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的补发
精选范文:商标注册证的补发(共2篇)
l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l 所需手续:
1、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表格见相关手续。
2、商标图样5张。
3、注册证复印件。
l 所需时间:6-7个月由商标局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在办理补证时,如原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共2篇)]
篇一:《商标注册证》的领取与申请补发
《商标注册证》的领取与申请补发
一、《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一) 《商标注册证》领取途径
1.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2.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
到代理机构领取。
(二)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1. 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
2) 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等)复印件;
3) 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 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 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 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2. 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
2) 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 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 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三) 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在期
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补发
(一) 补发原因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共2篇)](二) 办理途径
1.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 办理步骤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
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
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 申请书件的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 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身份证等)复印件;
3)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
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具体要求
1)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2)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
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 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
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
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 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商标
注册证》。
6) 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
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 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 《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1.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
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 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身份证等)复印件;
2) 领证单位介绍信;
3) 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
理机构。
(七)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
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
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篇二: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补 发 商 标 注 册 证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注册号:
申请补证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共2篇)]
填写说明
1.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商标注册证》。
6.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费为1000元人民币。
9.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