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对当今中国仍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篇一:案例分析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情简介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则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广告,这是一则政治宣传广告。由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4名牧师联合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版面发布,旨在声援南部学生的抗议示威,争取黑人选举权,为受到伪证指控而有可能入狱的马丁. 路德金博士筹集诉讼费用。广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落款是“保卫马丁·路德·金和为南部自由而斗争委员会”。
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并且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包围”了一所黑人学校,旨在镇压他们的和平示威,指责“某些南方违法者”曾经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殴打金本人;警察局先后7次以“超速”、“闲逛”等莫须有的罪名逮捕金,还指控金“作伪证”。
广告刊登后收到了支持种族平等的公众欢呼,读者们踊跃捐款。但是也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因为广告对事实的描述与真相不符: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为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在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前静坐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逐,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金博士被捕了4次,但广告上说是7次。4名黑人牧师的名字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广告的署名中的。
沙利文(Sullivan)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虽然该广告并没有提及他的名字,但是他在看到这则广告后,认为这损害了他的名誉。于是在广告刊登的第二天就致信《纽约时报》,希望报社尽快发布声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诞不经的诽谤性言论”。但是报社拒绝了这一要求。报社在答复中提到:“我们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您会认为广告针对您本人呢???既然您要求我们作出撤回声明,您恐怕得告诉我们:广告所说的哪些事是指向了您本人?”一个月后,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帕特森致信《纽约时报》,声称:该广告意味着对该州最高行政长官州长本人的指控。《纽约时报》随后撤回了这则广告。
沙利文在收到书面的答复之后,以阿伯纳斯(Ralph D.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并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损害赔偿。
在他的带领下,其他一些收到批判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纽约时报》,要求赔偿,《纽约时报》总计的赔偿额达到500万美元之巨。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否决重审动议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44 So. 2d 25 (Ala. 1962),维持原判
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判决裁定《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
主审法官琼斯之后向陪审团介绍说:广告中被质疑的陈述“确定无疑”地中伤了沙利文,而且损害了他的名誉、事业和社会地位,构成“直接诽谤”。按照阿拉巴马州的法律,只有《纽约时报》能够证明自己刊登的文字全部属实,才能推翻这一认定。而事实上,报社已经承认,广告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陪审团只用了2小时20分钟就做出了最终结论。他们判定被告败诉,《纽约时报》与参加广告联署的4位牧师必须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是阿拉巴马州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诽谤赔偿金。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
1961年初,《纽约时报》开始争取对此案重新审理。在被法官拒绝后,他们又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申请中,报社提出,沙利文的指控
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但州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众所周知,诸如警察、消防之类的部门,均受到政府的控制、调遣,或者直接听命于一位市政官员。”在判决书中,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指出,“因此,对相关团队的赞美或批评,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掌控团队者的评价。”
对于《纽约时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抗辩,州最高法院同样予以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
联邦最高法院
1964年1月6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正式开庭。1964年3月9日,庭辩结束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9位大法官以9票对零票一致通过裁决,撤销原判。判决书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完成。他曾经协助沃伦大法官,推动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在“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他对媒体批评官员的权利进行了更为强化的界定:媒体在“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
“官员履行职务时,享有言论免责权??那批评官员的公民也应当享有同等特权。”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的职责。” 在这份著名的判决意见中,另一句话也作为经典内容被后人广泛援引: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这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篇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人类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2011-08-17 19:51:25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映衬出时常被“跨省”问题困扰的中国的无比尴尬。
沃伦大法官
布伦南大法官
一审判决后,沙利文(右)庆祝胜利。
《批评官员的尺度》
冰点特稿第806期 批评官员的自由
本报记者 付雁南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何帆经常面临来自朋友的追问。
当“跨省追捕”的新闻发生时,很多人问他:“媒体批评政府或官员个人时,官员应该如何回应?”而当一位公安局长宣称要“起诉?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的时候,朋友们又好奇地问:“当政府某个部门受到批评时,主管官员有没有资格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大多数时候,这位法学博士给不出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一年前,何帆在同事的书柜里偶然发现了一本名为《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的英文书籍。因为简陋的装帧和非常“迷你”的开本,这本书挤在架上,看起来并不起眼,但它的主要内容却让何帆惊喜不已。
这部著作由曾任美国《纽约时报》司法事务报道记者的安东尼·刘易斯撰写,记录了上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场著名诉讼。1960年,一家致力于种族平等的机构在美国最大的报纸《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版广告,抨击阿拉巴马州警方对示威学生施行的“滥用公权的暴力行为”。广告引发了警方的强烈不满,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将纽约时报社告上法庭,指责对方“诽谤”。
因为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给创办于1851年的这份报纸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危机。不过,在报社最后一次上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并且宣布:媒体对官员错误的批评应当受到容忍。在这场与警察局长的对决中,《纽约时报》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作者刘易斯在书中写道。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一直是中国大学新闻系和法律系课堂上无法跳过的经典案例。而时常为中国的“跨省追捕”行为、官员“诽谤之诉”而困惑的法官何帆,在重温这场经典诉讼的过程中也获得了重要的启示。他花了一年的时间将这本书翻译成中文并引入国内,并且拟定了一个更加符合国情的书名:《批评官员的尺度》。
何帆说,在翻译的过程中,自己常常进入一种非常“兴奋”的状态:“对于一个带着问题的读者,这本书能给人带来很多启发。”
一切由一则整版广告开始
这个影响深远的故事有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开头。1960年3月23日傍晚,来自“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的约翰·莫里准备在《纽约时报》刊登一版广告,为美国南方的种族平等斗争寻求支持。
在当时的美国,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警察虎视眈眈,不许黑人进入绝大多数旅馆、餐厅,就连搭乘公车,他们也只能坐在车厢后部。很多黑人的投票权被剥夺,只有40%的学校向他们开放,甚至在“二战”期间,应征入伍的黑人都被单独列编。
而推动种族平等的民权运动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最著名的领袖,是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在这则广告刊出之前,新一轮的抗议活动刚刚展开:北卡罗来纳州的4名黑人大学生在当地一家餐厅用餐遭到拒绝,他们就地静坐,抗议这一歧视行为。很快,声援他们的抗议活动在整个南方地区蔓延开来。
莫里准备刊登的广告希望为这些抗议行为寻求帮助。这篇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文章中写道:
“今天,全世界都知道了。美国南方数以千计的黑人学生,正在发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样受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保护,并享有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利。他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施暴者正是蔑视并践踏宪法的人们。”
文章同时列举了一些事实作为佐证,其中一段写道:
“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州议会厅前,当学生们唱完?我的国家,也是你的?这首歌后,学生领袖随即被校方开除。一大批荷枪实弹的警察……保卫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他们就范。”
广告下半部,则是一份阵容坚强的“联合署名名单”,其中包括前任总统罗斯福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以及著名棒球运动员杰基·罗宾逊。另一份20人的名单则由来自南方的黑人牧师联署。
按照《纽约时报》的内部规定,凡有欺诈、捏造之嫌,或“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广告,均不受理。而送来广告文案的莫里则拿出了“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主席的一封信。这位主席在信中表示,所有参加联合署名的人一致同意,以他们的名义刊登这则广告。
时报的广告审查部主管审核了广告文案。这位主管事后回忆说,当时他之所以签字同意,是因为“相关文件由知名人士联署,而动机也无可置疑”,而且所有的批评并没有针对某个个体,而是针对政府部门整体。6天后,广告在这份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出。
一切仿佛到此结束:委员会收到了来自读者的踊跃捐款,而《纽约时报》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投入新的工作。但一场法律与政治的冲突已经在前方投下了一片阴影。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冲突不仅危及到《纽约时报》的生存,也危及媒体的报道自由;更让人们始料未及的是,这场冲突将会影响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重新理解,并且最终演变成一座“自由的里程碑”。
对“跨州监督”的攻击
整版广告受到了支持种族平等的公众的欢呼,也引发了很多人强烈的不满。一些媒体人批评《纽约时报》“跨州监督”的行为:“那么多记者放着北方紧张的种族关系不顾,却跑到南方来搅混水,凑热闹。”
而另一些维护种族制度的人则指责说,广告对事实的描述“与真相不符”。
“学生是因为领导静坐抗议才被开除,而不是因为唱歌。”蒙哥马利市一家报社在报道中写道。报道同时批评“警方通过饥饿逼迫学生就范”的说法是无稽之谈,因为“学校食堂从没有被封锁过”。
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认真研究了这篇广告,觉得这些文字是在指控他“严重失职”,指责蒙哥马利市警方“处置不当、玩忽职守”。在广告刊出的第二天,他寄了封挂号信给《纽约时报》,希望报社尽快发布声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诞不经的诽谤性言论”。
一个月后,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帕特森致信《纽约时报》,提出了和沙利文同样的要求。
篇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纽约时报》登载的广告有不实之处,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州诽谤法是否违宪?为什么?
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个人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前提,涵盖了新闻,出版,游行,示威,言论自由更加主要的体现为一种政治性权利,是民主政治得以展开的前提。有了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见和批评,公共信息得以充分的交流和传播,有助于建立一个理性的民主政府。纽约时报作为传播信息的新闻载体,更加享有这种自由。
我认为州诽谤法并未违宪。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美国对言论自由有一个界限就是清楚且现存的危险及时对言论自由需要最严格的保护,这样的保护也不应该成为放纵,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第一修正案简单规定了国会不得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护任何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当它对社会产生一定清楚和严重的危害时,需要加以限制,足够重要的公共利益可以为偶尔限制第一修正案提供理由。亚拉巴马州的立法明显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为了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规定了诽谤。但是诽谤中规定的对于不准确言论的巨额赔偿,会让公民或者媒介不敢畅所欲言,自由发表意见,对言论自由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是该州法律本身并未违宪。
2、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普通民众的批评或评论是否存在界限区别,理由如何?(即,媒体在批评评论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普通民众这三类人士时,如果出现报道失实,其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否应该有区别?)
应该存在区别。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性权利,正是因为有了言论自由,我们才可以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建议,自由言论很多时候是和政府名誉冲突的,政府官员作为政治生活的公众人物,他们在享有着一系列特权的同时,理应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我们应该容许对政府官员的批评或评论中存在不实,即时这为官员带来了一定的名誉上的损失,如果因为为了官员的名誉和政府的形象就不给言论自由自由呼吸的空间,这会带来专制和封闭。公众知道政府工作的不足之处但又因为对报道失实带来的巨大赔偿的担忧与恐惧,无法发声。言论自由便因此形同虚设。对于公众人物也是如此,他们曝光在闪光灯下,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也应该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对他们的舆论和评价。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和评论有一个界限,就是布坎南法官提出的实际的恶意。而且需要官员和公众人物自己来证明新闻媒体是出于实际的恶意。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他们的个人权益因为言论不实受到侵害和损失的时候,新闻媒体应该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认为,当媒体对普通民众的报道涉及公众利益时,责任标准又有所不同。
3新闻自由的价值?
。杰斐逊对此归纳了大众媒介在
民主政治中负有的三大功能:(1)启迪公众,提高人民的自治能力;(2)反映舆
论,1服务民主政治;(3)监督政府,保护个人自由权利
新闻自由是人类知识和智慧发展的基础,现代媒介成为公民重要的知情渠道和表达载体;新闻自由为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意愿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成为个人与社会、国家相互了解、沟通的桥梁;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制约国家和政府的有效基本条件,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根基。⑤还有人认为,新闻自由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获得充分信息的“知的权利”,进而维持社会的开放与民主程序的运作,使人们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的不当行为。 新闻自由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种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权利,新闻自由是指在法律范
围内保证新闻媒介和公民报道或获取信息、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制 度,新闻自由是指为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特别是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使公
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同时维护新闻媒介的自主性,增强新闻媒介
和记者的自律性,有效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建立的独立社会制度。这
种权利和制度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和全面自由发展的不懈追求。
4 在我国的“重庆彭水诗案”(相关案情请大家在网上查阅)中,当事人也以短信方式讽刺地方官员,该当事人是否受言论自由保护?理由如何
篇四:《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政府所必需容忍的批评)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政府所必需容忍的批评)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954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师,联络六十四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 [㈡] 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金博士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另外,广告还说亚拉巴马州暴动时,接踵而来卡车满载警察,这些警察配带枪械和催泪弹,冲进亚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所有的学生被关起来不许进午餐,警察的目的是用“饥饿迫使他们屈服”,这也不是事实。
L. B. 沙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在沙利文起诉前,可以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但纽约时报没有进出这样的启事,只写信问沙利文,广告中什么词涉及了他,沙利文以起诉作为回复。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证人也指出,他们能从广告中辨认出警察局长。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
虽然刊登这则广告的《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有35份传阅,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假定广告的诽谤存在(Libelous per se)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广告所作的陈述属实,他们说就对假定性的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负有责任,且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据此,法庭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金。《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非常愿意把官司闹大,他们认为如果不坚持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历时两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体应该享有这样的特权吗?《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剖析来自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
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布伦南(Willian Brennan)法官将此称之为“实际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
纽约时报案是一个划时代的案例。虽然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不过,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导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一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威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条,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把“实际恶意”定义为明知争论中的陈述为谬误或“毫不顾及”陈述是否为谬误而公布于众。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者是蓄意地对他实施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换言之就是撒谎、造谣。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沙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六十四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沙利文有“实际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该案判决意见成为后来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原则,并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样一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
干见不得人的隐私。公众人物大致包括两类,一种是那些具有一定名声而被大众看作为公众人物的人,如影视、体育明星等;另一种是自己原来并不出名,但却因某件事引起社会公众注意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如政治运动领袖、一夜暴富的买彩票得奖者等。这些公众人物在受到诽谤时,要想赢得官司,必须证明被告言论不实,且有实际的恶意;而私人人物(private figure)受到诽谤时,要打赢官司则只需要证明被告言论不实,而不需要证明有没有实际的恶意。 [㈣] 事实上,布伦南法官在沙利文案以后的一个判决中,又提出了一个更宽泛的规则,他说,即使是普通百姓,如果他对起诉某一讨论“公共利益或普遍关注”的问题的陈述时,他也应该被要求履行沙利文判例的检验标准。
很明显,在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原则之下,认定媒体侵权的要件上严格了很多。
第一,在这个原则之下,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报道中,只要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是有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法律允许报道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而在此之前,此类案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媒体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是报道错了,就要负侵权责任。
第二,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公众人物”一方,这就意味着原告一方负有证明媒体被告报道的情况失实的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被告的报道是失实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报道是属实的。由于诉讼的实质就是举证,如果法律规定媒体不需要举证,胜利的天平实际上已经向媒体倾斜了。
第三,“实际恶意”不是一般的过错,它几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种“重大的过错”,在证明被告存在这样的一种过错状态的时候,原告的举证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而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证明是否侵权的标准只是“占有优势的证据”,意思是看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更加有力。这一条的深层意义实际上是假定作为媒体的被告在报道的时候是“无罪”的,假定它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报道是属实的,这就要求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际恶意”原则出台后,不独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司法领域中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国家采用了类似的原则来处理诽谤案件。如据中新网北京2002年2月19日消息以色列最高法院18日驳回了沙龙有关《国土报》对其进行诽谤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沙龙为此支付约3240美元的诉讼费。此诽谤案的起因是《国土报》记者本兹曼11年前在一篇题为《贝京完全知道沙龙欺骗了他》的文章中披露说,在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战争中,时任国防部长的沙龙对贝京总理隐瞒了他的军事意图。沙龙遂以诽谤罪对《国土报》及本兹曼本人提起诉讼。1997年11月,特拉维夫地方法院以本兹曼披露内容属实,且无不良动机为由驳回了沙龙的诉讼请求,沙龙随即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三位法官18日裁定,本兹曼报道动机纯正,对沙龙的诉讼不予支持。请注意以色列法院采用的“无不良动机”或者说“动机纯正”的理由与“实际的恶意”原则是一回事。
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审判理念
西方的法哲学理论中一般认为公民有权不受事前限制、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言论。在西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重要国际人权法文件,都是把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尊重个人名誉作为一对矛盾来加以规定的。西方诽谤法研究学者认为,诽谤法就是努力求得保护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这两者之间
的平衡。言论自由包括了揭发坏事的自由,同时也会带来损害他人名誉的自由。如果所发表的言论伤害了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那么个人必须对其言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一人的言论自由可能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权利发生冲突。各国的诽谤法就是试图平衡这类“权利冲突(Conflict of Rights)”:它既允许公民为公共利益自由发表确实的言论,又对不负责的错误言论所产生的损失规定了刑事或民事的处罚。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之前,美国各州的诽谤法都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的。但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以布伦南大法官为代表的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传统的平衡“权利冲突”的理论作出了新的阐释:即他们一方面承认对私人诽谤施加赔偿责任,并不剥夺公共言论自由或第1修正案保护的其他自由。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强调一旦涉及公共官员或公共事务时,结论就不一样……正如歌德伯格(J. Goldgery)法官所言:“第1修正案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人民具有充分机会去决定并解决公共问题。每当涉及公共事务,疑问的解决就应有利于——而非反对——议论自由。” [㈥]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人物状告媒体诽谤的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为什么法律还要做这样的规定呢?我们可以从当时美联邦法院的几位法官对该案的分析中得出一些基本理念:
第一,在布伦南法官的意见中,我们看到他一再强调“我们的决定所确立的普遍规则是,第1修正案保障对公共问题的自由言论。”他说:“我们曾指出,对于为带来人民所期望的政治和社会变革,宪法保障不受阻碍的思想交流。我们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响应人民的愿望,并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必不可少。”他引用了汉德法官一句话说:“第1修正案假设,众说纷纷权比任何形式的权威选择更可能获得正确结论。对许多人来说,这永远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它和我们所有人的利害相关。”在布伦南法官看来,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辛辣嘲讽的,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较为苛刻尖锐的批评。即使这种批评是错误的,也应该予以保护。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第二,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之所以受到特别的保护,是因为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理应受到比一般老百姓更严格的舆论监督。正如布莱克(J. Black)法官在该案的赞同意见中所言:“通过诽谤赔偿来惩罚公民行使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乃是剥夺或封闭最亟须的讨论,即使不存在针对讨论公共事务和官员的诽谤诉讼,我想我们国家还是可以和平生存。但如果为了批评政府、其行为或其官员,人民必须在人身或财产上随承受损失,那么我真的怀疑一国是否还能自由地生存。一旦公共官员被解脱他们对其选民的责任,那么代议制民主就停止存在;且这每每发生于选民受到限制,以至不能对任何公共措施或执法官员的行为进行评论、写作或发表见解。”对于公众人物,他们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必须处于全民严格监督之下,因为他们是人民选举或被任命出来为百姓做事的,不监督就可能干坏事;而且凡公众人物,皆强势人物,他们极可能利用权势阻止干扰监督,所以更需加大监督力度,权力越大,监督力度越大。监督中难免有误会误伤夸大其辞的情况发生,只要不是恶意诬陷,就不能认定侵权,这是当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成本。克林顿闹绯闻时,美国大小无计其数的报道,肯定有很多不实之词,克林顿也没敢追究哪家报纸,这是他当总统必付的成本。可以说,当上公众人物,就意味着没有了一部分隐私,意味着接受误解、委屈,这是角色使然。没当公众人物前,你可选择干或不干;选择干后,你就没有选择了,只能在聚光灯下工作,灯光太亮可能灼伤你,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儿。
第三,而且,新闻报道来说,报道既要真实,又要快速,但真实和快速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于传播资讯之过程中,要求传媒所及之任何事实均属正确无误,恐非易事。对以此为业者,此种天衣无缝之要求标准,更系难如登天,故对被告至为不利。因此原告之名誉虽得确保,但同时却可能影响他人意见表达之自由。尤其原告为公务员,而被告为反对政府之人士的,妨害名誉之法制即可能成为政府打击异己之利器,法院亦因此于无形中被利用为政治压迫工具。”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我们也可以想见,在报道任何事件的时候,如果传媒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证准确,那么就是以科学家的标准要求记者或传媒文章的作者,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
(breathings space)必丧失殆尽。 正如有学者指出,民众批评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时由于自身的地位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等于取消批评。 如果对负面报道苛求百分之百属实,那无异于“封杀”了舆论监督,宣判了舆论监督的“死刑”,贪官们才会在暗地里偷着笑。国内新闻官司,屡有媒体败诉,基本事实俱在,只要细梢末节稍有失实,即告败诉。在国内舆论监督尚艰难时,屡屡败诉无疑打击了媒体监督的积极性,不少媒体对负面报道望而生畏,视为雷区;记者下笔时慎而又慎,心有余悸。舆论监督之所以步履艰难,除了新闻体制、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法律保护不够。舆论监督如不突破这个法律瓶颈,新闻界的悲剧将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律是捍卫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除此之外,一些人相信,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众人物”有更多的渠道为不属实的报道进行纠正,从而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 比如《南方体育》关于李章洙的报道,李章洙认为不实,早已经通过媒体把他的声音反映给了读者,即使报道不实,它的影响力也已经得到了削弱,相反,如果报道对象是一个普通百姓的话,他就没有这样多的渠道讲述自己的看法。
总的看来,美国在诽谤问题上赋予新闻媒介“宪法特许权”,实际上就是认为在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之间,只有适当向新闻媒介作出倾斜,才能实现“两权”的合理平衡。不过,美国的若干判例表明,这种平衡不是绝对的、静止的,而是相对的、可变动的,几十年来,美国对“公众人物”的范围、“实际恶意”的含义,都在不断进行修改调整,并且对那些非公众人物起诉的新闻诽谤案断然判决媒介败诉,体现对个人名誉仍然予以切实保护但公民发表言论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
三、“实际的恶意”规则的缺失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之后,诽谤法十分有效地保护了传媒,使其免受终审判决。但事实上新闻机构受控的案件反而有增无减。主要原因是许多新闻机构认为沙利文案例扩大了对新闻媒体的保障,对新闻报道的处理态度有所轻率,甚至有所放任与骄纵。在沙利文判例的一次纪念讨论会上,代表新闻界的律师们指出,美国新闻界虽因此判例有了很大的保障,但从许多法院陪审团新的判决看来,一般公众对新闻机构处理新闻的轻率态度深为不满。很多陪审团对新闻机构诽谤案的巨额赔偿判决,就是这种情绪的反应。 根据衣阿华诽谤研究计划(Iowa Libe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