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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工?股合同

合同书2019-06-12 18:21书业网

篇一:认股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 深圳市环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是深圳市环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全球NO.1网】和【NO.1礼品网】两大电商网站及全国连锁经营的千城万店“NO.1官方旗舰店”和多领域多渠道的专业技术和销售、服务团队。公司已形成了服务吸引资源,以资源带动经营,以经营服务品牌。因此,2012年股东大会通过了对企业增资扩股的决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并进一步对乙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彼此企业的高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促进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规定:乙方计划本次增资扩股总额为2500万股整。增资扩股后企业股本总额达到50000万股。

2.认购份额规定:除原有老股东以外,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40%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54%

3.认购价格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价格,以乙方经审计后的____年度会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进行适当溢价认购。最高认购价不得高于每股净资产的____%。最终认购每股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确认为准。

4.认购方式规定: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现金认购,如用外币认购则以外币到达乙方开户银行帐上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日挂牌外汇价格进行兑换折算为人民币。

5.认购时间规定:新老股东的认购资金必须在____年____月__日之前到位,过期不再办理叫入股手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____万股整,计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 整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汇至乙方的开户银指定的开户银行账上。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汇入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并电传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甲方企业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文件清单附后)。

2.遵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向乙方汇入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完成对甲方股东资格审查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

2.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企业章程,改选企业董事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乙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甲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由于非人力因素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可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认股承诺书

篇一:认缴出资承诺书

认缴出资承诺书

致: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

本公司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 (以下简称“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招募说明书、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 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签署本认缴出资承诺书,表明本公司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承诺,以【xx】万元人民币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签署加入本股权投资企业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并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期间,本公司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本公司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权益以及导致本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投资人人数法定要求的情形。

2、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5、本公司承诺将遵守本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承诺人: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篇二: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公司登记附表

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

就以依法持有的(股权公司) (万元/万股)的股权,投资于(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T工?股合同)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篇三:承诺书(范本)

承诺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篇三:外管局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7]7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行令2006年第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引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证?唤灰姿?鲜械墓?荆??ㄖ凶士毓晒?竞头侵凶士毓晒?荆弧熬衬诠?尽笔侵妇惩馍鲜泄?颈旧恚?蚓惩馍鲜泄?驹诰衬诘哪腹?荆?庸?炯胺种Щ?埂?/p>

第三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具有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灰滴裢饣憔??矢竦木衬诮鹑诨?梗ㄒ韵录虺啤白什?芾砣恕保???鋈斯郝蚣俺鍪墼惫こ止杉苹??贫ǖ墓善薄?/p>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 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对于已经有全球员工持股计划统一资产管理人、托管银行及托管账户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境内公司无需另外选择境内资产管理人,也无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第四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认股期权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应委托其所属境内公司或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二)应集中委托一家在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具有证?痪?鸵滴褡矢竦慕鹑诨?梗ㄒ韵录虺啤笆芡泄芾砘?埂保┗蚓惩馍鲜泄?局付ǖ乃低泄芾砘?梗?炖砀鋈诵腥?俺鍪鄣南喙厥乱恕8鋈诵腥?俺鍪鄣冉灰字噶钣νü?芡泄芾砘?怪葱小?/p>

第五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应当代理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已进入行权期并以现金方式行使认股期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个人,按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关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的书面申请: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计划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期权的分配情况,包括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预算等内容。

(二)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等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三)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等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五)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六)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批准同意的,境内代理机构可凭批准文件,在批准的购付汇额度内,代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六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员工购股或行权所需外汇资金,员工出售股票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分红资金,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向境外支付购股或行权资金、境外汇回资金后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还应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托管银行开立一个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境外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代理机构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定期汇入的购股资金、储蓄期或限制期满后出售股票所得资金、分红所得的资金、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资产管理人用于购买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的股票、汇回本金和收益,支付相关费用、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各境内公司可以在境外专用外汇账户下开立本公司的子账户。

第七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批准。以后年度的购付汇额度,直接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二)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第八条 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九条 个人不的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从境内支付的行权所需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操作规程实施前,个人已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的,在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依照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并依据第八条由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第十条 以非现金方式行使认股期权的个人,应当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相关规定,由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并依据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认股期权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

本操作规程发布前,个人已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的,应由其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依照规定,于本操作规程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应当由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按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应严格按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不得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名义,购买其他境外证?唬环?煞ü媪碛泄娑ǖ某?狻8鋈恕⒕衬诖?砘?埂⒕衬谒?艄?尽⒆什?芾砣思熬衬诠?镜任シ幢静僮鞴娉逃泄毓娑ǖ模?饣憔纸??/p>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个人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其他权益,或出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其所得外汇收益在扣除境外相关费用后,应全额调回境内,并参照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由境内代理机构或其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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