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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

调查报告2018-05-14 21:50书业网

篇一:判断题

1.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错 2. 3. 4. 5. 6. 7.

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错

间歇性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错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先行登记保存的,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的,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对

依据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

经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减免罚款。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错

法规可以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对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

执法人员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错

对情节复杂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集体讨论决定。错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

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听证组织费用。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错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对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集体讨论决定。错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行政机关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

27.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机

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错

28. 被处罚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错

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对

30.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且不出具财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

31.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

辖。错

32.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 对

33.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

据。 对

34. 行政处罚由各级公安机关决定。 错

35.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错

36. 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错

37.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进行检

查,收集有关证据。错

38.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口头作出处罚决定。错

39.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

40. 某县环保局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决定,如该企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错

41.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错

42. 当事人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 错

43. 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错

44.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须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错

45.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没收财物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错

46.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复核。错

4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对

48.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对

49.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错

50.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额由国务院规定。错

51. 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

52. 依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

53. 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错

54.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信赖保护原则。 错

55.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 对

56.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错

57.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对

58. 《行政处罚法》旨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对

59.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错

60.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错

61.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

62. 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

63.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

处罚决定。错

64. 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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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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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错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对

行政法规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错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错

行政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收缴罚款。 错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行政处罚听证一律公开举行。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当事人执行。错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

82. 醉酒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不予行政处罚。 错

83.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 对

84.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

人。错

85. 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不能折抵罚金。错

8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 87.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

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对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对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对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错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错

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要求。错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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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如果张某要求举行听证,则以下说法哪些不正确?( ) A.张某要求听证的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听证制度

比较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

比较 《行政处罚法》 与 《行政许可法》 ——听证的制度设计价值不同

以 1996 年制定的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为标志, 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 实现了听证制度从无到有的突破。 但这次规定条文简陋, 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种 “宣示性条款” 。 2003 年通过的 《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听证制度使听证具有了实质意义, 适应了行政立法的发展要求。 但是 《行

政处罚法》 与 《行政许可法》 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基本一致,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 在听证程序上作雷同规定似有不妥。

从两者的制度价值来看, 行政处罚只简单针对受害人, 而行政许可针对更复杂的竞争对手; 行政处罚听证是个人救济手段, 而行政许可听证是为了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法》 第 48 条规定: “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 这一规定仍沿用了 《行政处罚法》 第 42 条第六款的规定: “举行听证时,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这一条款设计较为不合理:从两种听证制度设计价值来看, 行政处罚听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对相对人处罚不当而设置的程序, 可以说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方不受非法权力的侵害而赋予相对方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质在于通过授予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抗辩权或程序性防卫权, 平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固有的差异, 使行政相对人能够积极参与和介入, 在程序所保证的 “角色分工” 和 “交涉性” 的过程中, 对行政机关行政理由的正当合法性进行论证, 有效地防止了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行政机关是否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的是个案特定的事实, 而处罚决定影响的个体有限, 所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种审判型听证追求的是个案正义。

而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问题, 包括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不同利益主体正当利益的选择的衡量, 所以针对的不仅是申请人个人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是否影响甚至侵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和利益分配的杠杆, 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其本质就是要公正、 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 反对授予行政许可的大多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社

会公众。因为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可能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宜由第三人提出证据并与申请人质证。 如在居民楼中开设歌舞厅, 是否影响周围居民的通行权、 休息权、 安全权和环境美感, 利害关系人感受最真切,对实际情况最了解, 有关证据也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所以在出现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 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 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许可时, 必须通过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并相互质证的过程, 才能使各方利益清晰地展示出来, 通过对不同利益的衡平行政机关才能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公正决定。 也就是说, 对于竞争复杂而资源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 只有利害关系人证明自身条件优于申请人, 行政机关通过比较择优选择才可能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害关系人不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无法主动证明申请人条件是否最优, 审查人员也难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对于对公共利益有潜在危害的行政许可, 只有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证明其合法权益将面临损害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 行政机关在对比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和利害关系人、 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后, 才可能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避免了行政主体单向依行政权力作出不合理的决定, 此时的听证具有公听会的性质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稳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在信息的掌握上还是在价值的认定上

都不可能也不能先入为主。 “在当今利益多元化、道德观念不统一的社会中, 许多标准包括行政决策、 决定的作出标准的认定往往难以诉诸任何事先确定的价值, 而只能诉诸一种平等讨论, 理性协商的程序”。 也就是说,“需要人们借助程序提供的自由论坛, 预设的发言规则, 各自论理并互相说服, 演出一幕合情合理的剧情后方才达成共识。 而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较为公正的行政许可决定即使某一方对其不满, 也会在程序过程中部分乃至全部的溶解吸纳。 因为在听证的交涉性过程中, 满足了公众参与权, 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 最后使各方利益充满展示和辩论中的对峙冲突而形成相互妥协认可的结果”。 在行政处罚中, 行政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事实, 拟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因而有必要由调查人员提出理由、 依据, 与违法行为人进行质证; 而在行政许可中, 行政机关在掌握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信息前, 是不宜作出倾向性意见的, 否则听证就失去了公正性。 而听证在实质上不过是通过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 为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供证据基础, 为衡量发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提供判断基础, 因而行政机关应持中立立场。

三、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制度设计不同, 相应的程序设计也应不同

由于二者的制度设计价值不同, 在听证程序的启动上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有所不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由行政机关启动的, 即由行政机关提出证明相对人违法而应受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理由, 再由相对人进行质证。 听证程序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听证双方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及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 则可能承受行政法上不利益后果的责任。具体到行政处罚听证举证责任的分配时,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分配者, 法律赋予其行政调查权对私人支配领域收集、 调查资料。行政机关调查人员经过调查, 形成了针对相对人违法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向, 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已经掌握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所以当听证程序开启之时, 举证重心就应侧重于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又根据讼诉法理论中“当事人不能自证其罪” 的理念, 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可能证明自己违法, 法律既然赋予了行政调查人员调查而指出相对人违法事实的权能, 那么在听证中就应该由调查人员提出其证明相对人违法的理由、 依据, 再与违法行为人进行质证。在行政许可中, 必须由申请人在充分衡量自身的实力、状况、 品行、 技能、 素质与法定许可条件契合的前提下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申请人对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以及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其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负有初始的证明责任。这种重大的授益性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是一种 “特权” 的行为。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 对申请人的授益往往表现为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负担。 所以, 批准行政许可与否对公益和私益会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后果。行政许可听证并非像行政处罚听证那样, 在听证之前由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调查违法行为, 拟作好处罚的决定。 行政许可之所以听证正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审查人员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之后, 仍无法确信是否应授予申请人以行政许可。 听证要解决得更多是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与行政许可的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 更类似于立法中的听证会。 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 听证的过程实际上是申请人说服行政机关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过程, 根据行政许可的理论, 在听证结束并作出对申请人有利决定之前, 均应推定其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听证程序的开启和听证举证责任分配上, 应该由申请人提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要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表面上真实可信, 则可假定成立, 这时证明责任发生移转, 由利害关系人提供支持己方的有力证据以排除授予行政许可的正当性, 而申请人再继续提供证据反驳利害关系人的证据, 这样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交叉质证过程中充分展露双方信息, 促使行政机关发

现案件有关事实, 并在充分衡量各方不同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决定。听证正是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法定的陈述意见和申辩、 质证的机会, 既保证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权利, 又可以有效地维护听证背后各自的实体权益。所以, 在利害关人没有参加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未全面掌握有关信息, 进行衡量之前,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的任何 “审查意见和理由” 都很难有实质证据的支持。假设举行听证时, 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应当首先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则意味着正如行政处罚听证那样,行政机关在听证之前, 即行政许可审查阶段已核实了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并形成了初步处理意见。而事实上,恰恰与行政处罚听证不同的是, 正是因为现实的主客观因素无法完全保障行政机关据此申请作出公正的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 才得以运用听证制度使行政许可程序连贯进行下去。因为如果行政机关只进行书面审查即可授予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肯定是立足于申请人的材料。根据 《行政许可法》 第 34 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即使只需书面审查合格就可以授予其行政许可的情况也可能会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力有限或观臆断在审查过程中忽略了一些相关的重要因素而使本不应获得许可的相对人被授予了许可的权利。 ) 第二种情况是, 行政机关如果不只是进行书面审查, 要么通过主动调查收集申请人的信息, 要么通过听证以外的程序向利害关系人收集信息, 证明申请人是否合法。 《行政许可法》 第 34 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第 36 条规定了 “听取第三人意见制度” 即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益关系人。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由于在法律上陈述申辩没有明确的构成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实质约束力; 行政机关若不采纳正确的陈述申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 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 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能够得到全面、 正确、可靠的信息, 听证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在听证以外的程序中, 授予申请人质证权即可保证程序公正。 而我国即使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也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作出, 而又未有相关诸如公开行政申请书制度, 授予第三人起诉权制度的支撑, 所以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听证之前就严格恪法定义务, 如法律规定的那样 “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不处于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地位,客观上不能反映与申请人相对抗的利益, 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听证程序中也不应具有实质的法律效力。另外, 美国 《行政程序法》 第 556 条 (d ) 规定也证实了不应先由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的意见和理由, 在听证的举证分配上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主张适用某一规则的人通常是启动该程序的人” 。所以, 吊销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是要求适用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的人; 行政许可申请人是主张适用授予其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的人。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参加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就无法全面掌握有关信息并进行衡量, 其对申请作出的任何 “审查意见和理由” 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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