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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举报

检举信2018-05-23 07:46书业网

篇一:8.检举行为(一)

检举行为(一)

福特PINTO车案例

60年代末,由于日本小型汽车的大量进口,美国汽车正在失去其市场份额。福特汽车公司的总裁LEE IACOCCA需要一款1971年样式的新车来迎接挑战。据报道,他要求福特公司在1971年生产出一款重量不超过2000磅,价格不高过2000美元的汽车。这意味着这一款汽车必须在25个月而不是通常的43个月内完成其设计与生产工作。这一款汽车就是后来的成型车PINl0。由于缩短了生产程序,直至样车生产出来后,PINl0车也没有参加汽车追尾撞击测试。虽然当时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尚未制定汽车追尾相撞时的防撞标准,但福特公司的工程师却知道汽车追尾撞击测试是一道标准的安全程序。该款汽车在成批投产后才参加了汽车追尾撞击测试,但却未能达到标准。这表明它低于同类汽车的工艺制造 水准。该车的不合理设计在于它的油箱位置,如果PINTO车以高于20英里的时速向前撞上另一辆车,它的油箱将会被车头保险杠的螺栓刺穿并引发起火,产生爆炸。福特公司对此作了研究并得出结论,如果在油箱与保险杠之间加装一个隔挡装置(成本约是6.65到11美元),那么PINTO车在防止因追尾相撞而产生起火这一方面将与同类型汽车不相上下。但一个为公司进行成本——利润分析的小组就加装隔挡装置所需要的成本与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受伤所需花费的诉讼成本进行了评估分析,其结论表明,不加装隔挡装置将比加装隔挡装置更节约成本。结果PINTO车从1971—1978年都没有进行改进。而福特公司既没有将PINTO车在追尾相撞时比其他车危险这一情况告知顾客,也没有将是否加装隔挡装置的选择权交给顾客。

仅1976一1977年间,PINTO车就发生了13起严重的迫尾相撞事故,数倍高于同类型车。事故原因查明后,福特公司接连被起诉,损失了大约5000万美

元的巨额诉讼费用,大大超过了在PINT0车上因不加装隔挡装置而舍下的2090万美元,这还不包括福特公司因为此事而在公众中形成的极坏形象。虽然如此,当PINTO车在1978年被工厂收回加装隔挡装置时,它依然保持着良好的销路。俄勒冈州出于安全考虑,在一个公众拍卖会上拍卖了一批PINTO车,该车价格依然达到了每辆1800美元。很明显,让顾客考虑更多的是交通工具的价格因素,而不是安全因素。

由于PINTO事件,福特公司遭到了多方的非议,福特公司前行政长官HARLEY COPP是一名从一开始就批评PINTO车的设计与生产的工程师。他离开了福特公司并发布其批评言论,而他的言论最终被RALPH NADER和其他人采纳。当然,福特公司及其工程师并非想要设计一款不安全的汽车。PINT0车在工艺制造水准上低于同类型车的原因也许是其被缩短的生产程序造成的。但在投产第一年后不对汽车的缺陷进行改进却是企业商业决策的结果。

福特人做错了吗?福特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但公众不知道的内幕公诸于众吗?如果有,谁来做?为什么要这样做?

检举

我们知道,法人组织有不被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就其本身而言由法人组织所享有,并最终在本质上由管理法人组织的人所享有。然而,组织内部的成员如工程师、装配工人等在道德上不允许作不道德的事,因此他们也许不会参与任何他们知道会产生危害的活动,包括生产对人产生危害的产品。但是如果可能的话,他们是否还有道德上的义务进一步制止危害的产生呢?

一般而言,人在力所能及或只付出微小代价的情况下,都有道德上的义务制止将会对人产生严重危害的事。随着所付代价的渐渐增大,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渐渐减小。当只有舍弃自己生命才能拯救他人生命时,我们可以不必这样做为拯救他人而舍弃自己生命的行为常常被认为是具有高尚美德的英雄行为。公

司员工在制止该公司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应尽怎样的义务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引出了对“检举”这一名词看法。

检举的类型

检举是一个针对大多数不符合道德观点的行为的术语。有时,它指公司员工向董事会揭发某些员工或领导的不正当行为,如在开账户上作手脚,或进行少量或巨额的偷窃。有时也指学生之间相互讨论他们所看见的考试作弊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检举就是指向特定的人报告那些不正当的行为。因为这种检举行为或针对不正当行为的言论是出现在一个组织或系统的内部,因此称“内部检举”。通常接着发生的事情就将是针对那些不正当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在学校,学生赞同揭发那些在无人监考考试制度下的作弊行为,并将此视为一种义务。但在有人监考考试制度下,检举作弊只是一种可允许学生作的道德行为,但不必强求学生去做。同样的分析也用于工作中。

对性骚扰事件的报道有时也指揭发性骚扰者的行为,这常常是因为仅对他们进行口头谴责没有任何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正当行为的指责就不是针对某个组织或系统,而是针对某个人。相对于会对一部分人或一个组织产生潜在或实际危害的“非个人检举行为”而言,这类检举行为称为“个人检举”。从道德上讲,“个人检举”是可允许做但不强求做的行为,除非事情的某些方面表明一部分人将会立即受到伤害。

因为员工有避免受到性骚扰者侵犯的权利,因此在向性骚扰者口头谴责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拥有一定的方式手段揭露性骚扰者的不正当行为。同样,当员工受到暴力侵犯时,也应该有一定的渠道使他们合法的投诉得到受理。个人检举行为常发生在一个组织的内部。但是,当事态过于严重,检举者从组织内部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答复时,他就不得不将事情告知组织以外的人。只有目光短浅的公司里才会发生对外检举事件,一个管理良好的公司会考虑到

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和工作热情,重视内部发生的此类事件。

检举有时也指政府工作人员向管理性或调查性机构揭发其所在部门发生的不道德行为。有时它指向立法委员会或新闻媒体报告,诸如费用超额的现象。(前者仍认为是对外检举行为,因为检举者将本系统内的事情告诉了政府的另外一个系统。)有时、检举指政府工作人员向新闻媒体泄露政府的内部情况。我们可以将这种揭发行为称为“政府检举”。

政府的内部检举行为不同于私人公司内员工对雇主的检举。政府人员对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与私人公司员工对雇主所承担的义务有着巨大的差别。因为政府人员是同时作为公民和工作人员与政府发生关系,如果其行为对政府造成危害,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其所在的特定部门,而是整个政府和国家。法律亦承认这二者的差异。议会专门通过了特殊的法规对某些政府检举行为进行管理和保护。当然,法律只对那些检举政府内部铺张浪费、违法乱纪及贪污腐败现象的行为进行保护,而不会保护那些泄漏国家机密的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只是偶尔发挥其效力,那些检举者往往即便保住了工作,也很难升迁晋级了。无论这些人是何等的爱国。也不会有政府部门认为他们行为应该得到回报和值得他人学习。

我们应将讨论范围限制到一种具体、特定的检举方式上,即非政府检举、非个人检举、外部检举。我们应关心的是:(1)由于道德原因,盈利性公司的员工希望生产安全的产品,或其操作方式有所改变,(2)员工公布一些产品及其操作情况的信息,它们由于设计错误、使用劣等材料、违规操作及低于生产工艺标准而产生,(3)这些错误极有可能对公众、对员工、对产品使用者产生严重的伤害。我们应将分析限制在此类揭发行为之内。因为,首先一点,使检举合理化的条件是随着事件情况不同而变化的;其次,财政损失与身体伤害有巨大的差别。一个只增加少量成本(即使增加的总量是巨大的数额)的不道德操作方式

不会对个人产生严重的后果。这种类型的案例的处理方式同可能产生身体伤害案例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三,内部检举和个人检举都会给公司带来问题,但这些行为和问题大都被限制在公司内部。而外部检举和非个人检举都是与公众相关的行为,因为此时受到伤害的是公众而非公司。作为典型,我们应该着手分析一系列轮廓清晰的案例,即那些因为公司的操作方式、产品设计、员工行为使产品使用者和无辜旁人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许多有名的揭发案例都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假定清晰的案例就是指那些因为公司未能改变其产品或操作方式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

棘手的案例也许占多数并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到底多严重才叫“严重”?而一个人怎样才能说清他提供的情况是严重的?我们在此并不讨论这类问题,而是讨论某个具有明显特征并可以让我们了解检举行为中的道德状况的模型,从而能为我们在分析其他复杂案例时提供具体的思路。最后,惟一我们要考虑的导致检举行为的动机应是出于道德动机。那些出于复仇心理或其他原因的检举行为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

法人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实体。有时领导不想知道基层人员所遇到的困难,他们希望基层管理部门尽其所能处理好这些困难。另一方面,即使上层领导确实想知道出现的困难,那些基层人员也常常对上级报喜不报忧。有时,基层管理人员希望事情在不必请示上级领导的情况下一帆风顺地进行。比如,当一个生产计划出台后,各个生产环节的员工都知道该计划不能实现。各个阶层的管理者为了获得上级的好评将实际需要的生产日程缩短。由于这种现象在每一阶层都发生,因此导致最终的生产日程都将会被缩短几个月,或至少几个星期。当困难出现在实际生产中时,每一阶层的人员都尽量压缩时间并企图通过“捷径”完成任务,从而使生产日期不必超出总体计划日程。这种“走捷径”的方式包括不改正设计错误,批准生产有毛病的零件等等,即使整个部门从上到下

篇二:检举控告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 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 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 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 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检举举报)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 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 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控告不 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 ;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 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 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 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 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 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 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 、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 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 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 、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 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 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篇三:举报书

举 报 书

举 报 人:武汉市汉南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党委副书记胡楚城等。 被举报人:武汉市汉南区纪委副书记黄跃进,纪委常委丁海波。 案 由:不作为、乱作为保护贪污者。

请求事项:

一、纪委继续查清原被举报人党委书记熊启松经初审出的124万余元资金处向(初审报告现金差额62.39万元,资金用途不明62.22万元)。

二、对违纪违法者公正、公平、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养奸。

三、换人办案并由市纪委监督办理此案。

四、将公司余款按计提挂帐支出补发给职工。

事 由:

一、被举报人不作为

我们是武汉市汉南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职工,自1999年开始,公司已资不抵债,120余名职工下岗,留有以熊启松为首的五名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去年初,我公司几十名职工联名向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公司党委书记熊启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等经济问题。经市纪委车延高书记批示,汉南区纪委组织区审计局黄科长一人为期二天的初审。

从初审报告(附后)分析:公司近七年来,总收入270.83万元,

实际支出146.22万元。不明支出62.22万元,现金差额62.39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合计124.61万元。

为此,我们多次要求区纪委负责人审查这笔资金去向,可至今仍未审查。办案负责人丁海波先说:“纪委没有精力审,审计需要花钱请专业人员,目前钱未落实”。尔后他又说:“你们可以直接去问熊书记这笔钱的去向。”去年底和今年初我们曾两次打电话给区纪委领导黄跃进副书记要求面谈。每次他都说很忙,没有时间。我们反复要求区纪委继续查清,他最后烦了说:“你们不是向区检查院举报了吗?你们找检查院查去。”后来我们找区检查院姓匡的负责同志,他说:“此事应属区纪委办理,我们不好插手。”

我们弄不明白:1、初审已查出一百二十万余万资金去向不明,为什么不继续查清呢?查这样的帐有那么难吗?2、如果举报人能查清,我们又何必举报呢?3、纪委说找检查院,检查院说找纪委,我们到底该找谁呢?

事情快过一年了,还是没人管,我们十分无奈。我们认为:区纪委领导这种作风是明显的不作为行为。

二、被举报人乱作为

去年初,我们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名举报熊书记的几个问题。

1、用国营公司的钱成立私人股份公司——武汉同舟置业有限公司。

九年来,主要用于私人公司的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等70余万元,全部在国营公司报销,而私人公司多年的盈利不见分文。

2、熊书记擅自将汉口前三眼桥荷花池88号原公司60余平方的泵房

以十万元的廉价卖给丁益志,长时间未入帐,直至审计时才拿出

自己打的白条为凭。

3、将国营公司7.5万元资金同私人资金一起投入河南搞房产开发,

私人获利,而公司未见利分文。

4、擅自以1.4万元廉价将国营公司日本产公爵王轿车卖给私人,却

利用公款十多万元以个人的身份购买新轿车雪佛兰一辆专用。 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及纪委已查属实。但区纪委只要熊书记向纪委交了几万元钱,未作其它处理。区纪委领导说:“本应对熊书记作违纪处分的,鉴于熊书记目前家庭情况,领导的意见,免予处分。”“你们举报及时,挽救了熊书记,感谢你们。”

还有一百二十多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未查清楚就草草收场;对已查清楚明显违纪问题应该处分而免予处分,我们认为:这是明显的乱作为行为。

我们对汉南区纪委办案领导这种不作为、乱作为,保护了贪污者,打击了举报人积极性的行为很不满意。

特此举报。盼望我们提出的上述请求事项尽快落实。

附:汉南区审计局2010年7月6日初审情况一份。

举报人: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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