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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汇总材料 (6000字)

政务工作总结2018-03-05 22:28书业网

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汇总材料

一、省、市、区三级政府发布施行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政策文件

二、对政策文件的解读

政策解读1 2014年,湖南省率先出台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的文件和政策,长沙市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与高新区出台的政策形成全面覆盖的三级体系,并各负其责。其中,省级主要负责重大移动互联网产业项目补贴等方面,市级主要负责移动互联网应用、公共技术平台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高新区主要负责人才引进、购房租房补贴等方面。三级体系相辅相成,全方位涵盖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全过程,扶优扶强与培新育小多管齐下。

政策解读2 在设立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方面,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市级财政也将每年安排1亿专项资金,高新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可谓大手笔投入。此外,高新区以往只设立了全区产业发展资金5亿元,没有单独对单个产业专门设立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亿元的投入力度也是空前的。

政策解读3 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不能撒网式发展,建设产业聚集区,产生聚集效益才是发展之路。拥有众多电子信息企业扎根的信息产业园将成为全省移动互联网产业聚集区,产业聚集区的发展对于高新区的发展来说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千亿级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在配套方面,高新区在商务配套、行政服务配套等方面将进一步完善。

政策解读4 总部经济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引进国内外移动互联网龙头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将加快资源、信息的共享,推动企业进行创新,大大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和辐射力。

政策解读5 对企业的奖励额度和范围在《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的若干政策》(新“33条”)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既是对个人的激励,也是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在麓谷形成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政策解读6 此项人才政策涵盖了对外引进移动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以及培育高新区内现有的移动互联网领域人才,既放眼国际,又扎根本土,给予长达5年的免费周转住房、40%购房补贴、现金奖励等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人才来麓谷发展、扎根麓谷。而对于高新区内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奖励的政策也是前所未有,不仅要引进人才和技术,更要培养人才,对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政策解读7 对于房租费用的补贴力度也是空前,目前高新区企业的房租费用大概是每月每平方米50元,按500平方米的房租面积计算,每年房租费用为12月*50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30万元,连续3年免房租30万元*3年=90万元,不得不说,政府这是“下了血本”,优惠力度可见一斑。

政策解读8 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和优质项目入驻麓谷,增加投资麓谷的信心,助推一大批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打通资金瓶颈,进入发展快车道。

政策解读9 适用范围基本覆盖了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上下游产业链和各项配套产业,有利于拉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抓住机遇,实现移动互联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打造千亿级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部分引用高新区管委会官网)

三、移动互联网产业政策实施的现状

2014年5月26日,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集聚区授牌暨第一批专项资金政策兑现仪式在长沙高新区举行。省、市、高新区三级再次联动,兑现第一批专项资金政策,共21家企业获得3600多万元补助。高新区企业(单位)湖南58同城、湖南善领云商、长沙信息产业园等7家企业(单位)获省专项资金补助,长沙软件园、搜云科技、竞网科技等11家企业获市专项资金补助,中清龙图、金蝶移动、慧典科技等7家企业获高新区专项资金补助。时隔三个月,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第二批、第三批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相继启动,在公示的两批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中,第二批项目达70个,第三批项目达153个。 今年以来,仅长沙高新区的移动电子商务月均用户数就增长了134%,交易额增长了122%。

据悉,2014年5月长沙高新区正式成立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李晓宏担任。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信产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长沙信产园管委会主任肖勇军担任。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1亿元,总经理由长沙信产园管委会产业发展局局长胡湘勇担任。由上可见,省市区三级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政策落地的主体经办部门是长沙信息产业园管委会。

目前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正在进行,经调查,高新区内的芯城科技园可以帮助园内移动互联网企业收集、整理、包装并统一报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至信产园审批,其他园区则需要企业单独自行申报。

附件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

意见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4年02月24日[ 字体: 大 中 小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移动互联网产业,是利用移动终端通过移动通信或无线宽带等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互联网服务的新兴业态,是渗透性强、辐射带动面广、发展潜力大、技术与附加价值高、创新活跃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对鼓励创业、吸纳就业、调优结构等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积极把握全球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总体发展趋势,以移动互联网软件平台为核心、以基于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及服务为突破口,着力引进领军企业和新兴潜力企业,重点培育本地优势企业,全面优化政策环境、产业园区载体环境和生态链互动环境,凝聚各类产业资源,强化自主创新和应用创新,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向特色化、集群化、高端化方向发展。到2017年,建成一批移动互联网产业集聚载体,培育一批移动互联网骨干龙头企业,营造移动互联网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建成国内领先的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把湖南打造成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政策洼地和产业高地。

二、突出发展重点

立足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聚焦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发展创新最活跃、吸纳就业能力最强、直接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移动娱乐、移动支付、移动电子商务、移动阅读、移动社交、移动定位服务、移动教育、移动医疗、移动广告、可穿戴设备、移动车联网、智能交通、智慧物流等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

三、促进产业集聚

开展省级移动互联网产业集聚区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移动互联网产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移动互联网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支持集聚区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移动互联网企业及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解决入园企业和人才的后顾之忧,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吸引人才安居乐业。对通过认定的集聚区,在重大移动互联网项目建设、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用地优先保障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的建设经营。鼓励集聚区建设企业员工周转房,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鼓励集聚区完善融资、招聘、咨询、行业交流、行政服务等配套体系。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智能终端应用测试、云服务、行业公共技术服务、IDC等平台,对平台建设费用给予贴息支持。对入驻集聚区的企业,给予办公业务用房租金补贴。

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自2014年起,围绕发展重点在每个领域内认定一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滚动支持,对省内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骨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加大招商力度,吸引移动互联网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湖南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总部、研发中心、服务中心等,总部整体迁入或在湘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独立法人机构的,在其首次缴纳税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移动互联网领域湘籍领军人物回湘设立地区总部、成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创新创业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和省级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项目补助资金。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发明专利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资金。个人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行业内顶级奖项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定期举办移动互联网应用创新大赛。

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大力支持移动互联网软件开发,研发突破系统软件、人机交互、应用开发、虚拟化等热点技术与新兴技术。鼓励开发基于主流应用开发系统的应用软件,支

持移动应用开发系统和开源社区建设。加快推进移动互联网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重点突破数据挖掘、海量数据处理、计费、访问控制等平台关键核心技术。

积极培育孵化一批创新创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生活交通服务便利的城市区域,以“区中园”、“园中园”形式建设移动互联网产业创业孵化园,支持高端人才、回湘人士、大学生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创业。创新团队在园内设立的移动互联网独立法人企业,其创业项目通过评估的,对其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创业启动资金。鼓励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或企业家组成导师团,对省内创业团队和项目进行指导。

六、强化资金保障

对于符合上市融资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其上市。对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和完成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鼓励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投资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投资额达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地方政府(集聚区)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有技术、有市场、有信用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企业发展、重大技术攻关、重点企业引进、集聚区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等。

七、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

鼓励人才引进。移动互联网企业所在园区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人才引进、培训、认证等“一门式”服务。对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含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户籍、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人才公寓入住或购房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团队,对来我省创新创业并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

建立移动互联网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来湘开展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服务工作。对企业自建培训机构,并向省内输出人才的,按实际数量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省内高级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举办面向全省高校、移动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开放式专题培训和论坛。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通过政府和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带动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发展。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推行电子政务建设代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扩大对移动互联网软件产品和应用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引导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与本省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合作开发,对其合作开发的信息化项目优先给予支持。推动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进入生活、家庭和社区,进一步开拓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业内交流与宣传,支持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湖南。鼓励企业走出去,赴境外参加大型国际展会的企业,对其展位费、人员费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定品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整合传统电视媒体、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力量,为相关产品提供多维度的分发渠道,定期组织宣传活动。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执行国家移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异地执法协调机制。探索对新兴业态和服务的“温和监管”和“预警式监管”模式,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研究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移动互联网发展特征的税收征缴模式。

十、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省级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省经信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的推介、落实工作,推行“一站式”窗口对外服务,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度等。经认定的集聚区及所在地政府,要制订相应的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附件2

湖南省《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4-07-15 来源:湖南省经信委网站 编辑:zhangxianhua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7号

HNPR—2014—0101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4年2月23日)

移动互联网产业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大力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其总部整体迁入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万—1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二)支持本土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移动互联网企业,视其规模和增速,一次性给予100万—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移动互联网企业投资开发新项目或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中小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50%的,视其规模和增速情况,给予30万—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四)鼓励省内其他企业剥离移动互联网产业业务,面向社会服务。从省内已有企业剥离新设的移动互联网产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将移动互联网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引进范畴,并单列指标,加大对引进的移动互联网高端人才的服务力度。对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产业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下同)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到湖南企业工作,经认定给予以下政策:

1、在湖南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即可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工作企业所在地落户手续。

2、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对在湖南企业工作5年以上,且在湖南

购房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3、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出国出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二)加强培养本土人才。每年认定一批本省重点移动互联网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年增幅、上缴税收、创新能力等综合考评前五名的企业,其本土移动互联网产业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符合本部分第(一)条有关标准的,同等享受政策。

(三)鼓励高端人才创业。对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产业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湘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1∶1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入驻园区(集聚区)的,园区(集聚区)按照实际办公需要连续3年免费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或给予3年实际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产业人才培养。省内高校、职业院校根据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开设相关专业,为产业和企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省本级对首次新设移动互联网专业的,给予50万元财政性资金补助。鼓励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产业高端人才、导师团来湘开展移动互联网人才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培训服务活动,省直有关部门或园区(集聚区)每年免费组织1—2次面向企业的移动互联网产业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个人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本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定期组织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十大风云企业和十大风云人物评选,省本级对获奖企业管理团队和获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大力支持企业创新

(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

(二)鼓励取得知识产权并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实际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实际转化的,省本级分别安排100万元和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三)鼓励支持国内外移动互联网企业来湘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对将研发机构设在我省,并承担了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经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支持。

四、完善促进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一)省本级和长沙市联合设立规模2.5亿元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其中省本级从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5000万元,投资基金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长沙市另行研究制定。

(二)省本级和移动互联网企业所在地政府投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贷款担保力度。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移动互联网企业担保贷款给予1.5%担保费用补贴,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三)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移动互联网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在2年内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省本级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或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挂牌融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在境外实现首次上市,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适当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培育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设立移动互联网园区(集聚区)。移动互联网园区(集聚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完善的符合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网络宽带、服务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省本级对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适当给予贷款贴息。

(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在园区(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并在容积率等建设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利用园区(集聚区)内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兴办移动互联网企业和产业园区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集聚区)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鼓励园区(集聚区)采用公私合营合作(PPP)等多种模式建设智能终端应用测试、云服务、行业公共技术服务、IDC等平台。省本级对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价格政策。园区(集聚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六、加快市场培育

(一)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省内相关企业加强对接,提供平台、应用设计和定制服务。加大对移动互联网在机械装备、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示范推广,推动其在工业、农业、金融、社会管理、民生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政府部门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购买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相关产品(服务),或采用公私合营合作模式(PPP)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产品应用。对首次应用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新产品(服务)的,省本级对应用单位按照合同标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资金,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宣传,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在湖南组织召开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省本级视会议规模、影响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贴。

七、加大财税扶持

(一)从2014年起,按照统一办法、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省本级每年从有关专项资金中整合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整合的专项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所需补助、奖励资金,除本若干政策明确了负担主体的外,企业落户所在地政府应按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二)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鼓励支持移动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税务部门要本着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移动互联网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运行模式的推广应用,税收征缴上从优征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等。

(二)相关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议事制度,及时支持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九、其他事项

(一)本若干政策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技术、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本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若干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3

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湘财企〔2014〕28号

www.hnczt.gov.cn 2014年08月28日 来源 企业处 字体: 【 大 中 小 】 查看次数: 835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附件

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省本级每年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2亿元),以及以后年度预算新增安排的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

策部署,负责牵头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也可支持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生产、人才培训等,具体包括:

(一)产业培植和产业化项目,包括总部型企业引进、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项目、移动电子商务等;

(二)高端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市场培育;

(五)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六)移动互联网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投入基金间接支持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没有规定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市场培育、直接融资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申请主体必须

是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在湖南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产品应用补助、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三条 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申请项目落地补助资金,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下同);

(二)迁入湖南省前后的生产经营、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迁入湖南省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企业迁入我省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度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发票复印件等,不包括土地购置成本。

第十四条 申请本土重点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补助、剥离移动互联网业务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申请投资开发新项目或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补助的,需提供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高端人才创业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知名企业工作经历证明,包括知名企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

(五)实际完成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新设专业补助和突出贡献人才奖励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新设专业的批复或获得奖励的文

件、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设立研发机构和取得知识产权并应用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技术转让、入股合同复印件;

(三)“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

(四)独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和税务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和承担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根据企业(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分别提供。其中申请独立研发机构补助还需要介绍研发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隶属单位、性质、研发力量、主要研发成果、研发任务、投入计划及资金来源、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申请直接融资补助项目,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上市方案及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五)直接融资按规定要求提供近年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七)企业境内外上市及融资规模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园区(集聚区)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园区(集聚区)整体规划;

(三)园区(集聚区)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情况、贷款情况等;

(四)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入园企业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展览、行业峰会、培训班补贴,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由个人(团队)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三)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

1、申报流程。中央在湘企业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县企业通过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报要求。中央在湘企业、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对本单位、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出具

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申报时间。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明确了标准和条件的奖励、补助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申报两次,其他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明确了标准和条件的奖励补助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下的,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项目后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1、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计划。

2、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进行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3、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除奖励补助项目外,单个项目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首次下达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

资开发新项目、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或高端人才创业补助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核,严格把关,省本级受理并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与省本级按照各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其他省本级认定的无偿补助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按省级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奖励补助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组织验收。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验收,市州和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产业化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每年年底前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分别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和财政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支持额度500万元

以上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单位),省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其中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应当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4

CSCR-2014-0103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4日

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人民政府〔2014〕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长沙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8号,以下称《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行动计划》,市本级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1亿元,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特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关键、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应用进行补贴等,主要包括:

(一)鼓励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和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平台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对接。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机械装备、汽车、食品、新材料、

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应用示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与合作,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园区、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长沙举办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赛事、行业峰会、手机文博会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举办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等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典型案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资本引进。吸引社会资本,与省级财政资金联合设立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促进长沙产业集聚。

(六)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称孵化平台),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孵化平台按1:1配套提供创业扶持资金),该资金通过孵化平台对小微创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

补助,并提供免费办公环境、财税政策扶持等创业孵化服务,具体由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制定相关细则(办法)报批后执行。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需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或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行业峰会、创新创业赛事、手机文博会等开拓市场补助,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主要产品和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知识产权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相关资料和实际发生费用凭证明细表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专项资金配套承诺函、孵化专用场地证明;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平台相关证明文件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管理细则(办法)文件; (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按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7月—10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组织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各区县(市)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可常年受理接收申报资料,集中上报时需修改调整资料的,通知补充修改后上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汇总表。

(三)项目汇总和部门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查。

(四)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参与评审工作。

(五)政府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联席会议对拟定的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定。

(六)结果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采取两次拨款方式,首次拨付资金额度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由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或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

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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