公设备、信息获取等,投资资助项目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以及农产品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方面的投资。加拿大每年都向合作社联盟拨付经费补贴,另外还随时根据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审批再给予专款资助;提供资助为合作社的产品做市场调查,为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提供补贴;而且,政府开展的一些农业项目也会让合作社参与。日本对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照厂房、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给予补贴。

2.促进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壮大

就其本质而言,专业大户其实就是专业性和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家庭农场也主要分为专业性和综合性家庭农场,或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家庭农场。因此,对专业大户的支持政策主要还是体现在家庭农场上。

(1)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对农场主的所得税,实行农业收入“现金记账法”和“收付实现制核算法”,使当期所得税大为降低,既增加了农场主的流动资金,也促进了农业投资;农场主购置机器设备的款项作为资本支出,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在当年收入中全部扣除;对非高附加值的农业,遗产税实行土地农业价格计征优惠;满 10 年后出售继承的土地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标准市价计算成本。澳大利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旱涝、疾病等灾害,农场主因杀掉羊、牛等牲畜所带来的损失,由政府承担,而且当年计税收入只按当年总收入的 1/5 为基数进行计算,其余的在以后得年份利润中扣除;农场主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用农业生产设备免缴销售税。

(2)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是美国支持家庭农场最主要的政策工具,对多数经营亏损的小型农场而言,财政补贴甚至是维持其生存的基础。美国对农场按不同规模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主要是旨在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农产品相关补贴和旨在鼓励休耕的土地保育补贴。根据美国实践情况看,农场规模越大,越容易获得补贴,而且获得的补贴也越多。英国根据各个农场农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农场播种面积对农产品差价给予补贴,与美国情况一样,农场规模越大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

3.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培育

农业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一头连着市场,一头① 惠顾金:合作社社员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或向合作社交售农产品,或者分享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均被视为合作社的“惠顾者”。惠顾金就是基于合作社社员对所在合作社尽到惠顾义务这一前提条件,分配合作社年终利润盈余时(支付股息税金并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根据惠顾者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所得。

篇三:铜仁地区农业局法制科(执法支队)2008年度半年工作总结

铜仁地区农业局法制科(执法支队)2008年度

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根据地区农业局和省厅法规处的工作部署,地区法制科(执法支队)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努力推进依法治农和依法行政,加强对以种子、农药和复混肥为重点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 先后组织实施了春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行动、以种子为重点的春季农资市场交叉检查行动、复混肥集中整治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努力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杜绝了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保障了灾后农业生产恢复重建及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截止6月底,全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224人次,检查市场980场次,检查经营户3062户次,检查企业数22个次,查获涉嫌违法产品数量91760公斤(其中:种子2446.4公斤,肥料89000公斤,农药196.18公斤,甲胺磷等高毒农药117.6公斤);货物价值15.7307万元,受理案件(投诉)举报案件数9起。简易案件查处数52起。一般案件立案65起,结案39起,涉案人数65人,共处罚没款56311.5元。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春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行动。

根据贵州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黔农办发[2008]27号)要求,今年2-4月,地区农业局在全区组织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行动,采取

了多项有力措施,2008年春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4月底,全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448人次,检查市场325场次,检查经营户2030户次,检查企业数15个次,查获涉嫌违法产品数量78697公斤(其中:种子2436.4公斤,肥料76000公斤,农药152.9公斤,甲胺磷等高毒农药107.7公斤);货物价值13.8642万元,受理案件(投诉)举报案件数8起。简易案件查处数33起。一般案件立案44起,结案25起,涉案人数48人,共处罚没款36651.5元。

(二)以种子为重点的春季农资市场交叉检查行动。

3月21-26日,地区农业局组织了地、县农业局的执法人员50人,分成5个组,在全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种子为重点的春季农资市场交叉检查行动。检查组对各县县城所在地和2个以上赶场乡镇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共检查了31个乡镇、14个农资专业或批发市场、11个农资生产经营企业、311户农资经营网点或门面,发现涉嫌违法案件38起,检查组依法实施当场处罚21起,作为地级督办案件移交各县农业局查处17起。其中种子案件12起,农药案件1起,肥料案件4起。共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种子636公斤,其中未经审定的种子108公斤,未办理备案登记证销售的种子528公斤。查获甲铵磷等国家禁用农药52.75公斤。查获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的复混肥82.8吨,其中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生产的复混肥22.5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使用失效肥料登记证销售的复混肥60.3吨。涉嫌违法农资产品标值10.8万元。检查组移交各县农业局的17个案件全部作为2008年地级督办案件,要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检查组在

进行市场检查时,积极向农民宣传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农资识假辨假和维权注意事项等知识。并参加了各县农业局举办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向农民发放了《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5000多人次,张贴宣传标语200余条。检查组还向各县农业局反聩了检查情况,交流了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农业行政处罚和植物检疫等执法工作经验,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交叉检查行动不仅有力的促进了春季为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而且为各县执法人员创造了一次很好的交流和学习机会。交叉检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三)2008年复混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夏季农业生产已进入用肥高峰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复混肥料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黔农办发[2008]84号)要求,3-5月,地区农业局在全区认真组织开展了2008年复混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3月,地区农业局组织对全区复混肥料进行了市场抽检,共抽检了11个复混肥料样品,其中:本地企业产品4个,外地企业进入我区销售的产品7个。经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产品4个,不合格产品7个,抽检合格率36%。面对严峻形势,全区农业系统组织对肥料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进行了全面排查。截止5

月底,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820人次,对全区9个复混肥生产企业、169个复混肥料市场、440个复混肥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进行了排查,共检查复混肥料产品101个次。立案15起,结案7起,查获涉嫌质

量不达标、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等违法复混肥产品11个、42.5吨,责令收回已销售的涉嫌违法复混肥7.5吨,罚款2.8万元。

(四)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农办市[2008]7号)要求,今年3月,全区农业系统围绕“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地区农业局和铜仁市农业局参加了行署在铜仁市举办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活动。组织职工收看了农业部“3.15”电视专题特别节目。活动期间,共发放法律法规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等资料共3万余份、张贴宣传标语(横幅)1000余条、接受群众现场咨询15000余人次。开展现场咨询期间,地区和各县农业局组织讲信誉、有质量保证的20个农资经销企业或种子经销商向农民销售了“两杂”良种、蔬菜种子、优质果苗、农药、化肥等价值42.3万元的放心农资。铜仁地区电视台、铜仁报社等新闻媒体对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进行了跟踪宣传和报道。

地区和各县农业局在各乡镇农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资经营户的门面张贴了印制农资打假举报电话的《铜仁地区2008年双杂良种用种指南》2万份、农资打假举报铁牌550块、《农资经营责任状》1500份。活动期间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6件,开展案件回访16件。

(五)全区农业局系统2008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

2008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三年,也是“五五” 普法的实施年。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切实做好今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确保完成 “五五”普法规划任务目标。为推动全区农业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地区农业局制定了《铜仁地区农业局系统2008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铜地农[2008]20号)。

全区农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五五” 普法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保障了必要的工作经费。坚持与机关组织建设活动相结合,与开展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两不误,双促进”。 去冬今春以来,全区有江口、德江、思南、石阡、玉屏、万山等6个县农业局对种子等农资经营户进行了专题培训会,全区培训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经营户1500余人次,培训率达68%以上。发放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等资料5000余份。

(六)地区农业局清理行政审批及公众服务项目“七公开”核对工作。

根据地区行署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核对进驻项目的函》(铜地行服函[2008]74号)要求,今年6月,我局对进驻地区行署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与行署2007年7号公告《铜仁地区农业局执法事项和依据》进行了核对,核对后的地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其它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3、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备案;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前备案。核对后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进驻地区行署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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