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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

剧本2018-05-07 21:24书业网

篇一: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

2011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应该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马玥、张惠

2011年11月16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

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

被害人:需要,当时我在家里收拾屋子,任翔回来一开口就是要钱,我说家里没钱,他说不信,就跟我发生争执,他说,我把他生下开就应该供他吃穿,给他钱,他能说出这样的话,我就跟她吵起来,他就冲上前来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挣扎着扭打他,后来王二柱跑过,才将任翔推开,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瘫坐在地上,然后王二柱就送我去了医院,其实,任翔一直就是一个好孩子,总从上了技校之后没接触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里要钱,我不给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连住院费都交不起,他还让我去借。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被告人,现在公诉人要向你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公:说一说你为什么要出手打你的母亲刘某?

被 :当时我为了给我女朋友过生日,于是向她要钱,她说没钱,还骂我是畜生,还说生我养我是个错误,我感到非常生气,一时愤怒就冲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亲?

被:记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亲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是

辩:你打你母亲是什么样的心境?

被:当时因为我们两个起了争执,她狠狠的骂了我,我一时冲动就打了她,其实我也不想的。 辩: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进入举证阶段,下面由公诉方向法庭举证。

公:现公诉方向法庭宣读并出示4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证人王二柱的证言。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判员: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二柱。

审判员:年龄?

证:22岁。

审判员:职业?

证:化肥厂职工。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判员: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证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殴打其母亲的过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还是你拉开的? 证:是我上前把他拉开的。

公:拉开后被告人任翔和其母亲刘某的表现如何?

证:任翔呆呆的站在一旁,其母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亲?

证:没有,我把他拉开后,他就站在一旁不动了。

公: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请问你与被告人的关系?

证:我们是邻居,也是好朋友。

辩:请你讲一下任翔平时的情况。

证:他平时一直是个好孩子,品学兼优,自从上了技工学校以后,经常向他妈要钱也不知道是干嘛。

辩:当时是你拉开的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当时我在家里浇花,听到隔壁有争执的声音,我级急忙赶过去看见他们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赶紧跑上去将任翔推开,他母亲已瘫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后我就送他去了医院。 辩:审判长,辩方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王二柱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

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由银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上市情况认定为重伤偏轻。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亲实行暴力行为,致使刘某重伤偏轻,犯故意伤害罪,此证具有银川市司法鉴定所制作,在局总第一卷第15页。

公:报告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刘凤仙病历。

刘凤仙,女,48岁,诊断时间: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状是多饮、多尿、消瘦、视力下降,手脚麻痹。诊断结果及意见:患者刘凤仙患有严重糖尿病,应立即住院治疗。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钱财,说明主观恶性大。此证具有银川市去医院制作,在卷宗第一卷16页,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对病例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病历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出示第四组证据,讯问笔录。此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证据由银川西夏区公安局制作。在卷宗第1卷20页

报告审判长,公诉方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辩护人讯问笔录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并斌采纳。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拧刘某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国家法律对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惩罚,从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即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拧刘某的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任翔的行为明显损害的刘某的身体健康。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观恶性大。被害人刘某已退休,每月仅靠做临挣得400元钱,并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亲都交不起住院费的情况下仍然像刘某索要钱财,并且每次不给钱都会打刘某。最终这一次造成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

篇二: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江苏省泗阳中等专业学校

2015年9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人 物: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

证人: 1 人

法定代理人:1人

法警:2人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检查到庭人员情况 书记员:公诉人,是否到庭?

公诉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人,是否到庭?

蔡兴兴:到庭。

书记员: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法定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辩护人,是否到庭?

辩护人:到庭。

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予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七)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八)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报告完毕。(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

(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蔡兴兴:我叫蔡兴兴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蔡兴兴:1996年3月7日

审判长:民族?

蔡兴兴: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蔡兴兴:高中

审判长:家庭住址?

蔡兴兴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现代小区A栋146号 审判长:是否有别的居住地?

蔡兴兴 :有,在外租房 住在人民北路32号

审判长:被告人蔡兴兴 涉嫌什么罪被起诉

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

审判长:何时被羁押

蔡兴兴:2014年2月10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蔡兴兴:2014年2月20日

审判长:被告人蔡兴兴你是否有前科(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蔡兴兴:没有。

审判长: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蔡兴兴:我是2014年4月12日收到的。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蔡兴兴:收到5、6天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你叫什么名字

法定代理人:我叫蔡元安

审判长:出生日期?

法定代理人:1975年5月20日

审判长: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法定代理人:我是他爸爸

审判长:家庭住址?

法定代理人: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现代小区A栋146号 审判长: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法定代理人:2014年4月12日收到的。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法定代理人:6天

审判长:

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兴兴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庭前征求了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由本院周中兴,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郝雅芳、人民陪审员李玉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紫薇担任法庭记录;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张明芳出庭支持公诉;法定代理人蔡元安到庭参加庭审;受被告人蔡兴兴亲属委托,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瑞出庭为被告人蔡兴兴辩护。被告人蔡兴兴,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宣布上述人员时,手掌指被宣布的人)

蔡兴兴: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蔡兴兴: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蔡兴兴,你是否申请回避?

蔡兴兴:不申请。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需要申请回避吗?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需要申请回避吗

篇三: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大陆法系模拟法庭剧本

一,开场

(书记员入场)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发言、提问。

五、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站在座位前,不得坐下)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下)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

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李宁到庭。

(法警带被告入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李宁:我叫李宁,汉,男,出生于1970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专文化,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南京“正麟”演艺吧业主,住南京市桃叶渡37号301室. 审判长:被告人请坐。江苏省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开庭,依法对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宁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赵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共同组成。书记员杨东廷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依法通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张帆、马丽雅两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宁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被告人又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质证阶段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弧形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5、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李宁: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宁,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宁: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

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李宁,男33岁,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市秦淮区人,身份证号:522321197101794911.

原系红都酒吧老板,住职工宿舍。被告人李宁因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8月18

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南京市公安厅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宁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9

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明表明: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

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还查明,今

年刚满20岁的江苏泗阳男孩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

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

经过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起诉李宁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张军、沈某,魏某,Darling,赵某的证言

3、物证:大量的召公关先生的传单

4、照片:从红都酒吧里传出客人自拍卖淫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组织多人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

公诉人签字:蒋文敏 贾明星

审判员:被告人李宁,请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李宁:嗯??我想说我没有犯公诉方指控的罪,我的酒吧服务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当然也不排除同性恋,而且,由于人们对他们的不理解,缺少关心,还用有色眼镜看他们,我从内心为他们着想,所以就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至于他们之间有没有发生性服务,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有吧,但也是他们之间自愿发生的,因为那涉及顾客的隐私,我就没有过问,我可是从来没有组织他们去为顾客提供性服务!

审判员:辩护人请就起诉书进行答辩。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蓝天律师事务所张帆、马丽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接受了本案当事人李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资料,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走访了有关证人,获得了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李宁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酒吧的活动,而并非公诉人所说的组织卖淫,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组织卖淫罪,《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并未承认自己有组织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红都”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这一犯罪事实。因为我方当事人要求酒吧的公关先生主要服务内容为“坐台”,即为顾客提供陪酒、聊天等正常的服务,并无性交易。所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满足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其经营的红都酒吧的账本,经核实并没有起诉书中指控的相关卖淫活动的收益,至于公关先生收取的客人小费是他们自己的收益,与我方当事人无关。故不存在“组织”这一说法。

再次,证人张某在其证言中否认了曾与顾客发生性行为,“卖淫”一词无从谈起,并且他明确说了有关卖淫的服务内容不是李宁的规定,是顾客自己提出来的。而且他为顾客提供的程度轻微的服务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非我方当事人强迫或指使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雇佣男公关为客人服务属于正常经营酒吧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请求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还我方当事人的清白与公道。

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马丽雅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对被告进行发问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经营“金麒麟”酒吧的?

李宁:我是从2003年1月开始的。

公诉人:你招募的公关先生具体的业务是什么?

李宁:就是和一般酒吧服务员一样出台,坐台呀

公诉人:你能解释一下你们公关先生出台,坐台是什么意思?

李宁:就是陪酒聊天呀,至于其他的,他们私下的特殊行为,那是他们的个人隐私,我也不

会过问。

公诉人:你们酒吧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你承认吗?

辩护人:抗议,审判长,公诉方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诱导性询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询问方式。

公诉人:被告人,你酒吧的公关先生与来酒吧的同性恋顾客发生性行为,你是否从中受益?

李宁:当然没有,我们酒吧公关先生为同性恋顾客提供服务,他们高兴付以小费,这是他们

自己的收益。

公诉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要问被告的问题?

辩护人:审判长,有。李宁,如果你酒吧的公关先生与来酒吧的顾客发生性行为,是你要求的工作内容吗?

李宁:当然不是了。我要求的工作内容就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等等一些完全合法化的行为,性行为,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辩护人:你的公关先生在服务过程中是否会收取客人的小费?

李宁: 这个一般情况应该是会的。因为他们从事服务行业的,客人高兴给点小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辩护人:那他们收取的小费会给你上交吗?

李宁:这个肯定不会了。这是他们服务过程中收取的,是客人高兴给的,我都不知道具体情况跟数额,怎么能让他们上交呢?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收益了。

辩护人:你酒吧的公关先生说如果客人要求出台而不出台的话就会受到殴打,有这回事吗? 李宁: 啊?这个我完全不知道啊。这应该是他自己跟酒吧某个工作人员的私事儿引起的吧?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辩护人:那你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李宁: 没有没有。我都完全不知道这事儿,又怎么会去规定这些呢。

辩护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三、法庭举证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举证。首先就第一个待证事实“李宁招男公关是否是为了提供性服务”进行举证。公诉方,对于此待证事实你方是否有证据出示或有证人到庭?

公诉人:有。我方请求法庭准许酒吧服务员张军出庭作证,以证明李宁招男公关是为了提供性服务。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张军入庭)

证人姓名年龄 籍贯 ?

张军:我叫张军,20岁,安徽人。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张军: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张军你听清楚了吗?

张军: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请问证人张军,你在金麒麟酒吧最主要的工作是什么? 张军:坐台,出台,为同性恋者提供一些特殊服务。

公诉人:能举个例子吗?

辩护人:抗议,问题涉及到证人隐私。

审判长:抗议无效,请证人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

张军:2003年7月左右吧,李宁叫我出台去陪一个叫Darlling的人,我就和Darling到了

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房里,他让我提供性服务,我拒绝了,给他提供了相关的比较轻微的服务,他付给了我200元。

公诉人:如果客人要求出台,你拒绝的话会怎么样?

张军:会受到殴打和罚款,有时会扣押身份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方问题已经问完了。从证人的证言里我们可以看出李宁酒吧招

公关先生提供了性服务,并且从中受益。危害性极大。

审(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进行质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张军发生这种情况时,你是受你的老板指使的吗? 张军:是的,是他让我出台的。

辩护人:提供性服务也是你老板的意思吗?

张军: 这个我们老板倒没有明确说明,他只要求我出台。

辩护人: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性服务不是你们老板指使的吗?

公诉人:抗议,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诱导询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辩护方注意自己的询问方式。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法警带证人退庭)公诉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

人到庭?

公诉人:有,下面我方请求证人Darling出庭作证。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法警带证人D入庭)证人姓名年龄 籍贯 ? Darling:我叫Darling,34岁,来自澳大利亚。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Darling: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Darling你听清楚了吗?

Darling: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Darling,你去过金麒麟酒吧消费吗?

Darling:去过。

公诉人:你去那做了什么?

Darling:本来是去喝酒的,到了那后听说有一些对同性恋人的特殊服务,很是好奇,最后

我带走了酒吧的一位公关先生。

公诉人:你们离开酒吧后,都做了什么?

Darling:我们到了一个酒店开了一间房,我就要求他为我提供性服务,他拒绝了,但是他

向我提供了相关的特殊服务,我付给了他200元。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根据Darling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金麒麟酒吧

确实有性交易的行为。

审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进行质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Darling,你刚才说的在酒吧听说的“特殊服务”是什么?

Darling: 就是这个酒吧有男公关,可以“坐台”、“出台”,给同性恋者提供服务。 辩护人:“出台”有说明具体是什么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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