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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特点

施工合同2018-11-28 06:30书业网

篇一:新版施工合同的特点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91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

1.国际性

(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

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

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

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关于施工中遇到文物,新版中规定“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又如保险事件发生后,老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而新版中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其他工作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而定,应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

(2)修正了老版中与新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相矛盾的地方

在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方违约,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工程结算竣工款,老版中规定承包方有财产留置权,但这与新出的《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相矛盾,且在工程实际中,工程留置权无法实施,新版改留置权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赋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有效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3.系统性

(1)完整的体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权威机构制订出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的合同条款,指导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的严重遗漏,避免用语上的含混模糊,产生歧义,既便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的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解决纠纷。

(2)内容上的完整性与相互联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如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5.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31.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均可以按关于争议(37.)的约定来处理。

(3)结构上的完整性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完整的《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 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4)程序上的完整性

新版增加了工程竣工(14.),就使开工、暂停施工、工程竣工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又如增加了合同解除,就使合同生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

4.科学性

(1)反映了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

新版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正在实施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经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本制度和规律。如新版中由“工程师”代替了“甲方驻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代替了“乙方驻工地代表”。5.2条中“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4条中“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7.1条中“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4条中“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7.5条中“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等。关于合同价款,新版中“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

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等。

(2)体现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一般按照工程进展的过程展开。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质 量保修金等。

(3)体现了合同管理的思想

以下问题往往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更应予以重视

a)违约、索赔、争议、合同解除

新版中条款较为详细,明确了索赔的程序,肯定双向索赔行为。增加了合同解除条款,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工作等。 b)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不可抗力、保险、担保

以上条款主要关于工程项目的风险,一是分清风险的承担者,是一方承担还是多方共担;二是风险处理,是自留并加以防范和控制还是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主要是发包人的风险,不可抗力大部分属于发包人的风险,新版中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如增加“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老版的“双方协商”改为“发包人承担”。保险和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新版中增加了担保这一条款,为双向性的履约保证,担保双方还需签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新版去除了保险条款的“如有时”,规定了强制保险内容,即“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增加了一些投保的项目。

5.规范性

(1)合同文本中用词更加规范

如“甲方、乙方”等简称不再使用,统一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等正式称谓;改“经济支出”为

“追加合同价款”,这样表达更清晰,又符合国际惯例。 在多处增加了“以书面形式”,使合同更加清晰,使施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也有利于事后留证。如:开工及延期开工中“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2)时间的定义

新版中的时间,绝大部分以7天的倍数计,7天以下的以小时计,并对小时或天进行了定义,而老版中时间无规律性,难于记忆。

(3)主体行为

双方的责、权、利更加均衡

。新版增加了28.6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质量负责,所以,它应该有自主采购的权利。新版中不再要求发包人延期开工,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只要求发包人尽通知、赔偿损失和顺延工期的义务。新版29.1条:“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新版的安全施工与检查中增加了发包方的责任(20.2条);安全防护中由原来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改为“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施工的人员,本着谁承受风险谁防范的原则,理应由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市场交易行为

新版认为工程质量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而不仅仅是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就可以了,这是符合建筑项目一次性、单件性、复杂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间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

6.实用性

(1)适用范围更广

既适用于国内工程,也可以用于国际工程,新版中增加了不同语种的情况。

新版中确定了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明确《示范文本》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 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 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 程。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

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

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

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 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

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同时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褚合同法冬要求建设工释合同应当梁用书而形式内

更多信息可以参考:.cn/peixun/63/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系的协议。,

2.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有着特殊的“标的物”。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招、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项目建设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第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

《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范围。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

(2)建设工期。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

(8)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款。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也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

第二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9)竣工验收。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应该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1)相互协作条款。即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协助,保密,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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