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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请假条2018-04-18 06:26书业网

篇一:2016公司员工请假制度

十堰俊发置业请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十堰俊发置业全体员工。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部门人员1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4(含)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2天(含)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扣除日工资=正常劳动时间工资/21.75天)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由正规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在合同期内结婚,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休假;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年休假5天;后期入职时间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其它规定

1、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

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

篇二: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全员及包含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管理部门:

1、公司请假条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自2015年11月1日起,各驻地在行政部设立驻地公用请假本,各部门使用人员请假时到行政部填写,走正常签批流程,再归还至行政部。

四、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由行政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员工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

,并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审批权限:

1、各部门员工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其系统总监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总监及副总以上职级请假者,须报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部备案。

六、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法定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除生产、运营系统外,各系统人员根据岗位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变更或调节休息时间,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生产或驻外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10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附表:《请假单》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东营 有限公司

篇三: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四川华电瓦屋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华电雅安发电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华电瓦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华电雅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管理,规范请假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集团公司以及四川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事假管理,病假管理,工伤假管理,婚、丧假管理,探亲假管理,计划生育假及女工保健管理,年休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的休假管理。

第三章 事假管理

第四条 程序:员工请事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办理请假手续。职工按照审批的假期休假,假期满后准时返回工作岗位并销假。请假时间3天及3天以上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须向部门、电站负责人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并电话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请假手续不齐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生产岗位员工因事请假的审批权限:请假在一天及以下的,由值长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值长、总值长签注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经值长、总值长和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假在三十天及以

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二)管理岗位员工因事请假在三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请事假均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三)中层干部副职三天以下因事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正职因事请假和中层干部副职三天以上因事请假,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四)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请事假离岗休息,由四川公司批准,并告知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公司副总经理级领导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报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五)新招员工在试用期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熟练)期间,原则上不准事假,如果有特殊情况,请假三天及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的手续;请假三天以上、十四天及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请假在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六条 工资待遇:

每月请事假累计三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绩效奖金;每月请事假累计三天以上、七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当月绩效奖金只发50%;每月请事假累计七天以上、十四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当月绩效奖金只发20%;每月请事假累计在十四日以上的,以当月实际工作的工作日发放岗位薪点工资,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当年事假累计三十天及以上的,除每月扣岗位薪点和月绩效奖金外,当年年终绩效奖金扣发20%。

第四章 病假(含非因公负伤)

第七条 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员工申请病假休息需填写《员工请假单》,附医生诊断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休假在七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七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紧急情况可以事后补假。

第八条 经批准休病假的员工,原则上在工作地休息。若需离开工作地治疗、

休养,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医师开据病假证明,一般病例不超过五天,特殊病例不超过十五天。同一病例给假超过十五天应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条 员工生病住院,应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回家,假期内患病属于急性病者,必须持当地镇(乡)及以上卫生院病假证明(需医院医务科室签章)、病历和药费单据,交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准后方可作病假处理。不属于急性病者,应回工作地就近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弄虚作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长期病休人员(指连续或一年以内累计病休满六个月,下同),其假期按劳动部发(1994)479号文规定的期限执行,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出具病休证明。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否则按旷工处理。长期病休人员病假期满,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本人试岗,如因身体条件原因,的确不能从事工作需继续办理病休的,必须由权威医院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对不按时试岗的,经做工作,仍不试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每月请病假在三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和月绩效奖;每月请病假累计在三天以上,七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日绩效只发60%;每月请病假累计在七天以上,十四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日绩效只发40%;每月请病假累计十四天以上的三十天以下的,不扣发岗位薪点工资,当月绩效只发20%。对于长期病休人员(指一年内累计病休30天以上),不发月绩效,岗位薪点工资只发80%。

第五章 因工(公)负伤假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公)负伤的假期按当地政府工伤管理机构颁布的工伤管理文件规定执行,需歇工治疗在一天及以上的,部门应及时按人身伤亡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向安全监察保卫部报告,并填写员工人身伤残鉴定表,由安全监察保卫部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开据歇工证明,

员工据此到所在部门办理休假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负轻伤连续歇工一个月以上,一年内累计歇工三个月以上,或重伤连续歇工三个月以上,一年内累计歇工六个月以上需连续治疗者,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发歇工证明。

第十七条 工伤假期间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否则按旷工处理。工伤假期满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本人试岗,对不按时试岗的,经做工作,仍不试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所在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章 婚丧假

第十九条 员工结婚,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限定十天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享受婚假三天(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夫妻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晚婚假23天(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确需到外地(即配偶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者,可给予路途假(工资照发,途中住宿费、路费自理)。员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三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条 凡员工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之日起(以《结婚证书》中的日期为准)十日内未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婚假手续者,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婚假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六个月内休假,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延期休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七天(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到外地赴丧者(即死者所在地),可根据实际路途需要的天数给予路途假(工资照发,途中食宿费、路途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超出核定假期部分工资待遇参照事假执行。

第七章 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和条件: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对于员工工作地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省或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均可享受探亲假。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正式上岗员工,因同配偶或父、母双方未同居一地;

(二)己婚且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当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配偶的探亲假;当年可享受一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从次年起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

(三)员工的配偶享受寒暑假的(现役军人除外),员工本人不再享受探配偶的探亲假;

(四)员工的父母离婚,法院判定父亲或母亲随其生活,现随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员工可以探望在世的母亲或父亲;

(五)员工的配偶己经死亡或离婚,且员工本人尚未再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

(六)员工夫妻分居两地的,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假;

(七)员工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以其户口所在地为准。须提供请假申请单,申请单上须注明自已的基本情况、探望谁、探亲具体日期等,并附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八)员工申请探望配偶,须提供请假申请单,申请单上须注明自己的具体情况、探望谁、配偶的具体职业、探亲具体日期等,并附上配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配偶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二十四条 办理探亲假的程序:

(一)部门管理人员请探亲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二)中层管理人员请探亲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正职由总经理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三)公司副总经理级请探亲假,由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四)总经理、党委书记请探亲假,须报四川公司同意,并到总经理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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