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部,行政诉讼,公证,判决文书
篇一:公 证 法 律 救 济 论
内容摘要:在公证程序中,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
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本文分析了公证法律救济的特征,研究了公证法律救济的各种方式,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证法律救济的建议。关键词:公证 法律 救济 救济在经济领域,
就是指帮助,使脱离困难或危险的意思。在法学领域,就是指某种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某种
行为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者补救的问题。公证法律救济,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
程中,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
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矫正或改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公证法律救济的特
征 从性质上分析,公证法律救济是一种权利,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
为及时、公正维护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㈠权
利性 公证法律救济是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公证机构的
公证行为侵害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
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权利。 ㈡事后性 事后性是指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其权
益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而不能主动、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这是由救济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㈢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公证法律救济的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
件包括主体是公证机构,客体是为具体的公证行为所侵害的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 ㈣从属性 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和所处的地位分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的权利为原权利,处于主权利的地位,其受到侵害时,救济权利随
之产生,从某种意义上分析,这里的公证法律救济权则处于后位的,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公证法律救济虽处于从属地位,但在公证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①公证法律救济是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公证法律救济权被剥夺,
也就意味着将有可能丧失其应有的原权利,因为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②公证法律救济是权
利主体的主权利能够实现的必要保障。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有通过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
其主权利才能恢复,其损失才能挽回。否则,即使法律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规定的再细致、
再完善,如果主体不能享有平等而公正的公证法律救济权利,不能平等的参与公证法律救济
程序,那么,实体权利也就难以维护。 二、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 ㈠撤销公证书 1、
撤销公证书的主体 ⑴公证处 ⑵公证处的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2、撤销公证
书的提起 ⑴公证机构 ⑵司法行政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⑶申请人或利害关系
人 3、撤销公证书的标准 ⑴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⑵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或不
当 ⑶违反公证程序 4、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⑴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
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mpirenews.page--]⑵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㈡申诉 1、申诉的主体 ⑴申请
人 ⑵利害关系人 ⑶当事人 2、申诉的范围 ⑴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
规则》第55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提出申诉;《安徽省公证条例》第
4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提出申诉。 ⑵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拒绝
公证的决定 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⑸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3、申诉的对象
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4、申诉的期限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40条规定,申
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公证程序
规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
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大部分公证人员则认为最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本文认为,这里的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年。《公证程序规则》
第55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自知道之日”,是因为还有“应当知道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因此,这里的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年。 5、申诉的决定 ⑴决
定维护 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⑵决定补正 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
应当责令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由公证处另行制发补充
性的公证书。 ⑶决定部分撤销证书 公证书内容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可以责令
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 ⑷决定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
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违反公证程序的,责令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
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㈢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
《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司
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
辖。 由于长安公证处的设立,必然出现司法部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根据司法部《司
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
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裁决。[!--empirenews.page--] 2、行政复议参加人 ⑴申请人 申请
人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移: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⑵被申请人 作出引起争议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⑶第三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法律设置第三人制度
的目的,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使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到法律救济。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5条第7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
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
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决定 ⑴维持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⑵履行法定职
责的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⑶撤销、变更和
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休行政行为
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为违法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附[1][2][3]下一页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
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⑷行政
赔偿的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
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成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⑸对
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
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对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
理决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
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
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㈣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原告、被告 ⑴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⑵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
是指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
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
的确认分四种情况:①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
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被告;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
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行政诉讼的管辖 ⑴级别管辖 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司法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
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司法行政诉讼案件。 ⑵地域管辖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例如,《安徽省公证条
例》于2000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施行。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例如,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内蒙古自治区等的行政诉讼案件,还要分别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公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发布的规章。例如,我省的淮南市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
制定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4、行政诉讼的判决 ⑴维持判决 具体行政
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维持。 ⑵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
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empirenews.page--] ⑶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
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㈤行政赔偿 1、国家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主体要件; ⑵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
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的——行为要件; ⑶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
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损害结果要件;
⑷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 2、行政赔偿的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
明确规定公证法律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应属“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行政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
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经过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
义务。 4、行政赔偿程序 ⑴单独提起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先
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受害人的请求后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
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⑵一并提起或附带提起 请求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
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㈥公证责任保险赔偿 1、保险
赔偿范围 ⑴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
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 ⑵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⑶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及调查费用。 ⑷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2、
确定赔偿额的机构 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
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3、确定保险额的方式 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
以非诉讼调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4、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
额为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倍。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
额上一页[1][2][3]下一页 的1000倍,对于计
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㈦公证费退还
[!--empirenews.page--]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将收取的公证费退
还申请人。但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公证文书被撤销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规定:
“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
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
证费酌情退还。” 三、公证法律救济的完善 ㈠公证法律救济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全
面 全面是完善我国公证法律救济的首位要素,进入公证法律救济的权利范围应当尽可能
广泛,应使当事人拥有的各种权利都有救济之途径。 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在复议的
范围较《行政复议条例》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与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复议范
围仍然较小。《公证程序规则》也只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
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
诉,但对于“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或者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
的,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则没有规定可以申诉。不难看出,我国的
公证法律救济范围远未达到“全面”,扩大公证法律救济范围是大势所趋。 从西方发达国
家法律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国家发展来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都有一个不断扩大的趋势,
我国应结合国情,逐步扩大法律救济范围。当然“全面”只是一个相对的界定,而无绝对的
标准,同时,权利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之中,因而
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会不断发展。 ㈡公证法律救济的程序—效率 效率对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而言极其重要,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寻求公证法律救济的当事人来说,效率意味着用最
少的时间、精力、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修复。 当前,我国公证法律救济程序中救济成本
高、效率低。即使最后达到了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但由于当事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
时间、经济。因此,成本与收益也不会维持在公平的水平上。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应当建
立新的行政法院体制,实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二为一的新的行政审判制度,提高法律救
济效力,降低行政成本。但本文认为较可行的是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造和完善:①对经过行政
复议,并经一审、二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避免诉程过多;②行政复议应有“从快”例外
的规定。目前的审理期限只有例外情况下延长,而无“从快”的例外规定,应在当事人有充
分证据必须从快法律救济时,经其申请可启动“加快”程序。 ㈢公证法律救济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协调 协调是公证法律救济的关键,主要指公证法律救济各环节如何统一、
有序地衔接,使各项具体制度稳健、和谐地运行,从而提高公证法律救济的效率。 我国
《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第6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主体资格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虽
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与之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这种资格认定上的差异,
导致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按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法提起复议,而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当通过修改、解释等方法予以消除。[!--empirenews.page--]
㈣公证法律救济最终结果—公正 公正性作为公证法律救济的最高追求,在公证法律救济
中显得更为重要,司法被公认为是解决包括公证法律救济的最有效、最公正的手段,司法最
终解决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序的重要尺度。但是,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行政裁决,则不得再提起诉讼。这
种将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必然影响到公证法律救济的程序公正性,因为行政
复议的公正性同样应接受司法监督和检验。因此,我国应逐步废 除行政复议终局的规定,使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都能接受司法审查。 ㈤公证职业化建设
—规范 ⑴开展诚信为民教育,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
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使公证处内部管理和公证员执业活动得
到规范。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坚定信
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 ⑵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制度 要
完善公证员考试、考核、任命制度,吸收一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高素质的人才
从事公证执业,要完善公证机构用人机制,储备一批公证后备人才。 ⑶加强对公证执业
人员的培训 要提高公证人员的理论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岗位技能,优化公证队伍
的知识结构,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⑷完善公证执业奖惩制度 要认真落
实《公证员执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证员惩戒规则》,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职业道
德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 ㈥质量监控体系—有效 质量控制是公
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要制定统一公证质量标准,加大公证
业务的技术含量,为质量控制提供可操作性依据;要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规范公证文书
流转秩序,明确质量责任;要优化监控方式,逐步实行自检、互检、抽检的质量控制体系。
篇二:年北京法院公证书违反程序相反证据案例
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现行公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证机构可以不办理公证的是( a )
10-119
a.人身伤残等级鉴定 b.涉外公证 c.遗嘱公证d.婚前财产公证
2.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是( c ) 9-112a.我国的公证机构b.我国的涉外公证机构 c.该外国的公证机构d.第三国的公证机构
3.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期限为( a ) 8-99 a.15个工作日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4.公证员甲与律师乙是配偶,公民丙与甲、乙均为大学同学。现丙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委
托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同时向甲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应当( b )
3-30
a.受理申请,指派甲公证员办理b.受理申请,但要求甲公证员回避c.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d.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的生效日是指( b ) 5-52 a.公证书送达之日b.公证书出具之日 c.审批人批准之日d.申请人收到之日
6.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务文书,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却不
能举证证明原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 a ) 5-58 a.不予受理b.进行诉讼调解c.应当受理d.判决债权人败诉
7.公证书的内容违法的,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后,该公证书( a ) 5-62 a.自始无效b.部分无效
c.由公证机构予以更正d.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8.申请办理不动产公证的,有权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属地是( b ) 6-66 a.当事人住所地b.不动产所在地c.合同签订地d.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9.提存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后,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的审查期限为( a ) 11-136a.3日b.10日 c.15日 d.30日
10.当事人办理抵押公证登记的,登记机构为( a ) 11-133a.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b.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c.抵押权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d.抵押人户籍地的公证机构
11.南希女士为法国公民,因一起民事纠纷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应当( d ) 13-
(教材上无标准答案)
a.为其免费聘请翻译人员b.使用法语进行诉讼c.允许法国律师出庭诉讼d.为其聘请翻译人员但由其承担费用
12.代理商标法律事务的律师( a ) 13-174 a.可以是任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b.必须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律师 c.必须是在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律师 d.必须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13.律师在代理自诉案件过程中,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是( d ) 13-(教材上无标准答案)a.诽谤罪 b.轻伤害案件
c.侮辱罪 d.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转由法院审理的
14.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b ) 20-326 a.可以自行取证 b.不得重新取证 c.不负举证责任 d.可以提出和解
15.律师参加刑事辩护活动,是以( b ) 21-357a.被告人的名义进行的b.律师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c.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d.被害人的名义进行的
16.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分所,批准审核机关为( d ) 14-216a.司法部b.县级司法局
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7.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到场陈述意见的程序有( b ) 21-352 a.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b.第一审程序 c.死刑复核程序d.批准逮捕程序
18.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内容,应当( c ) 13-188 a.在开庭时向法官陈述b.开庭前告知公诉人 c.对外保守秘密d.允许侦查人员旁听
19.外国律师不可以在我国从事的法律活动为( c ) 13-(教材上无标准答案) a.为外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b.在我国开设律师事务所分所 c.为外国公民出庭辩护d.非诉讼业务
20.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能查阅的案卷内容是( c ) 18-283a.证人证言b.受害人陈述
c.合议庭讨论笔录d.鉴定结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
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有( abcde) 10-121 a.遗嘱公证b.声明公证c.委托公证d.拍卖公证e.赠与公证
22.公证书的效力有( ab) 5-52/54 a.证据效力b.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c.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d.判决效力 e.直接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23.委托香港律师进行公证时,被委托的香港律师应当( abc ) 9-116a.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c.职业道德良好d.不超过65岁e.在我国大陆境内有固定住所
24.下列事项,可以受理的公证申请有( abcd ) 10-119a.收养公证b.合同公证
c.婚姻公证d.无犯罪记录公证e.宠物价格公证
25.公证处在办理出生公证时,应当( ac ) 10-128 a.以医学出生证明为准b.以确切的出生证明为准 c.以户籍证明为准d.由申请人举证 e.决定出证后要标明具体的出生地点
26.根据我国公证法,有权代行某种公证职能的机关或人员有( abde ) 6-69/70a.商品检验局b.商标局
c.税务局d.船舶航行中的船长e.考察队队长
27.律师代理权限终结的情况有( abde ) 16-255 a.委托人因故解除委托b.律师因故辞去代理 c.律师因工出差的d.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e.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28.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性质,法律顾问可以分为( abc ) 13-163 a.政府法律顾问b.事业单位顾问c.企业法律顾问d.常年法律顾问e.专项法律顾问
29.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 bd ) 17-272a.对受害人进行询问b.会见犯罪嫌疑人c.与犯罪嫌疑人通信d.告诉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e.与侦查人员进行辩论
30.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可以( ad ) 13-167 a.申请诉前证据保全b.向办案法官请客送礼 c.未经当事人同意与对方和解d.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e.自行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公证协会 3-33
答: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
活动进行监督。
32.买卖合同公证 10-127答: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
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买卖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33.法律顾问 13-162答:法律顾问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咨询帮助性的专业工作,即一种业务活动;二是
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即是一种身份。
34.个人律师事务所 14-208答: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个人出资设立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简述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4-38/39/40 答:一、公证员任职的积极
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18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1、国籍条件 在我国,担任公证员的首要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
2、年龄条件 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业务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我国《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特许条件,即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
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二、公证员任
职的消极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6.简述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5-52/53 答:(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我国公证机构(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部,行政诉讼,公证,判决文书)依法出具的公证书主要起这
种证明作用,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在诉讼中,它对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事实,能起到强有
力的证据作用。
(2)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最高证据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我国《公证法》第36条作了“但书”规定,即“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
的除外”。但是,必须明确,对这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另一方
当事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了相反证据,确认其有充分的理由时,才能推翻公证书。没有
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反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
据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37.简述律师收费的形式。13-158/159答:《律师眼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如下律师收费形式:
(1)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计价形式,一般适用
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以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律师收费
数额的计价形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3)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实际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确定收费数
额的计价形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一种将收费数额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挂钩的收费形式,律师办理法律
事务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多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少收或者不收律师服务
费用。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8.试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4-210/211/212答: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篇二:
2013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1] 全国2012年7月
1.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 b )a.绝对不得推翻
c.属于鉴定结论 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 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
2.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
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c)a.a市公证处
b.b市公证处 d.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
京市d区有一房屋。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c) a.南京市b区公证处
b.广州市a区公证处 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从受理到出证的最长期限为( a )c.10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 d.6个月
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a ) 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 b.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d.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
6.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b )a.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在提存公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受理与否的法定期限是( a ) b.10日内 b.7日内 d.15日内
8.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受案范围的是( d ) . a.死亡公证
c.婚前财产公证 b.抽奖公证 9.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的是(a) c.未婚证明 b.担保贷款合同 d.运输合同
10.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 c.常务理事会 b.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 d.司法部
11.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性质是(d) a.自由职业者
c.公务人员b.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2.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况为(d) a.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 b.犯罪嫌疑人罪行重大 c.被告人认罪 d.被告人要求收买证人
13.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形有( a )
篇三: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公证行为虽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但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准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证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由此可知,公证行为虽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的内容、行为的直接目的等方面明显不同,但是,公证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表现在其具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确认的证明效力,有确定力、拘束力和间接执行力,还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同时,公证处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是国家机关,属于准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范畴。公证处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独立开展公证活动,具有出具公证证明文书的法定职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可以看出,公证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完全可以公证处为被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证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不服公证行为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关于涉及公证事项的司法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再次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有关公证事项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认为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认为公证处不予受理,拒绝或终止办证,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这足以说明司法部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把公证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且公证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某一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只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才能从根本上纠正违法公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公证处违反继承法及公证执行条例有关规定,曾两次给县公证处、司法局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均遭拒绝。由此可见,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公证书不能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得以彻底解决。只有通过行政审判途径,由法院来审查判断,才能对违法公证行为加以彻底纠正,从而真正起到督促公证处依法公证的目的。
中国拆迁专家律师团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咨询电话:40099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