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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转让

融资租赁合同2018-04-09 16:56书业网

篇一:融资 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原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新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1 , )

现原承租人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转让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定义见下),新承租人将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之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就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直接向供应商提出索赔;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调整租金。本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并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应将该等交付事宜的进展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支付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5、如出租人因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和受让遭受任何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担。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任何抵销、赔偿、索赔等均不影响该等转让后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下新承租人的融资金额为原承租人融资金额减去原承租人已偿还金额后的余额。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若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2

出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原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新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3

篇二: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1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

守。

签约说明:

(1)以下条款中带▲符号的为重点条款,甲、乙双方事前须审慎阅读理解。

(2)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3) 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

件,以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 租赁物件

租赁物件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本金

3.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本合同项下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

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均按本合同附件一约定。

3.2 在起租日,甲方有权以《起租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乙方按照通知书内容向甲

方支付租金。起租通知书应该包括租金总额、各期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币种、

支付次数等内容。

3.3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乙方每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乙方应在

租金日前三日实际支付并将《付款凭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甲方备查。若乙方租

金实际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乙方承担

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4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发生变化。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首付款

4.1 租赁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元。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几期租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全额返还租赁保证金。

4.2首付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RMB元。首付款不计利息,计算租金时已扣减。

4.3 租赁押金支付方式及日期: 。

4.4 首付款支付方式及日期:。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起租日和租赁期间

5.1 本合同有效期,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5.2 起租日:以实际到货日为准

5.3 租赁期限为 年。

5.4 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满6个月以上,乙方可申请提前结束融资合同。若乙方要求提前结束租赁合同的,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而未收的全部租金、乙方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等(如有),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结束。

第六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6.1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卖方、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决定权,并将与卖方商定的内容约定在本合同及维修服务和培训法律文件中,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及商定的内容负责。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件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承担责任。

6.2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手续、批准、许可或相应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若因上述手续不全而致使甲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影响租赁物件的购置及发生的损失,包括资金闲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6.3租赁物件购买事宜由甲方办理,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与租赁物件的卖方签署购买合同并确定相关租赁物件交付及其他购买条件。乙方负责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的准备、接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与租赁物件接收相关的事宜。乙方应按卖方要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验收、调试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租赁物件运抵附件一第五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运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办理,对由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4 在租赁物件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保管责任,同时由卖方(包括其代理人)直接向乙方(包括其代理人)交付,乙方负责租赁物件的接收、安装和验收。乙方应于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签收证明”; 如乙方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出具,则视为乙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已接受设备。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需会同卖方代表立刻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如与本合同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不相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要求卖方限期修

正或按照约定向卖方索赔。有关约定见乙方与卖方签订的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附件四)。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向卖方索赔或按照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向卖方索赔。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乙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以乙方出具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为准。

6.5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了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七条 索赔权转让

7.1 若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购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将因此享有的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若乙方与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将签订协议副本交甲方留存。基于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议以及索赔、仲裁或诉讼由乙方自负费用,自行办理,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有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

7.2 在发生第7.1款或其它影响租赁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时,无论乙方是否提起索赔、索赔是否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不受影响,乙方在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 所有权:在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

篇三: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①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②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③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

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

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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