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燃烧油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8-05-31 15:56书业网

篇一:燃料油采购合同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项下的产品

第二条 规格:品质指标符合以下标准

备注:该油品不含煤焦油、废机油、轮胎油、动植物油、化工废料等影响船舶使用或损害船舶设备的物质。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交货时间: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2、交货地点:油库。

3、交货方法:由甲方自备运输工具到油库提货,可分批提货。 第四条 付款

1、付款时间:每批次货物提货完毕并经最终检验合格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3日内付清所提批次货物数量百分之九十的货款。若付款期内计价未结束,双方暂根据每批次货物提货当天新加坡普氏现货收盘价所对应的人民币单价支付货款,待计价结束后结清。

2、付款方式:甲方以 方式向乙方以下账户支付货款: 户 名:开户银行:帐 号:第五条 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

1、甲、乙双方同意货物的数量以油库出库为准,出库数与码头量船数误差超出千分之二部分由乙方承担;质量以独立商检机构化验结果为准,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2、甲、乙双方在出库管道中抽取油样封存,如甲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提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 独立商检机构SGS 做出质量认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据此作为交货、付款及认定质量责任的依据。

第六条 风险转移

在 油库码头,当货物经过油库与甲方所派船舶的法兰盘接口时,货物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构成违约,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除依本条第1项约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外,每拖延一日,应按元/吨·日向甲方支付仓储费,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 日内(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计为第1日,下同)仍不能交货或不能全部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依本条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总额 %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日内仍不能交货或不能全部交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并依本条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并承担调换货费用(含甲方为调换货支付的费用);因调换造成延期交货的, 延期在日以内,乙方依本条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日不能交货或不能全部交货的,甲方有权依本条第3、4项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乙方依本条第3、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中国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 4、乙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mail: E-mail:

篇二:燃料油购销合同123

油品购销合同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

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

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在乙方自提时,乙方逾期提油

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 验收时间:若甲方配送的,乙方可现场监卸,如有异议须在卸油过程中及时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自提的,须在乙方罐车或其他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 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他油样送往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是油轮、油驳的,发货油品数量误差超过±3‰的,以实际发生额结算;油品数量误差在±3‰之内的,以提油单(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5、 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或中石化标准。

6、 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

1、 结算内容:油品货款、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延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等。结算数量以提油单(卡)记明的数量或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

2、 结算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汇票、转帐.电汇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

2、 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卖方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

传真通知买方,但卖方不负违约责任。

3、 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 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九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

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一致。

2、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

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包括相当区域范围内的脱销或缺货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

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能不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篇三:燃料油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1、产品名称:

2、合同数量:(允许溢短装量5%,由卖方决定)。

3、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卖方出厂含税价。

4、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5、产品质量指标:。

6、本合同供货期限: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7、运输工具名称:汽车

8、交货地点:□船运:港口;

□车运:卖方工厂发油台

9、卸货地点:□船运卸货港

□汽车或火车

10、计量:□船运:以始发码头地磅检斤数量为准;

□车运:按卖方发货计量数为准。

11、质量及检验:

11.1 双方约定100吨以上的合同,由厂家代表、客户驻厂代表、运输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一次三方封样。客户如不进行三方封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卖方对货物出厂后发生的质量争议,只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

11.2 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报告单》或厂家代表、客户驻厂代表、运输代表三方对样品共同签字认可。如出现异议,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复检。复检方由双方或三方协商委托;协商不一致时,由双方或三方各推荐一处有资质的复检方,随机选出。复检以一次为限,对复检结论,双方或三方应当认可。与复检结论不一致的一方承担复检费用。

11.3 在每批次提货前,若买方对货物质量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货物已装入买方或第三方的汽车,则视为买方认同该批次货物的质量并接受该批次货物。卖方对货物出厂后发生的质量争议,只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

12、风险及费用负担:

□装船:货物通过码头输油软管和承运油轮输油管之间的法兰时,货物的所有权及损失、损害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船舶报港手续及港口费用由买方承担。

□装车:货物通过卖方输油鹤管进入买方承运车辆的油罐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及损失、损害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3、结算方式:装货前买方预付全额货款。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计量的数量为依据结算,卖方据实开具发票。

14、运输工具要求:买方所指派船舶和/或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资质和符合卖方工厂的安全要求。如买方所指派船舶和/或车辆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或违反卖方工厂的安全要求,卖方有权拒绝装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自负。

15、提油计划及通知:买方应按照卖方的要求提供提油计划。为便于卖方生产和销售计划安排、买方应在合同期内均匀按计划提货。买方船舶提货应提前3天将船期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船舶资料;车运提货应提前1天或当天通知卖方并报车号和与装货相关的资料。

16、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切实履行,违约方须向对方偿付合同价格的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1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但合同规定的买方付款义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18、HSE(健康、安全、环保)规定:

18.1 买卖双方在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及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石油制品,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买卖双方应确保其相关人员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已经知悉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8.2 买方运输车辆到卖方发货场提货,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卖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香烟、火种、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货场。

18.3 买方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在卖方发货场提货时,应严格遵守卖方《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接打手机;服从卖方货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停靠、装卸车;驾乘人员在进入装车位装车之前,应触摸安装在货位上的“人体静电导出仪”装置,释放人体静电后,方可进行装车操作。

18.4 买方到卖方发货场提货,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方面的要求,运输车辆的消防、抢险、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卖方有权检查买方运输车辆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的各种资格证书、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征是否一致,是否有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18.5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卖方有权利拒绝发货;造成损失或事故的,追究买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9、本合同双方签名、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如以传真方式签名、盖章确认的(24小时内传回有效),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0、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应经书面确认。

21、买方和卖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23、本合同如发生(转载于:www.zaIdian.cOM 在点 网)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4、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5、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 账号: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