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等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行),道客巴巴
篇一: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
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
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
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
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
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
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
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
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
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
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
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
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
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
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
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
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三:2011公证书新格式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篇二: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及参考样式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
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
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
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
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
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
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
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
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二:2011公证书新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
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
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
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
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
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
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
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
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三: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篇三:要素式公证书
要素式公证书在公证工作实际中的作用
【摘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对于促进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及 与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应提高公证员的素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要素式公证书;公信力;证据效力;提供服务;树立 形象;提高素质
为什么要推广要素式公证书呢?以往公证员在出具公证书时与法 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在对实体法的把握上是一样的,但公证书没有突出公证工作依法定程序进行真实、合法性证明的特性。往往通过寥寥两个字“经查”一带而过,对公证员是怎样受理、审查、核实从而得出结论并没有一个逻辑性很强的推理过程,造成我们的证明结论比较空洞,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结合的不够好,尤其缺乏证据上和公证员如何审查方面的支撑。使得人民法院在判案时必须经调阅卷宗这个程序才能采信,影响了审判效率。要素式公证书能够使公证证明活动更加公开化,增强公证活动的透明度,清晰的反映公证员从受理到出证的每一具体步骤,清楚的表述取证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后,继承类、强制执行类等公证书也相继推行使用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这说明改变结论定式公证书,走向要素式公证书是中国公证行改革的必然要求。 所谓要素是指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或本质,是构成事物的组成部 分。虽然没有人对公证书的要素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本人理解公证书的要素就是构成公证书必不可少的因素。要想抓住公证书写作的要素和核心,必须在注重特性的同时坚做到以下几点:1.公证书中的必备要素是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一个都不能遗漏。2.公证员组织的证词必须是纯客观的,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因素组织证 词。3.公证书要直接陈述,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制作时不能使用夸张等修辞手法。4.对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要准确把握。公证书中出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不要在证词中出现。
5.制作公证书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公证结论的作出,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前提,要经得住逻辑的推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以要素式公证书取代旧式公证书,具有以 下几方面重要作用和意义:一、要素式公证书可以提高公证公信力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公信力, 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以往当事人在收到公证书后对公证收费和结果都很质疑。要素式公证书的实行,使当事人在收到公证书后,能清楚的看到当事人自己做了哪些工作、给公证处提供了哪些材料,以及公证结论如何得出的都有一个了解,也便于人民法院把公证书直接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相呼应。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要求公证员不但要有较高的道德素养还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一份优秀的要素式公证书,不仅反映出了公证人员所付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反映出公证活动的规范、严谨,也是对当事人一个很
好的普法过程。一份优秀的要素式公证书不但可以提高公证员对自己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提高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形象,增强公证的公信力。
二、加强了公证的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可以享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在我 国现行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公证证据效力都有所涉及,因此也确定了公证证据的“优势证据原 则”。由于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公证的证据效力并非仅指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的效力,而是指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证据上具有最高效 力,亦即公证文书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而公证书依靠既存的公信力确立起来的“优势”已在慢慢消失殆尽。 证据保全的要素式公证书忠实再现了客观情况,使法院不必经过 全面审查核实,就能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予以采纳,充分展现出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因其较早的推行使得公证书作为证据的“优势”得以体现。三、促进了公证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证券 等新兴公证业务不断增加,迫切要求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要求。由于要素式公证书强调了公证证词的诸多要素,每一个要素都需要公证员亲自审查、把关,促使公证员必须注意完备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更加严格地审核公证事项事实情况,增强了公证员的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也迫使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加强学习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以利于研究、分析证明对象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并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公证,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对于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之,要素式公证书的推广实施和公证处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它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实践证明,实行要素式公证书体现了公证的价值。作为一名公证员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总结,不断创新,我相信通过素质的不断提高,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要素式公证书在公证工作中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篇二:要素式公证书探讨
一、我处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
式公
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水平和技巧,而且通过要素式公证书
的写
作促进了公证员在实务中对公证程序的重视和操作上的细化,促进了我们对公证工作自
身特
点的认识和总结。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
来的
各种问题。
在要素式改革的第一阶段(2000年-2003),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这三类要素
式
公证书中以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情况最好,合同协议类最差,成为千人一面、套用必
备要
素的“要素式定式公证书”。对不同的使用结果,我们反思:同样的公证员,同样的文字
和
法律水平,为什么不同类的公证事项,要素式格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通过比较和总结
原因,
我们得出结论:证据保全类证词通过表述客观的取证活动和过程,为最后的证明结论提
供了
有力的支撑。而合同公证书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在实体法上的主观认定表述,公证员是通
过了
什么公证活动,弄清了什么事实才得出了公证结论基本不予交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证明
思维使得公证书的内容只有实体法上的认定,而不体现公证程序的履行,而只有按《公
证程
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在第一阶段的要素式总结后,我处开始在全处树立起公证程序决定公证效力的概念,要
素式
公证书的写作围绕公证程序展开,成为我处公证员的自觉意识。
[上述观点见我处主任左燕芹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一年间》(发表于2001年《中国司
法》)]
在要素式推行的第二阶段(2003年-今),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继承公证事项上推行要素
式。
法律意见书因为不是公证事项,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不多,这里不做细述。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我们在实务中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证词进行了完善。一是通过列
举申
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
来支持对公证主体审查的结论。二是在证词中向申请人核实了双方
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及数额有无疑义,并将双方申请人对核实无疑义的表态、债务人
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和对公证员向其进行强制执行概念、程序、公证法律后果和法
律意
义告知的反映在债权文书审查部分进行了表述。三是帮助、指导当事人细化和规制债权
文书
的执行举证条款。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主动核实义务转变为债务人违约后的
主动
举证义务,从而为执行证书的顺利签发创造了方便条件,避免了因债务人违约后不配合
可能
造成的签发执行证书被动。 关于继承公证书主要的完善:一是在公证书的首部应当使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概念;
二是
在公证书的正文中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三是在用于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财产两款公证书
格式
中,增加了认定遗嘱或遗赠生效的各项法定要件。 这一阶段我处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反映出的特点就是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证据意识觉醒。
比
如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告知、举证条款的设定等。 现阶段,我处公证员们的要素式写作通过多年的磨练已普遍达到了一个较为整齐的层次,
我
们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也遇到了下一步该往何处去的方向问题。在定期总结和反思的过
程
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公证书的写作不仅仅是一个文字水平的问题,更是工作模式、工
作思
路、公证理念上的认识问题。
二、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观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求证过程和公证程
序的
结合不够 1先来看看我们的公证书表述:(以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为例)比如合同证词中“当事
人
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条款完备”;继承公证词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
财
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无缺乏劳动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现场监督证
词
中“评委均具有相应当评审资格”、“抽奖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等。这些表述全是认定
性表
述,包括事实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认定。但这些认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公证员是如何
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的?对支撑这些表述的证据材料的不重视,对求证过程的省略,导致
证词
结论主观而空洞,没有证据上的说服力。这与我们平时在办证实务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
指导
极不相衬。反过来,由于公证书中并不反映公证员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
公
证员们在办证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多只限于证据材料的收集,而忽视
了对
证据材料本身的核实、分析和对自己心证规则的梳理和公示。同时,公证书中所反映出
来的
公证程序活动,只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经查”这些抽象的概括性词语一笔
带过,
而对于每个程序阶段内的实际内容均不涉及。比如:当事人在申请阶段自己举证了什么
证据
材料,想证明什么?公证受理阶段怎么进行的告知和谈话?公证审查阶段核实、审查了
哪些
证据材料?公证员通过什么样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公证结论?都没有。在继承这种实质审
查的
公证事项中,上述问题还好一些,而对于合同类公证这些问题就比较突出。 虽然是以要素式的名义在写公证词,但对于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恐怕我们在实务中很
难静
下心来予以总结。
1、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 2000年《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出处是《现代
汉
语词典》第1466页。在律公司江晓亮处长所作《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作用和意义的》一文中认为,“公证书要素即构成公证书证词的必要内容”。但什么是构成公证证词的必
要内
容?没有人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在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对各类公证书
的必
备要素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在实体法范围内,公证书应当包含什么审查内容。如《辅
导材
料》中对合同协议类公证的必备要素表述为:公证处审查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4)当事人签订
合
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是否完
备,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上述必备要素的列举,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法律规定本身的重视,是从公证员的主观认定
角度
来认识公证书的必备要素的。它要求公证员从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公证事
项本
身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强调公证工作自身的特性。 公证事项种类多、内容杂,只有把握住公证工作的本质特点,才能够抓住公证书写作的
要素
和核心。公证书的要素要首先反映公证工作的特性。什么是公证工作的特性?第一,公
证是
一种证明行为,第二,公证有法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公证工作的特性----证据性和程
序性。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要素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证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程序性要素
是公
证书的结构,而证据性要素是写作的基本素材。没有证据,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没有
程序,
证据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因此,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就是支撑公证证明结论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公证员的审
查、
求证过程。它包括程序性要素和证据性要素两方面的内容。
2、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言之有物--证据材料 要素式公证书怎么反映公证的程序性和证据性?除了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还要言之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