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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合同2018-05-09 17:14书业网

篇一:浅析台湾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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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台湾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吴国雄 赵庚新

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2013年第03期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现代观念,即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包括国家或某一地区),其政府部门通过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及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

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实事求是地说,台湾很晚才接受保护知识产权(台湾称“智慧财产权”)的观念,真正有意识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则不过是近20年的事,而且迄今仍未“出师”。

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自1949年国民党当局撤至台湾后,沿袭了原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30年颁布的《商标法》和《出版法》(1999年废止),以及1944年颁布的《专利法》,可以说起步较早。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台湾经济发展一直处在以技术引进和出口导向为主的阶段,自然不会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台湾自主研发成果较少,知识产权贸易逆差严重,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往往更注重保护岛内产业,对知识产权人特别是对外国知识产权人的保护不充分。这一状况虽然给台湾经济带来了某种利益,但是也产生了相当的副作用。对商标尤其是对国外商标的低水平保护导致了台湾商品仿冒现象盛行,严重影响企业自主品牌的创新;而对专利尤其是外国专利的低水平保护、限制专利授权费用等政策,虽然降低了企业成本,但是也同时诱导企业偏好基于技术引进的技术改造策略,而忽视了领先的技术创新战略。这也是一直以来台湾企业研发投入过低、企业附加值低、经济产业升级乏力的一个重要根源。

1978年12月年台美贸易谈判后,台湾当局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在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台方对保护商标权上做了6项重大承诺,由此开始了台湾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阶段。这一时期的台湾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主要放在商标权的保护和防止仿冒上。

篇二:台湾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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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作者:童尤为 李旭丰

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年第02期

2012年10月,台湾“经济部”会同“国科会”、“文化部”、“农委会”、“教育部”等“部会”制定的“智财战略纲领”获“行政院科技会报”审议通过。该纲领以六大策略落实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流通,同时将有系统组织整合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利,提供企业界有力的专利诉讼后盾支持。为落实该纲领,“行政院”将由“科技政务委员”不定期召开“智财战略纲领督导会议”,管理考核各战略重点的“智财战略推动分组”办理进度,并将推动成果适时提报“行政院科技会报”。

“智财战略纲领”的六大战略重点分别是:创造利用高质专利,强化文化内容利用,创造卓越农业价值,活化流通学界知识产权,落实知识产权流通及保护体制,培育量足质精的知识产权实务人才(见图1)。

构建台湾产业知识产权“防守性布雷阵”

在构建台湾产业知识产权“防守性布雷阵”方面,具体策略及措施包括:由“国科会”与“经济部”辅导成立民营企业属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提供专利授权与让与、侵权诉讼的防御与反诉等新兴知识产权服务,协助应对各种国际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强化盘点及整合既有产学研专利,并改善现有学研机构专利成果授权及让与规定,以使知识产权管理公司防御体系更具弹性;鼓励厂商与学研机构合作进行标准专利的研发,以长期布局标准专利,充实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进行防御诉讼的专利来源;推动国际法务人才延揽计划,招揽实战经验丰富,专攻反托拉斯法、专利诉讼等领域的执业律师,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运营;培育具有研拟案例解析能力的专业人才(专利工程师),强化专利人才进行实务个案研讨与诉讼策略及实战能力,协助厂商布局专利地图;修改知识产权管理利用相关法规与税法制度,有效提升知识产业化相关服务业水准。

在推动重点产业前瞻知识产权布局方面,具体策略及措施包括:由“国科会”与“经济部”调整产学相关计划,选定具有国际竞争潜力的产业或领域,结合企业参与进行专利策略组合,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筛选具有市场潜力与价值的重点前瞻领域,结合“补助前瞻技术产学合作计划”(产学大联盟),由产业主导进行领域关键专利的研发布局,引导产学研进行前瞻研发,提升新兴产业竞争优势。

在高风险早期投资及偶发性创意投资方面,由“经济部”建立“早期技术育苗补助”,投入高风险高潜力研发成果,善用当局大数法则,以利高风险专利的市场衔接;对偶发式创新点子,保留随到随审方式,补助其研发突破;诱导专业管理顾问公司得到充分授权进行投资决策,引进“有限合伙”商业组织型态,以便提升市场接手能量;筹组选题委员会、管理顾问团队及结合跨领域专家,共同推动选题机制与研发成果商品化。

篇三: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机构官方网址大全

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机构官方网址大全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

奥地利专利局(The Austrian Patent Office)

比利时知识产权局(Belgian Intellectual Propert Office)

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知识产权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协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捷克知识产权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丹麦专利和商标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芬兰国家专利和注册部(National Board of Patents and Registration of Finland)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协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德国专利商标局(German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

希腊工业产权组织专利局(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BI),Patent

Office)

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

匈牙利专利局(Hungarian Patent Office )

爱尔兰专利局(Irish Patents Office)

印度专利管理局(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全部知识产权会(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以色列专利局(Israel Patent Office)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Itali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

韩国知识产权局(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蒙古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golia)

荷兰专利局(Netherlands Patent Office)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New Zealand)

挪威知识产权局(Norwegian 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

波兰专利局(Polish Patent Office)

葡萄牙知识产权局(Portuguese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罗马尼亚发明和商标局(State Office for Inventions and Trademarks)

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联邦服务(FEDERAL SERV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 AND TRADEMARKS

(ROSPATENT))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南非公司和知识产权注册局(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Office )

瑞典专利注册局(Swedish Patent and Registration Office )

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Swiss Feder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泰国商业部知识产权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英国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欧亚专利组织(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

篇四:台湾专利近年申请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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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近年申请情况分析

作者:宋佳 蔡金刚

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年第02期

发表科技论文和获得发明专利是衡量科研成果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后者。通常讲,发明就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专利局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

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台湾发明专利概述

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自然规律和本质。而发明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本质去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只有发明才能获得专利。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台湾“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仅仅是一项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尽管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在获得专利权时,有的还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用于工业生产,或制造成某种具体的物品,所以这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

台湾当局“专利法”沿袭自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时期的专利制度,可谓历史悠久,此后历经多次修正,特别是在2003年6月,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系列法案的内容进行大幅修改。台湾现行“专利法”共分为5章,分别对专利的取得、专利要件、申请审查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及其实施、专利权的侵害与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按照台湾“专利法”规定,专利主要分为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高层次的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再发明专利是指利用他人的发明或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所完成的发明,本质上也是独立的发明;新型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创作;新式样专利则是对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专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实用性、新颖性、进步性和创作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必须是“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也就是具有产业生产上的实用性。台湾《专利审查基准》列举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包括未完成的发明、不能供营业上利用的发明及实际上无法实施的发明三种。

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并无任何相同的发明公开在先,包括已见于刊物、公开使用的发明和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专利。进步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发明”或“发现”。发明如果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的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即不得申请取得发明专利;新型如果是“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时,也不得依申请取得新型专利,可见台湾审查新型专利案时适用进步型的要求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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