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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实施的扶贫项目符合当地

实施方案2018-09-06 15:59书业网

篇一:兵团扶贫开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兵团扶贫开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扶贫开发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便于客观、公正地对竣工项目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扶贫项目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开发项目,是指经农业部和兵团审定的62个贫困团场利用国家或兵团扶贫资金而开展的,以改善基本生产条件,改变贫困面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增强团场自身“造血”功能为目的,并列入脱贫规划的项目。

无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项目;无论投入扶贫资金占总投资比例如何,只要利用了扶贫资金(包括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扭亏措施费等),即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并依照本细则实行管理。

第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验收的内容:项目工程管理、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情况。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程序

第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即团场自验,师复验,兵团抽验。

第五条 扶贫开发项目按期竣工后,项目团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审计,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单(见附表),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师计委申请复验。

第六条 师计委在收到团场自验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单,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兵团计委扶贫办。

第七条 兵团计委扶贫办在收到项目验收报告后,将根据年度扶贫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的特点和项目建成后所取得的效益等,在年度计划项目中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数50%的比例,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协同进行重点抽验,在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并在验收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扶贫项目实行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的验收

第八条 验收项目资料齐全,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扩初设计(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资料、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工程合同书、工程施工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质检报告、工程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交接证明书、有关图片和音像等。

第九条 集中投放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项目法人制:按要求确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职责。

招标投标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与可研报告核准内容一致;招投标运作符合规范,即发布媒体、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中标人程序等;招标结果具有合法性。

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监理人员数量、素质达到要求;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月报、监理日志齐全,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控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图纸复审、材料设备复验、总监指令等措施到位,资料完整。

合同制:工程应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规范,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明确;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无违规分包、转包现象。

第十条 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应健全,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和控制到位;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质量标准,施工方法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监督手续

完整,质监部门出具检验报告。

因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项目所产生的综合效益,将暂停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扶贫投资。

第十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各师计委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变更项目建设规模。验收中发现擅自变更项目的,视为非扶贫开发项目,不予验收,兵团计委扶贫办将收回该项目投资;验收中发现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压缩建设工程规模的,验收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擅自变更项目处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扶贫开发项目效益的及时发挥,项目要按期实施,按期竣工,各师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因气候、地理环境变化或设计误差等客观因素致使项目延期的,应以书面材料加以说明、上报,并附于验收材料中;验收过程中发现非不可抗力延迟项目建设期,影响项目验收,经查原因属师有关部门,将酌情调减该师的扶贫投资,原因在项目单位,将调减或暂停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扶贫投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的检查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下达后资金应及时到位,配套资金足额;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进度给施工单位拨款的,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四条 扶贫开发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单独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会计报表、年度决算编制规范,审计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或暂停下年度扶贫投资。

㈠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㈡配套资金不足的;

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国家扶贫资金到位后,兵团计委扶贫办将暂留20%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余资金一次性下拨各师计委;各师计委在资金到位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额下拨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滞留项目建设资金;2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验收项目合格并上报验收有关资料后下拨;验收时发现有滞留现象的,将调减或暂停该师扶贫投资。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护的验收

第十八条 扶贫开发项目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登记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篇二: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陕扶办发〔201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陕西省扶贫开发条例》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通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和带领贫困农户发展产业,提高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增加贫困农户收入。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 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坚持“瞄准贫困、集中扶持,突出特色、注重效益,民办公助、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产业扶贫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

(一)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农户;

(二)入社的贫困农户在30户以上或入社贫困农户占入社农户3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三)在贫困地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的涉农企业;

(四)其他在贫困地区投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的组织。

第九条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农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

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五)申请扶贫贴息贷款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十条 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九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及附件;

(二)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要报送上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四)申请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要报送与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签订的扶贫责任书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建设的标准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项目。适当支持贫困地区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项目主要扶持在贫困地区建设的种植养殖业基地、现代设施农业等能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增加收入和促进贫困农户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项目。

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70%用于扶持项目区内贫困农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包括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和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项目区内低收入农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借)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生产、扩大规模、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3%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0000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农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篇三:关于扶贫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一些问题

关于扶贫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一些问题

——在资源整合连片开发项目调度会上的讲话

扈 双 龙

(2010年5月19日)

今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建设会议都把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总的看,各地对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重视的,效果是好的。根据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讲几点意见,与大家交流。

一、要尊重群众的采购自主权。前几年实施的“两周转”扶贫项目,对于瞄准贫困群体,促进扶贫到户,解决扶贫资金不足,推进产业扶贫,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上级扶贫资金管理的改进,资金周转已经允许。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明确提出并经领导同意,变物的周转为资金周转。因此,以后不再强调“两周转”,一般不再使用这类提法。与此相关,市县扶贫部门不得再越俎代庖使用应到户的扶贫资金买鸡、买羊、买猪、买牛等,再分给贫困家庭。严防出现统一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现象。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民主、公开程序,将资金额度安排到户,虽然政府可以宣传引导,但最终由贫困家庭决定种什么,养什么,买什么,支出后按程序报账。在到村

扶贫资金较多,一次性安排可以覆盖所有贫困家庭的地方,资金可不再周转。要澄清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模糊概念。龙头企业一般是二、三产业,以二产为主,应具有加工能力、销售能力、科技推广能力等,能够解决带领千家万户走向市场的问题。雏鸡孵化、出售牛犊羔羊、出售苗木等等,属于生产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也要看到,这些项目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扶贫龙头企业。其经营者在帮助农民解决种苗等问题的同时,也是把农户作为了销售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户充当了“龙头”的角色,因为是农户解决了他们的产品销路问题。在缺乏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的情况下,如果要支持这些属于重要环节的项目(主要是贴息),必须对其提出扶贫的要求。

二、互助金试点配股要有上限。扶贫互助金试点是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推出的重要工作创新,是建立扶贫工作长效机制的有效探索,要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常抓不懈。去年,两部门发出了专门文件,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在互助金试点中,为防范风险,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一般不要超过国拨扶贫资金(一般是15万元)的70%,以便遇到风险时启动退出机制。这一要求,各地要引起重视。对已经超过的,要做好工作,要采取补救措施。

三、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公示。投入较大的项目,要设立标识,设牌的目的是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同时还可以强化各部门的扶贫责任,方便接受监督。有些项目说明,

以村委会或政府名义,写明各有关部门发挥的作用,体现各记其功。不赞成谁开现场会,就树谁的牌子,回避其他部门的工作。最近,省扶贫办在各地建立重点村扶贫开发档案(一本清)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实践,推广了入户扶贫项目资金入户卡(明白卡),这是“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必然要求,希望各地重视抓好落实。

四、委托经营目前只限于试点。引导群众建设入户扶贫项目,核心是产权到户、效益到户,首选形式是每个家庭建设各自的增收项目,如每户建设一个蔬菜大棚、一个养鸡棚等等;其次是几户合作,建设养鸡、养鸭小区等等;三是因能力缺乏、不愿亲自经营等原因,允许委托经营,但前提是资金额度到户,由户主自选委托对象,要有相应的回报。据沧州、邢台等地入户调研,以三年为期,家庭大棚菜项目回报率不少于200%,肉鸭、肉鸡、肉牛养殖项目都在100%左右。因此,委托经营年回报率不应低于30%。三种类型,前两种应是主体。严禁以委托经营为名,用扶贫资金“垒大户”。对少量因能力缺乏、不愿亲自经营的扶贫对象,可以采取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通过党员带群众,骨干带一般,实现共同脱贫致富。目前委托经营还无成熟经验,每个县可搞一两个试点,方案由市审批,省备案,暂不大面积推开。

五、“雨露计划”的工作重点已经调整。在国务院明确规定劳动力转移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以后,国务院扶贫办要求,

对 “雨露计划”进行调整,不再追求培训数量,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今年为各县安排少量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三个一万”精品培训、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以及农村贫困家庭“两后生”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再补贴。各地要根据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需求和企业用工结构,实事求是地制定培训计划。随着普惠性培训资金的增加,扶贫部门要注意引导贫困群众享受“普惠”政策,继续落实“特惠”政策,防止只盯着“特惠”,丢了“普惠”。这一点,在整个扶贫工作中都要注意。比如,发展大棚菜、核桃树种植、养奶牛、专业合作社等等,都要注意首先享受普惠政策。

六、建立扶贫项目退出机制。扶贫部门在组织贫困群众谋划扶贫项目的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扶贫政策,搞好对群众的培训,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使谋划、确定的扶贫项目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与市场对接。项目一旦确定,就要认真组织实施,千方百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情况变化、市场变化等原因,确实难以按原规划实施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整。比如,有的地方贫困家庭原来打算合伙养猪,后来看到市场变化,希望改为依托龙头发展肉鸡养殖。对这些合理要求,市县扶贫部门应按照群众意愿,及时调整备案。但是,对明显改变资金用途,将本已安排到贫困家庭的增收项目资金改为安排贫富共享项目的,要严格限制。还要严防以项目调整为名侵吞、挪用扶贫资金。对由于环境变化、市场变化、人员变化等

原因,原已备案项目既无法调整,更无法继续实施的,就要果断启动退出机制。比如,一些村的移民扶贫规划是前几年制定的。如今,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家庭改变主意不再同意继续搬迁;一些原规划搬迁的贫困家庭经过几年的努力,有的已经脱贫,有的还成了当地的脱贫致富带头人,鉴于这一变化,如今他们就不能再享受移民补助。还有互助金试点,有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死账,并有扩大趋势;有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为继。遇到上述情况,就要实事求是地启动退出机制。从时限上讲,如果到县项目资金超过两年时间仍不能按规划实施,就应考虑实施退出机制,已拨付的资

金就要退回。要看到,退出也需要勇气。实事求是实施退出机制,也是管好扶贫资金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负责任的表现。2010年,是实施十年扶贫规划纲要的最后一年。各地要对到县扶贫资金使用、报账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的滞留情况,有关市县要逐一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对普遍性问题,省办有关处要出面协调,不能将问题带到下十年。滞留情况严重的,不能评为先进,不能参加重点项目竞争。

七、提高资金整合项目的实效。从今年起,国务院扶贫办对整合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连续三年,并要追踪问效,与奖惩挂钩,我们一定要做好工作,争取奖励。按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总结几年的实践,今后,选择、确定县为单位、整合资源、连片开发项目的条件,除领导重视,扶贫办工作得力等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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