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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承揽合同2018-05-16 15:51书业网

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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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郑民四终字第480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北仓中里*号。

法定代表人 贾银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雷 辉,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旗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李政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赵 静,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樊超奇,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宇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辉,被上诉人乾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静、樊超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怡

审 判 员 宁 宇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培 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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