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实施细则
篇一:教育谈话实施细则
教育谈话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大对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强化廉洁行医教育,提升医院服务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医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谈话类型包括:
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晋级晋升廉政谈话、谈心谈话、提醒教育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教育谈话对象的范围:
(一) 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提任干部、党支部委员;
(二) 晋级晋升廉政谈话对象是:晋升为副高以上职称的党员和干部、职工;
(三) 谈心谈话对象是:中层以上干部职工和涉及人、财、物、信息、基建管理等关键岗位职工;
(四) 提醒教育谈话对象是:行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者;经核实,短信满意度测评中当月有责差评数达3次以上者,第三方患者满意度测评中被点名批评者,或多次被患儿家属投诉的干部职工;违规用药点评中,被处以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
(五) 信访谈话对象是: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反映人(仅限署名信访件)、被反映对象、与被反映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
(六) 诫勉谈话对象是:党员和干部有以下情形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或者发现有违反廉政纪律、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追究党政纪处分,需要督促限期整改的;或连续2个月每月短信测评有责差评数达3次以上者,经提醒教育谈话后仍未整改者。
第四条 教育谈话实施权限:
(一) 院领导班子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 其他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谈话由院党委或受院党委委托党办、监察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实施。
第五条 教育谈话形式:干部任职前、晋级晋升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实施;谈心谈话、提醒教育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
第六条 教育谈话周期:干部任职前、晋级晋升廉政谈话根据医院工作安排实施;提醒教育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发现问题的情况或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每2年覆盖所有谈话对象。
第七条 教育谈话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 谈话组织部门应做好教育谈话的准备工作,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教育谈话对象,保证教育谈话的正常进行。
(二) 教育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严守保密纪律。
(四) 谈话组织部门应做好教育谈话记录,注意保密。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对象应对谈话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谈话中形成的记录、谈话对象作出的文字说明材料,按要求存档,留存备查。
第八条 对教育谈话对象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线索,党办、监察室要认真核查处理,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反馈;对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由院党委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第九条 诫免谈话对象拒不参加谈话、发现被谈话人拒绝如实说明情况、谈话后拒不改正错误或谈话后继续违反纪律的,党办、监察室可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相应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进一步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室办理相应手续后,将有关谈话材料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篇二: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廉政谈话实施细则)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
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
篇三:中共xxxxxx街道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中共xxxxxxxxx街道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
实施细则
(试 行)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xxx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x发[2015]3号)和《中共xxxxxxx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区发[2015]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街道纪工委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切实承担“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责任清单
(一)纪工委班子的责任(24项)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
1、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根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区委、区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及时向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
(2)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3)协助党工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到岗,责任到人,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协助党工委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社区、学校等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党工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5)定期向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或复杂案件处理情况。
(6)协助党工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7)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政情况审查,根据党工委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2、维护党的纪律
(8)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9)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10)加强对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11)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健全完善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特别是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12)切实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完善信访举报机制,加强和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分类处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3)完善查办案件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建立健全违纪办案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14)完善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处分决定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
(15)落实“一案三报告”制度(案件调查报告、办案总结报告、案件剖析报告)。以案促管、以案促教、以案促纠,督促发案单位举一反三,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剖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治本功能。
4、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16)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持续发力纠正“四风”。抓住时间节点,突出问题导向,综合运用重点抽查、专项检查、集中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坚持不懈执纪监督。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搞“四风”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惩戒问责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7)加强对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网上“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紧紧依靠人民参与支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建立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台账登记制度、督查实录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四风”问题快查快办机制。
5、加强党内监督
(18)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
使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支部及其成员的监督。
6、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19)强化对办事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大问责力度,严重滥用权力。
(20)对本地区重大决策决定、重要事项研究进行监督。
7、履行纪工委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1)认真落实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纪检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2)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各项措施。深入推进“三转”,聚焦主责主业,严格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保证纪工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23)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以更严要求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切实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四不准”等纪律规定,严查违规违纪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4)监督检查其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建立并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二)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