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地税发票
篇一:上海公证书认证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
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
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
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
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
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
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
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
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
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
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
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
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
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
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
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
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
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
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
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
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
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上海代表处年检需提供存续证明公证认证 吗?2015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那么今年上
海外资代表处年检还需要提供存续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2015年上海代表处年度报告书提交文件中可以看到第8条规定: 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本报告书时,还需提交:(1)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
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2)
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
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
其中(3)需要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外资驻上海代表处年检公证认证相关问题 上海作为经济中心,聚集着大量外资代表处,根据上海外资代表处管理最新规定,代表
处每年年检时必须提供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代表处不是很
理解,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你好,请问办理代表处年检时需提供的第四项资料: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
证明(原件)。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合
法营业证明必须经公证、认证,公证、认证日期应晚于2011年7月1日。存续证明为外文件
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1.此份公证是必须每年做的吗?
2.如果本代表处的总部在香港的商业登记有效期为三年的话,公证以后延期登记有效期
也可以为三年,若香港提供有效期为三年的商业登记证明,并加以了公证,理论上是否以后年
检时候的公证只要三年做一次就可以了?
1、每年申报年度报告时,都要提交,必须每年做。
2、延期与年检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能一起办理。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转载于:上海公证书认证)●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篇五:一家德国公司上海成立代表处公
证认证哪些文件一家德国公司上海成立代表处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2011年起,国家对于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严格管理,其中之一就是要对全套文件
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我们结果以下案例来说明。 一家德国公司欲在中国上海成立代表处,想派我做他们的首席代表.我本人目前在德国学
习,拿的是中国护照,原籍是山东.不知我是否有此资格做他们的首席代表,需要办理什么公证
手续?首先,首席代表可以是国内人,可以是国外人,如果是国外人还需对其护照办理公证认
证,除此之外,需要办理以下文件的德国公证认证:德国注册证书,存续证明,资信证明,
决议和授权任命书。
篇二: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上海公证处确认手打版)
委 托 书
委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位于 市 区 路 弄 号 室房产登记在委托人张颖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号,为所有。委托人因故无法办理出售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事项。
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享受或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 日
附录:
1、代为签订、解除、修改定金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
2、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3、代为办理房地产的转移登记,签署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上述房产系委托人名下满五年唯一一套家庭生活住房的承诺)。
4、代为办理还贷、退保手续、代为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5、代为领取银行结清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证)等相关文件,办理抵押权注销、变更手续。
6、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密码挂失、修改等手续,领取新的密码凭证。
7、代为申报、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及其他合理之费用。
8、代为赴房地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查阅、调取购买该房地产时的原始材料。
9、代为收取房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包括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房款。
10、代为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1、代为赴税务局开具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境外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
12、代为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等的购汇、汇出等手续(包括信息查询、领取编码、银行划账等事宜)。
13、代为交房,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物业过户、销户手续。
14、代为办理户口迁移(包括迁出、迁入)、递交并签署有关文件。
15、代为办理与提前还款、房地产出售、协助买家贷款有关的一切未尽事宜。
篇三:公证书认证怎么办理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
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总结:各地公证处或贸促会认证——→外交部认证——→各国使馆、领事馆认证——→退回外交部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公证服务办证流程
2007-5-24 16:11:59 开平市司法局 阅读28次
办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