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延长拘留期限
篇一: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从司法实践认识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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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认识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作者:孙占且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
摘 要 刑事拘留期限既具有程序性,又具有实体性。在程序性方面,拘留期限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系期间,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实体性方面,拘留期限,即实际拘留羁押的时间段,用于刑期折抵。目前,拘留期限计算方法存在差异,主要以“提请批捕期间+审查批捕期间”作为计算公式。本文以案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刑事司法实践,重新推导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 拘留期限 双重属性 拘留当日 计算方法
作者简介:孙占且,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24-05
案例:2012年10月26日,苏某、张甲和张乙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证上记载:本证已于2012年10月26日16时向我宣布)。于2012年10月29日,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延长苏某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25日。于2012年11月29日,经某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苏某。于2012年11月30日,苏某被释放;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甲。于2012年11月30日17时,张甲被某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乙。于2012年11月29日16时,张乙被某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司法文书:某省某某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见刑事侦查卷宗(文书卷)”。
一、刑事拘留期限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影响
拘留期限(本文不讨论自侦案件),即拘留羁押期限,其具有双重属性。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程序性,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拘留也属于临时性羁押,具有实体性,对刑期折抵具有重要影响。
(一)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拘留期限,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所必须遵守的刑事诉讼活动期限。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拘留期限属于期间(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
篇三:对我国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3
对我国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若干问题,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不完善,侦查人员法治观念的淡薄,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原因,使得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拘留时,存在普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审批程序行政化以及通过其它方式规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刑事拘留期限的相关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高效便捷的救济程序,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Reflections on the question of criminal
detention
Abstract: China's current law provides a number of issu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enforce the criminal detention of coercive measures, but due to the imperfections of existing legislation,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weak investigators, as well as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mak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criminal detention during the time, extend the period of widespread criminal detention, the Chief of the approval process as well as through other ways to circumvent the problem of criminal detention period. Therefore, we must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riminal detention, and to raise awareness of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relief programs, while ensuring the smooth condu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ful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lawsuit .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Compulsory measures; Criminal detention
目 录
一、引言 ........................................................ 1
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及评述 .................. 1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 ................................... 1
(二)我国刑事立法中刑事拘留期限的立法背景及评述 ......................... 2
三、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司法现状 .................................. 3
(一)刑事拘留期限存在的问题 ............................................. 3
(二)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原因分析 ......................................... 5
四、我国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完善措施 .............................. 8
(一)刑事拘留期限立法规定的完善 ......................................... 8
(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 ..................................... 9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 9
(四)对刑事拘留期限侵权高效便捷的救济程序 .............................. 10
五、结语 ....................................................... 10
致 谢 ......................................................... 11
参考文献 ....................................................... 12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简称为拘留,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检察院延长拘留期限)的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①作为一种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才可以适用的,暂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更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适用期限、适用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刑事拘留期限立法的不完善、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观念的缺失、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使我国在刑事拘留期限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刑事拘留期限的适用不规范、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普遍化、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缺位等不良后果,违背了刑事拘留制度设置的初衷。
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及评述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②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的适① 刘万奇.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10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 ②
用期限、延长期限及相关的理由。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适用有三种情况:一是对于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三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①
因此,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的时间不超过三十七日。此外,根据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算起。②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我国刑事立法中刑事拘留期限的立法背景及评述
根据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具有收容审查权,对于具有轻微违法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权进行强制收容审查,收容审查经过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期限是一个月,经过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并且起始时间是从查清真实姓名、住址的时间算起。收容审查由于存在收容条件宽松、期限长、审批程序简单、监督制约缺失、执法机关随意性强而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广泛使用。也正是由于收容审查收容条件宽松、期限长、审批程序简单、监督制约缺失、执法机关随意性强,导致了刑讯逼供、殴打体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在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
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 ②