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篇一:杭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一、合同要求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技术开发采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下载网址:/retype/zoom/72cbb6c489eb172ded63b7e0?pn=1&x=0&y=21&raww=1221&rawh=719&o=png_6_0_0_135_507_581_441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82.65356265356263&md5sum=df21bdcedc93ce2cf3e4433da5277e7f&sign=d3d9790471&zoom=&png=0-2217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根据我登记点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
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
登记机构选择“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
(第一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用于注册的“卖方单位注册信息表”,注册后的用户名ID长期有效,如注册信息变更、密码遗忘及时与我登记点工作人员联系。)
三、报送合同文本
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点,需提交以下资料:
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三份,登记点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
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点领取或者当场填写)。
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四、有以下情况的合同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合同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五、认定登记后可享受的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享受减免税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还能享受减免所得税。
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不对外办公。合同登记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认定登记的决定。
七、联系方式
电话兼传真:0571-88212493
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40号405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
邮编:310012。
公交: 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
82、307、B2、B2区间 教工路口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登记点
(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篇二:杭州地区-浙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免税办理(营改增)
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营改增后)
第一步:获取"用户名ID" 和"密码PW"
(1)未注册用户: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科技厅第一合同登记点(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员)(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503室;电话兼传真:0571-89986578陈旭明),由登记员负责核对材料、进行注册。然后进入第二步。
(2)已注册用户,直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网上申报
(1)提交书面文本前登陆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www.ctmht.net.cn
)
(2)根据我登记处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
(3
)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
登记机构选择“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
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
第三步:报送合同文本
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三份复印件,登记处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
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处领取或者当场填写)。
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与详细的技术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相关政策
(1) 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0571-89986578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五楼503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楼下是中国平安 公交: 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
82、307、B2、B2区间教工路口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
[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条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篇三: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
全日制劳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行延长一年。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包含社保部分。
1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包含社保部分。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8 日左右。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3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