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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税收优惠

技术合同2018-04-19 21:25书业网

篇一:如何享受技术开发合同的税收优惠?

如何享受技术开发合同的税收优惠? 2013-5-11

日期: 2013-04-26 来源: 中国税网

问:假如1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经科技厅认定后60万元为技术交易额,其免缴营业税;那么40万元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属于研发产品,有购进原材料等发生,产品销售给买方。) 假如1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经科技厅认定后100万元全部为技术交易额,是否全额免缴营 答: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由此而言,贵公司经科技厅认定技术交易额60万元,应免征营业税,认定为非技术交易额4术交易额100万元,应全额免缴营业税。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函〔2004〕82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贵公司持有关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等证明资料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营业税备查手续后,方可享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篇二:技术合同与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关于技术合同与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

5.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享受减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 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等能够反映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盖学院技术合同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使用权。

5.软件开发合同涉及软件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享;软件转让合同还应注明著作权归让与方所有,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开发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或双方所有”,转让合同中写明“将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对方。但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 技术合同中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采购后尽量开增值税发票。切割经费与开发(转让)费用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外购硬件材料发票中尽量不要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开发费经合同认定后可以免扣营业税。

开发、转让类技术合同操作流程

篇三:营改增后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汇总及方案分析模拟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汇总及方案模拟

★中横线标记为根据企业业务特征分析不具备相关符合要求★

★针对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部分业务特征草拟★

一、签订技术合同符合类型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WWW.CTMHT.NET.CN (科技部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7)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手段的变换实现

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三)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四)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五)、受理原则

1、凡未经技术“认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免营业税及所得税。

2、交税在先,认定在后的技术合同,已交税部分不予退回。

四、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参照财税[1999]273号)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界定标准范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营改增后的过渡期与之结合操作)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

[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参考法规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5、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01)25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办

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北京方面】

9、《关于加强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004号文件)

注:以上参考文献中部分条款失效,均与企业的业务特征无相关联系,且涉及营业税部分,由于现处于营改增过渡期,暂做为参考,实际以企业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试点地区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1、签订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本指导

3、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

★签订合同方案模拟:

1、合同标的:以研制设备标的额50万元为例,将合同签订为技术开发合同,标明技术秘密双方共享或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合同完成时提供样品一套。因为合同中有提供样机一套的规定,本合同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0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核定技术交易额和技术性收入,非技术交易额不得列入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核定应按规定扣除成本(开发合同不低于40%,转让合同不低于30%,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均不低于10%)。工程监理合同技术交易额按监理费的50%核定,按技术服务合同扣成本;纵向合同按经费的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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