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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工辞职赔偿

劳务合同2018-05-09 12:58书业网

篇一:新劳动法离职补偿金标准有多少

新劳动法离职补偿金标准有多少

离职补偿金有多少呢?根据新的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有所改变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查阅。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新劳动法解雇: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三、新劳动法辞职工资:

1、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 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 ×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2、按上述规定你的工资应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为:约定的月工资 ÷21.75天)×8天

平常加班12小时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2小时×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3小时×200%

3、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解决办法有三: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4、 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5、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

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上述违法事项任意一条或两条都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ctjg/jingjibuchang/jjpc/1223086.html

篇二:案例|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金

案例|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 金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争议焦点】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公司, 未提前 30 日, 滞后一日按员工一日工资标准 (依天计算) 补偿给公司。 后员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即离职,公司告员工要求员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法院 能否支持?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 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滞后一日按劳动者一日工资累计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石景山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 6309 号 二审: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 14488 号 【基本案情】 张某 2012 年 10 月 16 日入职摩某尔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 201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张某解除合同 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工资累计补偿公 司。2013 年 4 月 3 日,张某等 4 人发送邮件要求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 司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未上班, 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为独立注册的公司 法人。 摩某尔公司运营北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张某等人误认与北 京德某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摩某尔公司承认收到了该邮件,认可 张某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转 载 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 摩某尔公司向石景山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向摩某尔全体员工就密 谋运营部集体跳槽事件道歉;2、赔偿未提前 30 日申请离职的赔偿金 9000 元。

2013 年 10 月 8 日, 石景山区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 (2013) 第 1290 号裁决书, 裁决:“驳回摩某尔公司的仲裁请求。”后摩某尔公司对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 诉讼。 【一审判决】 摩某尔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张某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在摩某尔公司入职担 任运营专员,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 2 个月。 张某于 2013 年 4 月 2 日突然宣布离职,然后就不到公司上班。其伙同本部门员工唐某、赵 某、刘某跳槽到与摩某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其离职属于恶意行为,给公司 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令公司全体员工愤慨。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 一条的约定,张某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 30 日,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工资标准(依天计算)补偿给摩某尔公司。基于以上理 由摩某尔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 仲裁委) 作出的关于不支持摩某尔公司要求张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辞职赔偿的裁 决不服,确认张某联合本部门员工跳槽属恶性行为;2、要求张某向摩某尔公司 支付未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申请的罚金 8000 元。 张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 张某同意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驳回摩某尔公司的所有 不当请求,诉讼费用由摩某尔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然未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摩某尔公司 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张某的该行为所遭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故其请求无事实根据, 法院不予支持。 摩某尔公司要求确认张某联合本部门员工跳槽属恶性行为的请求, 不属于劳动争 议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摩某尔环境电器 (北 京)有限公司之诉讼。 【二审判决】

摩某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张某向摩某尔公司支付未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申请的罚金 8000 元。其上诉理由 是:张某于 2013 年 4 月 2 日突然宣布离职后就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据双方签订 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其应当就未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补偿摩某尔公司 8000 元。 张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 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 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虽然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张某未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该约定违反上述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故摩某尔公司与张某 劳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现摩某尔公司依据该约定要求张某支付相 应的未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的罚款 8000 元,该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篇三:员工辞职补偿协议书

员工辞职补偿协议书

员工辞职补偿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关系因乙方提出辞职终止),乙方在此之前应该继续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二、乙方认可,截至 年 月 日劳动关系终止日,乙方 月份工资按照实际考勤结算正常发放,本函签订后,乙方确认劳动关系终止日前薪资结算无异议。

三、乙方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偿费 元(大写: ),乙方认可该补偿费已包括其所应得工伤、医疗、保险、福利、赔偿金、代通知金、补偿金及离职当月工资等所有权益。员工离职后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纠纷。

四、甲方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工资和补偿费。

五、甲、乙双方同意放弃其他权益,本协议如有任何遗漏或与现行法规不一致之处,均视为甲、乙双方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任何一方不得再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对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要求,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上述补偿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劳 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乙方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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