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篇一:关于营改增财务细则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财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各项目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工作重大战略性改变,给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带来根本性改变。经研究,现就财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现公告的相关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
老项目增值税按简易征收,税率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税款由项目所在地预缴,税率3%。
新项目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2%,本公司机构所在地征收9%。另据各项目部提供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相应退回各自税额。
二、 增值税票据的管理
(一)、销项发票(工程收入发票)
1、 工程项目需开出销项发票前(即开具工程收入发票时),必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批准,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人员与工程项目指定财务人员,核对好开票应纳税费(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由工程项目上缴完整应纳税费后,才能开票,所开具的发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总公司财务部门专职人员,筹划当月项目税费,以免造成多经济损失。
2、 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材料发票)的取得必须在销项(工程收入)发票开具之前,以保证能及时认证抵扣,控制税务。
3、 因工程项目自身管理原因,未与总公司核对税费,自行开具销项发票(工程收入)、或增值税进项发票(即材料发票等)未能及时、准确、合法取得,造成工程项目某些期间有销项无进项,或进项不足而多纳税;某些期间又无销项(或销项少)而有进项(或进项多),造成进项留抵的,工程项目部任何人不得以此要求公司退回已纳税款或留抵的进项税款(因为国库不退,只进不出)。
注意事项:1、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2、材料发票开具时间在工程收入发票之前。
(二)、进项发票(材料发票)
1、不得取得虚开发票、假票;项目部相关经办人(或财务人员)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假发票,由本人及本工程项目相关经办人(或财务人员)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含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并负责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2、时效性。自取得发票后180天内经税务审核认证才允许抵扣。要求:各项目部自取得发票90天内提供给总公司,任何人不得无故扣押,以免造成未及认证不能抵扣而造成损失。
3、符合项目结构成本。各项目部要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提供相应的材料发票,再次强调发票为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项目部向公司财务部移交时必须同时附上合同、销货方(承包方)的发货单、项目部入库单、领料单等。
4、材料采购合同。在发生采购(分包、租赁)业务发生时,必须经总公司同意;按总公司的要求签订好合同,严格约定好相关的条款。
5、人工费。根据了解目前税务机关未明确人工费如何抵扣,采用工资花名册,且未明确劳务发票税款如何抵扣。要求:各项目部先提供人员工资花名册,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6、发票加盖项目部审核章。所有发票必须经采购员及其他相关经办人员(若有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以明确相关责任(含刑事责任)。审核章加盖发票背面,需手写重要信息,核对身份信息等,注意不得污渍票面,以免验证不通过。附审核章模块
三、 采购材料合同
合同签订前:各公司不得私自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如确需签订采购合同,报总公司经营部,由总公司审核后方可签订。
内容要求:1、不得签订只有数量或只有单价的合同。
2、原则上只签订款到发货的合同。
3、由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从对公帐户结算;
注意事项:由公司签订的合同,如需先发货后结算或从个人帐结算的,双方合同或协议中需明确双方指定帐户,待项目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双方结算付款凭证,否则公司有权预留材料款。
四、款项支付要求
1、原则上:新项目所有款项往来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
2、工资支付,原则上个人需开银行卡支付(除劳务分包对公支付)。
特此。
2016
年06月23日
篇二: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一、营改增的背景
(一)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财税工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3月18日下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1.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
2.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
3.延续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包含金融业在内的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主要体现为减免税政策。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号发布了财税[2016]36 文等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但有关金融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增值税的开征与转型
(二)本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本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双扩”:
1.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2.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三)本次营改增的影响
1.营改增是创新的助推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2.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课税、发挥税收的中性原则
3.为今后的消费税等税种改革奠定基础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
(一)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营业税构成价格,增值税不构成价格,反映在销售额主要是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营改增前的销售额是1030万元,
则营改增后的销售额为1030/(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率不同:营业税的税率主要是5%、3%,增值税的税率包括17%、13%、11%、6%以及3%的征收率,具体到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6%,征收率3%。
(三)计税方式不同
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营业额×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方式计税,
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案例】某财务公司营改增前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额=1000×5%=50万元;
营改增后的含税销售额依然为1000,适用6%的税率,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1000÷(1+6%)×6%-10=56.6-10=46.6(万元)
(四)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不同
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主要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会计科目核算;
增值税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核算时不计入“利息收入”等会计科目。
(五)对金融业认定的差异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此次营改增将原金融保险业合并成金融服务,根据目前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对金融业务进行了梳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四大子目,并将“金融经纪业”中的金融代理服务纳入“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范围,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租赁服务”划转至“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
三、金融业营改增具体政策
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
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开始,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一)纳税人
1.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一,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具体到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得了金融商品(1000万元)将其转让(1050万元),则该单位发生了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行为。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在境内销售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纳税人的分类
(1)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2)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 (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案例】如某银行从2015年的5月1日至2016年的4月30日期间,贷款利息收入10000万元,同业拆借利息收入5000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000万元,则其销售额为:(10000+5000+2000)÷(1+3%)=16504.85(万元)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承上例】假设该银行除了上述收入,还有转让股票收入1000万元,其成本为200万元,销售额=(10000+5000+2000+1000)÷(1+3%)=17475.73(万元)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6)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7)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9)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8号文。
(10)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无论销售额是多少一律按照应税行为适用的税率计算,金融业按照6%计算。
【案例】某国外银行2016年5月对国内A金融企业贷款,发生贷款利息收入500万元人民币,则该金融企业应代扣代缴的税款为:500÷(1+6%)×6%=28.3(万元)
(2)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征税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个税目。
(1)贷款服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3)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4)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5)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6)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
7)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1)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2)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税率或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案例】某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
篇三:金融业营改增税税收指引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简介
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开始,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附件三《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第一部分 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金融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三部分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部分 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部分 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
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部分 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五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