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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理赔投诉的案例分析

案例2019-07-09 11:31书业网

篇一:保险公司不赔款案例

作为有车族, 每年都要花一大笔钱购买各种车险, 但出险后常常遭遇保险公司的闭门羹—— 车险拒赔,这让很多车主郁闷不已。其实,车险拒赔的根本原因在于车险条款对理赔作出的 事无巨细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因而就造成了出险后的 N 种不赔。作为车主, 不仅要了解保险公司 究竟赔什么,更要了解不赔什 么,趋利避害,尽量减少自己的 损失。不赔之一 酒后驾车案例 去年 8 月晚,孙先生 在驾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 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 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 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 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过,孙先生 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闭门羹”。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此表示,该公司车险保单条款中已经明确提示,保险公 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我国《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 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商报提醒:多数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法的,一经发现会被交管部门严肃处理。但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晓酒后驾车无法获得赔偿的。 据相关人士介绍, 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 情况,一种是喝醉,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 为过失引起的。对酒后驾车,商业三者险是明确不赔的,交强险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垫 付抢救费用。 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2004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 100 毫升 20 毫克,并小于每 100 毫升 80 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 100 毫升 80 毫克为醉酒驾车。 还是记住那句话吧:喝酒莫开车,开车勿喝酒。不赔之二 无牌照车出险案例 陈先生花 10 多万元买了辆新车,并为新车投保了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 任险等,一次缴纳了保费。但出乎意料,不到一星期,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陈先生的新车 却被偷了。在报案并多次自行寻找无果后,于是,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赔了。不赔原因: 新车保险单上有特别规定: “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 日起生效”,因为自己的车牌尚未领到,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新 车投保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附加险可以用发动机号、车架号办理登记手续,出险后 也可以据此认定。而全车盗抢险就不同了,只有正式的牌照才能表明车辆的身份,没有车牌 号码没有办法为车辆登记, 一旦车辆被盗抢, 无法证实车辆身份, 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很大, 所以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要求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 才正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陈先生车 辆丢失在上牌照之前,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责赔偿。商报提醒: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因此, 提醒消费者,在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同时需要提醒车主,一旦发生事故且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也可以超载为理由拒赔。而 对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公司也拒赔,原因很简单:所投保险还未生效。不赔之三 未年检车辆出险案例 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两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 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不赔!因为该车当年没年检。不赔原因: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 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您上了保险也是白上。记者从北京多家产险公司了解到,每年都有因 为车辆没年检而拒赔的事情发生。 商报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 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三者险也不生效,所有赔偿 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是这样规定的,新车在购车后的第二年当月参加年检, 并检测尾气;1 年以上,6 年以内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是两年一检,每年只检测尾气排放。6 年以上,10 年以内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10 年以上的机动车每年要检验两次;15 年以上 的机动车每年检验 4 次,当检测不合格时,实行强制报废。不赔之四 驾驶人未年审案例 刘女士开富康车 5 年了,2006 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 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 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 4 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 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

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 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商报提醒: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 现在多数驾驶证不用年审了,改为 6 年一换证,那更要对换证时间心里有数了。不赔之五 驾车撞了自家人开车撞上家里人的情况虽不多见, 但确实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这一案例曾经轰动全国。案例 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刘先 生下车一看,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 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三者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不赔原因: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 因保险车辆的意 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 通俗地讲, 第三者就是排 除 4 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仅在车险中, 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商报提醒:开车还是安全第一,不要说是自家人了,别人也不能撞啊!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 不赔之六 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案例 李小姐家住三环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小区楼与楼之间划出了一些车位,算是一个 地上停车场。每个月李小姐要交给物业 300 多元停车费。去年 6 月,李小姐 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失。 李小姐 因为上了车险全险, 因此她以盗 抢险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没想 到,得到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 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不赔!不赔原因: 按照保险公司的 规定, 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 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 保险公司 一概不负责赔偿。 因为上述场所 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 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刮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商报提醒: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 车费收据。 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 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 据悉,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不赔之七 对方全责你不追偿 案例 去年 4 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别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因为对方喝了 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想赔钱想耍赖。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 直接向

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不赔原因: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 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商报提醒: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 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不赔之八 未及时报案或擅自修复车辆案例 小王在郊区开车途中,不小心撞上一块大石头,导致水箱漏水,情急之下,小王 就近找了一家修理厂修好继续赶路。 回到城区才想起报案, 但保险公司以小王没有及时报案 和自行修复为由拒绝赔偿。不赔原因: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 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而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是会拒赔的。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 应当尽量修复。 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 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 司有权重新核定,直至拒绝赔偿。商报提醒: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 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要擅自对车辆进行 修理,要等保险公司定损后再修。相关链接保险公司对您车险理赔说“ 保险公司对您车险理赔说“不”的其他十种情形 情形一: 情形一: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您的爱车遭遇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破坏, 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损失。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情形二: 情形二: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 除”。情形三: 情形三: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 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情形四: 情形四: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 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 2005 年北京夏天暴雨过后逐步浮出水面的。情形五: 情形五: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 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

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情形六: 情形六: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情形七:轮胎丢了、 情形七:轮胎丢了、音响被盗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情形八: 情形八: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 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情形九: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 情形九: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这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 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情形十: 情形十: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 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近日,本报编辑部连续收到多封读者来信,投诉发生车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在这些拒赔 案例中,记者发现,车主通常是在刹车失灵、超载、酒后驾车等情况下发生事故。那么,遇 到这类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就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加以剖析案例一刹车失灵因刹车失灵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林女士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上月底, 林女士一家三口驾车出 游, 当行驶到高速公路某路段时 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行为第三 方受伤住院治疗。林女士本以为自己投保了 三者险, 因而能获得保险公司的 理赔金。岂料,保险公司却以林 女士“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 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但林女士称, 由于自己及丈 夫工作繁忙,并没有多少时间去养护汽车,但若遇到汽车任何零部件发生故障的情况,他们 会马上送去修车厂修理, 从不延误修车时间。 对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林女士也颇有微词: “又不是我们故意让刹车失灵的,这完全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无独有偶,家住上海的刘先生近日也向保险公司申请车险理赔时遇到了类似的拒赔情 况。 他对此提出疑问: 保险合同上并未写明“车主必须定期及时养护所投保的车辆”这一项, 况且,并非所有车主都花时间去定期养护车辆,一般都是等车出现故障后,才拿去修车厂维 修的。以此理由拒绝赔偿三者险是否合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有点牵强?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确实有不少保险公司因为这样的理由 而拒绝埋单的案例。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对于投保物品,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其质量、客观 环境等

篇二: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题

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1.2011年11月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安定门桥附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2.案情简介:2008年8月,某市多日连降大雨。加拿大某国际公司驻该市代表处的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王某驾车送他到机场。行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还不断的向桥底部汇集,没过了王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道地势较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较深,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有部分积水被吸入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并说明理由?

3.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11日至2008年1月10日。2008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4.张某将其私有捷达车先后向某市6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每家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而该车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后来,张某伙同6家保险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策划制造该车因驾驶不慎造成严重碰撞事故,车辆几乎报废,分别从各家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合计达50多万元,事后张某与几名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私分该款。而车辆驾驶人员是张某雇佣的民工,受伤虽然严重,但事先签订协议,以5万元完全了结,互不打扰。不久,此事败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请对该案例进行评析。

5.某日,驾驶员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一石子,石子高速飞出击中路

边行人李某一眼,致其重伤,被送医院治疗,花费15000元。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双方均不负责任,李某经伤残鉴定为4级伤残。由于该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损失较大,王某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就李某的治疗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理由是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不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理由是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由于压飞石子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来说,这种情况都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事故是由于保险车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当时车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为:“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你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认为应哪种意见比较合理,并阐述理由。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请进一步分析应如何赔偿。

6.徐某驾驶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开来的农用车相遇,农用车司机田某当即向右打方向避让,由于速度较高且转向较快,导致农用车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一名乘客重伤及司机田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2.3万元,而徐某的捷达车却安然无恙,只是徐某被吓出了一身冷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徐某驾驶的捷达车己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徐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从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农用车方的损失。而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坚持本案中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请对该案进行评析。

7.翟某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后来,随着新车型的出现,他有了换车念头,而此时朋友郎某想购一辆二手车,双方商谈后确定成交。郎某向翟某支付购车款后,翟某将汽车钥匙给了郎某,让他先试开几日,然后再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尚未来得及过户,郎某开车就发生碰撞,造成保险杠、大灯、转向灯、翼(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关于保险理赔投诉的案例分析)子板、发动机罩等损坏。事故发生后,郎某立即找到翟某,希望能帮忙找个地方修车,此时,翟某想到自己购买了车损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认为,碰撞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但由于翟某已将标的车辆转卖郎某,对车辆失去了保险利益,翟某未按保单要求通

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保险合同已随之终止,对于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翟某认为,虽然自己把车交给了郎某,但该车并未办理过户,不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自己仍是车主,发生损失后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请分析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事故损失。

8.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李某的伤残费用。

9.某个体户张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大货车购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并按期交齐了全部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半年之后,其雇员李某驾驶投保的大货车,在城乡结合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看到左右无人便离开了现场。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认定李某的离开现场是“破坏现场证据,使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作为车主的张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83000多元损失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事故性质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索赔遭拒后,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认为既然保险单位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对“肇事逃逸免赔”理解不一,就可以推定保险单位没有向张某明确说明过,因此此项免责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单位应赔偿张某已经向受害人赔偿的96000多元损失。请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

10.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一年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发现该车已破旧不堪,提出不要该车,但向保险公司索要免赔的20%赔款。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对失窃车的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

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你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请根据条款和《保险法》规定对此事进行处理。

11.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机盖掀起,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承保的保险车辆行驶中,机盖掀起,风挡和机盖受到损坏。

问:是否属于碰撞保险责任、原因、损失如何赔付?

12.空气清新剂或液体打火机发生爆炸致车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驾驶员遗留在车内的液体打火机受太阳照射“爆炸”,将保险车辆仪表台炸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问:是否赔付、原因、是否免赔

13.保险车辆被他人恶意砸坏,或天线等车上零部件被人损坏,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某支公司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承保的车辆,在保期内被保险人将车辆停在一住宅小区内,被人故意将车辆砸坏。

问:是否属于碰撞责任、是否赔付、单独划痕单独玻璃是否赔付?

15.损坏道路交通设施该如何赔偿?

某核定载重25吨的载货汽车载货24吨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事故,除车辆自身损失外,还导致一处护栏被撞坏,需支付维修费600元,罚款400元,共计1000元;路面被泄漏的机油无损80米,每米需支付清污费10元,罚款5元,共计1200元;另外,事故发生地导致路面塌陷,被索赔800元。

假设不考虑免责比率,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多少钱的第三者损失?

16.车辆碾压卵石伤害第三者的理赔案例

某日,驾驶员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一卵石,卵石高速飞出击中路边行人李某一眼,将李致重伤,被送医院治疗,共花费15000元。经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双方均不负责任,李经伤残鉴定为4级伤残。由于该车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损失较大,王某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告之,并就李某的治疗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试分析你对该案例的理赔看法。

17.雨天进水晴天坏,应该如何理赔?

一辆美日牌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发生轻度的正面碰撞而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查

勘。将车拖至修理厂,拆解发动机后发现,第三缸的活塞连杆折断、缸体损坏。

经对车主详细了解得知,该车曾在三天前强行涉水,导致当场熄火,车主在将积水进行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继续使用。

试分析该起事故的损坏原因,并说明应该赔付的损失项目。

18.修理不当,扩大损失,如何理赔?

一辆克莱斯勒“君王”牌轿车涉水时,因发动机进水而自然熄火。车主非常爱惜自己的汽车,未进行任何企图激活发动机的操作,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查勘人员来到现场后,调来拖车将汽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工首先将发动机上的火花塞全部拆下,然后转动曲轴清理发动机内的积水。在转动的过程中,感觉阻力太大,于是通过马达,强行转动曲轴。转完后不久,发现车底有漏出的机油。这一现象被车主清晰地看到了,立即指出责任不在自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可能造成的损失。拆解之后,发现汽缸果然被捣破。

试分析该起案例应该如何赔付?

19.人工直流供油引起的火灾

一辆老款面包车在行驶途中起火烧损。车主报案称:汽车在行进过程中撞上了路边的一颗树而导致起火。

现场查勘得知:路边那棵树被撞程度较轻,车前保险杠的变形也不算严重,但水箱已经损坏,路面也没有发现汽车制动的痕迹。打开发动机盖子后发现:发动机周围的可燃物已全部化为灰烬,铝合金制成的化油器已全部熔化,前轮轮胎已部分炭化,但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的炭化程度并不是最轻的。

查勘人员分别询问同车而行的其他乘员,得知路途中驾驶员曾经两次修理过化油器。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案例?

20.自用车变为营运车如何赔付

广东一渔农董先生(车主)驾驶自己的“金杯”牌面包车去广州办事。办完自己的事情以后,在加油站加完油正准备开车往回走,两个身材高大的男人凑上前说:“老哥,我们有些货,想麻烦您给顺道拉到天平架去,我们给你付运费,保证让你满意”。还没等老实厚道的董先生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这两个人就自作主张上了车。董先生说不清楚是在什么心态的驱使下,就开车拉着两人上了路。当车行驶到市郊时,其中一哥男子从腰间拔出尖刀,顶在董腰间,说“我们是抢车的,你下车吧”。另外一个男子抡动拳头三下五除二将董先生打出了车外。幸运的是,董先生被随后赶到的巡警救起,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但汽车却被歹徒抢走了。董先生赶紧报案、报险。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盗抢汽车的案例?

篇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缺陷 案例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缺陷 案例

【找法网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摘要:现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存在哪些缺陷呢?下面由找法网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的由两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中来详细介绍。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相应呈多发态势,由此导致法院的交通事故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但笔者发现,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受害人对保险理赔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因保险理赔款的审批手续规定不合理,致使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连保险理赔款都难得到。请看下面的二个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甲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给张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发生时已付的17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张某74000余元。李某的车辆在乙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张某申请诉讼保全,甲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裁定对李某在保险公司可能获得的理赔款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去保险公司询问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提出该理赔款已作为李某归还保险公司代其偿付的银行借款。原来,李某购买车辆时,曾向当地银行贷款16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其作了担保,因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只得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嗣后,保险公司在乙地法院向李某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胜诉后,李某亦未按判决履行,2005年底保险公司向乙法院申请执行,并向乙法院提供了李某在2004年9月与张某曾发生交通事故,在该公司将有保险理赔款获得的线索,这样乙法院先于甲法院在2006年3月20日对该款予以查封。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李某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5万多元,乙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将该款扣划给保险公司,作为李某履行代偿金一案的义务。甲法院于2007年1月去保险公司执行时,保险公司以该款已由乙法院先行查封,并已扣划给保险公司为由,不予协助。经向乙法院调查,乙法院称上述情况属实,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扣划手续,致使甲法院无法对保险公司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案例二】

吴某与何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经甲法院判决,何某应赔偿给吴某88031元,扣除何某发生事故时已支付的20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吴某68031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于2005年10月20日向甲法院申请执行,因何某户籍所在地在乙地,甲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日委托乙法院执行。但由于何某隐瞒了其车辆在丙地有保险的事实,法院未能对该保险理赔款予以查封,后何某依据甲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05年12月23日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了理赔款62171元,却未向吴某履行义务。乙法院在收到甲法院的委托执行手续后,到何某的住所地执行时得知,何某已携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该案至今分文未得到赔偿。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2个共性问题,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理赔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款的理赔程序应如何进一步规范?

对受害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现行法律似无明确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提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案例1即属于上述情形,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赔偿责任,但其提出该理赔款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给李某的,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害人张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乙法院查封在先,并已扣划至保险公司名下,该款所有权就已转移至保险公司。这就导致第1个案例中乙法院可以对李某的理赔款予以查封、扣划,而甲法院对乙法院及保险公司的做法却无能为力。保险理赔程序如何进一步规范?

这是导致上述第2个案例执行困难的最主要的原因。按照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以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理赔,也可以向受害人(或受益人)理赔。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只认可向投保人理赔,因为保险合同是他们之间签订的,但这样做的缺陷显而易见,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故意隐瞒保险的事实,导致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法院无法掌握肇事者的车辆投保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坐等受害人提起诉讼,待拿到判决书后,偷偷地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逃之夭夭,使受害人既流血又流泪,象案例2的情况便是如此。而这类案件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似乎顺理成章,但真的操作起来,不要说法院和公、检机关在关系的协调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即使追究了其刑事责任,但对受害人来说,徒增了多少精力和辛酸?

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还有待立法加以完善。

如明确受害人对保险理赔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提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得到赔偿的依据,如是经过法院或交警部门处理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交警部门出具的同意向投保人理赔的依据。就当前而言,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阶段,应尽可能查明侵权人的投保情况,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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