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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债权转让

优秀范文2018-09-04 14:44书业网

篇一:P2P传统模式与债权转让模式分析

P2P借贷第二季-----传统模式与债权转让模式分析

目前国内的P2P市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P2P,一类是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债权转让模式的P2P为宜信首创,故P2P市场也可分为非宜信模式与宜信模式。

传统P2P

传统模式下的P2P借贷,由P2P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款交易,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拨付给借款人。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仅起到信息中介、服务中介的作用,信息中介是向借、贷双方提供对方的基本信息并将合适的借贷双方撮合到一起,服务中介是向双方提供内容完善的借款手续、协助审查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协助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等。早期的P2P平台是不提供本金保障的,借款方逾期未归还, P2P平台只是协助出借方进行催收,但不承诺如催收必然成功,如催收后借款人仍未归还,该责任由出借人直接承担。

为了满足投资者(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性的要求,国内很多P2P平台都加入额变相的“担保性”条款或者采取一些含糊其辞的本金保障宣传。对于P2P平台采用的担保模式将在下回书中进行详细分析。

债权转让模式下P2P

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

即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模式下的P2P。

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由国内的宜信最早使用,且最为知名。宜信采用的该模式历来受到研究者及媒体的质疑,该模式主要涉及到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若是投资人与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接触,P2P平台跨越中介的定位,先以平台的名义从投资人处获得资金(即使只是存放在中间账户),再直接决定投资行为和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是挪作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网赢天下倒闭

网赢天下”是近期倒闭的P2P公司中规模最大(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p2p债权转让)的一家。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通”)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这家经营仅仅4个月的P2P平台累计成交金额已经近7.8亿元,现已全面停止了全面停止所有网贷业务的运行,仅负责对之前欠款的还款安排,目前该平台贷款余额约为1.5亿元,涉及1500多名投资人仍未归还。

网赢天下的关门倒闭,将某些企业把P2P平台作为其自融平台的本质浮出水面。 “自融”是指那些有资金需求的人自己成立一家网络贷款平台,目的是解决公司本身或关联公司的资金难题。以网赢天下为例,它就是由华润通公司创建的,在该P2P平台上的“借款人”其实都是华润通公司及其上下游公司,属于典型的自融平台。

企业借助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网赢天下创始人钟文钦被深圳警方初步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篇二:P2P-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

z理财计划服务协议

编号:

z理财计划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三方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就乙方通过丙方担保向甲方转让债权事宜甲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债权转让

1.1 标的债权信息及转让

乙方同意将其通过丙方的担保而形成的有关债权(下称“标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该债权。标的债权具体信息如下:

标的债权信息:

1.2 债权转让流程

1.2.1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通过丙方担保,进行债权转让和受让购买操作等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

1.2.2 甲乙双方接受本协议时,本协议立即成立,并待转让价款支付完成时生效。

1.2.3 本协议生效且标的债权转让成功后,标的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通过在乙方(金策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与标的债权对应的一方。

1.2.4自标的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甲方成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承继借款协议项下出借人的权利并承担出借人的义务。丙方作为标的债权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的义务。

2. 甲方权益

2.1 甲方可自由选择认购份额,认购资金会被冻结,直到债权认购满额成交,或者债权过期解冻;

2.2 预计年化收益是指假定甲方认购债权当日即满额的情况计算,实际成交误差会在3个自然日内;

2.3 甲方的收益计算公式为:

年收益=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8%

2.4 认购的债权无法再次转让,同时从成交之日起,此债权权责由受让人承担。

3. 保证与承诺

3.1 乙方保证其转让的债权系其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存在转让的限制。

3.2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受让标的债权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甲方应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3.3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在乙方不履行债务时,丙方(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4. 违约

4.1 三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三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三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5.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的法律。

5.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

6.1 三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过三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及其修改或补充均通过金策通网站以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并且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甲乙丙三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6.4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定义外,本协议项下的用语和定义应具有服务协议及其有关规则中定义的含义。若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篇三:P2P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P2P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起源

P2P网络借贷于2005年由英国Zopa公司首创,公司创始人是查德·杜瓦等四人。2010年以来,网络P2P借贷传入中国并高速发展。

P2P房产直接抵押起源

中国的五色土公司孙敦浩在2003年首创P2P房产直接抵押借贷,简称五色土模式。五色土模式流程:五色土审核贷款,通过审核的借款人将房产直接抵押登记到投资人名下(去房产登记机关),投资人资金直接放款到借款人账户内。2003~2015年,五色土的投资人平均年息10%左右,借款金额占抵押房产价值的50%左右。

P2P债权转让模式

五色土模式要求房产五成抵押、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匹配,因此,交易量比较小。为了迅速扩大规模,一种变异模式,P2P债权转让模式迅速盛行。

P2P债权转让定义:指原债权人(个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收益、风险)完全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普通投资人)的行为。P2P债权转让大大提高交易量,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P2P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依据《物权法》、《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债权受让人可以享有抵押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未抵押登记的债权受让人(投资人),只能先起诉确认抵押权,再申请强制执行,费用高,时间长。

债权转让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不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在发生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不成立,债权受让人只能起诉原债权人。在美国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通知债务人,所以美国的P2P可以自由转让债权。

如果房地产直接抵押到出资人名下,不发生债权转让,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出资人可以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30天内结案,不需要诉讼费用,有力且高效得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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