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00字)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唐山市财政局
唐人社字?2011?91号
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代理机
构,各参保单位: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已于2011年7月1
日正式启动实施,为贯彻落实唐政发?2000?82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规范市级统筹后的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现就医疗
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唐山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市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
筹后,唐政发?2000?82号、唐医组字?2007?1号等医疗
保险政策文件中,凡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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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部分,全部使用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
二、统一缴费基数调整时间。鉴于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
5月发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2年起,我市各级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确定为每年7月份。
三、统一缴费基数涵盖的基本项目。为确保医保基金应
收尽收足额征缴,根据唐财?2011?51号文件规定,现对缴
费基数涵盖的基本项目明确如下:
1.市、各县(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或参照公务
员管理)单位
单位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退休人
员缴费基数;
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
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发放额;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上年度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含年终
一次性生活补贴)。
2.市、各县(市)区事业单位
单位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
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上年度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含年终
一次性生活补贴)。
3.其他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唐单位和各类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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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
员缴费基数;
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局核定的上年度养老统
筹退休金。
4.缴费工资总额按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单位工资总
额低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
缴费基数。
5.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无法核定的,
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确保基金征缴及时、足额到位。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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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保 缴费基数 通知
抄 报:副市长辛志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印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