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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模拟法庭剧本

剧本2018-05-07 21:27书业网

篇一: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莎车一小《模拟法庭》活动课设计方案

一、师简述本次活动目的 :

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制公民。

二、活动过程

主持人:

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 ( ),欢迎走进莎车一小 ( )班模拟法庭。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演员作自我介绍。

主持人: 2014年()班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今天不公开审理莎车县第一小学李浩偷窃一案,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原告公诉人:已到庭。

被告辩护人:已到庭。

原告人:已到庭。

被告法定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请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莎车县第一小学四(1)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浩到庭。(法警带被告人李浩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李浩。 2006年3月11日、男、汉。 新疆喀什莎车县。在读小学四年级。家住花园小区1栋楼2单元202号。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莎车县第一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莎车县第一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莎车县第一小学李浩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莎车县第一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李浩,男,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在读莎车县第一小学四年级,新疆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浩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李四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浩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李浩,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婷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婷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婷。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1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王婷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王婷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汤英原告宣读)

原告证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钢笔和50元钱。

原告人:汤英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李浩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学校义务劳动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希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李浩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

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

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告名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篇二: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占天,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范宇,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三八班学生。 证人:2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

法 警:2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占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占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占天: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占天: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占天: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占天,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占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陈平、易寒、李如海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陈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法庭记录;接受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天都出庭支持公诉;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占天辩护。(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占天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占天,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占天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占天,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占天,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占天,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

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

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占天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占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占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占天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占天,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

篇三: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

【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强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强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东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强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强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强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模拟法庭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强已经在羁押

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李强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东、李强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

陈述一下。

王(被):我叫王东, 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

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

到?

王(被):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

陈述一下。

李(被):我叫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

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

到?

李(被):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

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李

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审判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由

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

录;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到庭参将诉讼。

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

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

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被):听清楚了。

李(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被):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008205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1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军、杨阳的证言;

2.被害人刘刚的陈述;

3.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4.东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

5.东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

检察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强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被):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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